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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小民百姓的产权
发表日期:2007年4月26日 出处:《南风窗》杂志 作者:薛涌

随着《物权法》的通过,关于改革(特别是产权)的争论肯定增多。中国最“牛”的钉子户是此法通过后第一个爆炸性产权事件。类似“手捧《物权法》反对停车位收费”等新闻也不断出现。这正好给我们一个机会对改革的成败进行一番反省,并为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澄清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

中国的市场经济,应该从保护这些小民百姓的权利(包括产权)开始。

那么,保护小民百姓的权利,在技术上如何操作呢?这不是一句口号能够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对个人权利,特别是产权的生成,有一个历史的了解。

制度与习俗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我们熟悉的故事是,一个村的农民面临饥荒,为了基本的生存,冒死签了协议,私分土地,并发誓为首者如果因此举被处死的话,其他人必须帮助抚养其子女。这是联产承包的开始,也是中国改革的契机。

遗憾的是,这一惊天地泣鬼神的故事早已经被许多人忘记,其中制度创新的意义也没有被充分挖掘。

他们的遗产,要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产权。这些农民自己达成了一个协议,能够厘清哪块地在事实上是属于谁的(即谁来承包)。这是一个不完全的产权,我称之为“软产权”。它揭示了产权确立的过程远不像一些主流经济学家描述的那样简单,同时也帮助我们解答了在目前这种“全民所有”的体制下如何逐渐确立私人产权的难题。

这些农民分地当时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相反,这是触犯法律的行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软产权”(即对土地的使用权)是如何成立的呢?这就要靠习俗。大家根据习俗中所培养的“合情合理”的原则,重新划分了土地的使用权,并对这种分配达成了共识。如果有人不同意,跑到上面去告,并且有人民公社制的政策和法律作为靠山,这种制度创新就无从发生了。

这一过程告诉我们,产权从无到有,最后获得确定,习俗常常比法律更为重要。近几十年来,特别是在西方广义的制度经济学派中,许多学者运用博弈论来研究经济制度和制度生成的历史,对我们理解这一问题会有启发。

首先,他们对制度的解释,比我们的理解宽泛得多。制度,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机构和组织,还包括习俗,信仰,伦理道德等等。

在这个框架中分析,制度的成立不仅要靠需要法律法规和其执行机构,而且要靠人们对这一制度的信仰程度。比如,我们即使有好的法律法规,但法官决定接受贿赂而不是执行法律,老百姓也因此觉得盲目相信法律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行贿之时,这些法律法规就成了一纸空文。

那么,怎样使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制度创新成立呢?最重要的是你要使这些法律法规在人们的信仰中获得支持。而这种信仰,又是根植于习俗之中的。否认了习俗,就等于抽掉了人们的信仰系统对法律法规的支持,最后会发展成一种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模式。

要了解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我们不妨把信仰分为两种:一是内化的信仰,即内心认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一是行为信仰,说白了就是见机行事:对别人如何行动有个判断,然后再根据别人的行为确定自己的行为。用个直白的话来解释: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内化信仰也许是要待人以诚,肝胆相照。但是,行为信仰告诉你,别人未必如此行事,反而可能趁你老实进行欺诈。这样,根据别人的行径,来确定自己的行为规范。我们日常的行为,一般也是由这两种信仰所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任何制度创新为什么都要尊重习俗,建立在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的秩序”之上。

法律需要行为信仰的支撑

当进行制度创新时,也许能改变人们的内化信仰,但很难改变人们的行为信仰。不尊重习俗,就很容易失败。举个例子,布什出兵伊拉克,号称是推行民主。他认为民主是人类的共同理想,超越了任何文化和宗教。美军会被欢呼为解放者。从内化信仰上看,这并不错。和一个伊拉克人解释民主的好处,说大家选举国家元首,尊重选举结果,不满意几年后可以再选,总比在萨达姆治下的恐怖日子好吧。从大量伊拉克人民出来投票的事实看,确实许多人被说服了。但为什么这个国家如今无法靠民主形成秩序呢?原因是,即使伊拉克人在内化信仰上接受了民主,认为我们“应该”这样做,但是他们无法相信别人也会有这种信仰或按照这种信仰行动。相反,别人可能利用他们的天真,占他们的便宜。在这种“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心理驱使下,他们就放弃了民主的行为。

由此可见,传统和习俗规约着人们对彼此行为的预期,并根据这种预期形成自己的行为规范。改变一个人的内化信仰容易 ,改变这种人对别人的预期则很难。比如,许多中国人在美国温文尔雅,排队,给别人开门,照顾残疾人,“对不起”“谢谢”每天不离口,乃至有人感叹中国人到了美国都变好了。但同样是这些人,回国不久又变回来,和人家争抢吵架。为什么?这些人的内化信仰已经是美国那套规矩,而且在美国对人的预期是别人也信奉着同样的东西,有同样的行为方式。举止文明,对大家都好。回国后,虽然还相信同样的道理,但对别人的预期变了,觉得自己再这么死心眼地当好人就是白吃亏,受欺负,结果对别人的预期改变了他们的行为。

当初分地单干的那些农民,顶着现行政策法律的规约。但是,他们都不信那些法律,觉得那是要他们命的东西,不得不拼死反抗。同时,他们根据习俗确定了新的规矩。这种习俗,第一符合他们为人处世的传统道德,为他们内化的信仰所支持,使他们觉得这样做是“应该的”;第二符合他们对彼此行为的预期,因为大家在一个村子里世代聚居,知根知底,有共同的行为规范。由此可以看出,内生的传统和习俗是生机勃勃的,外加的法律法规则是苍白的。

中国最“牛”的钉子户在重庆身陷十几米深坑的包围,高扬国旗捍卫自己的产权,并获得了老百姓的压倒性支持。一向鼓吹产权的主流经济学家甚至起草《物权法》的法学家们,在《物权法》公布后的第一个爆炸性的产权事件中,要么集体失语,要么玩弄抽象的法律条文,给不支付市场价值补偿的拆迁寻找理由。应该承认,中国在私有产权上刚刚有个概念,有关法规还相当粗糙,有大量自由解释的余地,咬文嚼字可以没完没了地进行下去。但是,我们对不完备的法律的解释,如果离习俗越来越远,这些法律最终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大家不管是在内化信仰上还是在行为信仰上,都会否定这样的法律,觉得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行贿拉关系,交结权势。法治社会的理想就泡了汤。

与此相对,当年分地的农民,在没有任何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根据习俗制定了游戏规则。他们的规则不仅在本地有生命力,其精神还指导了中国的改革。即使在涉及国有土地的拆迁问题上,也应该首先尊重原住户在事实上的土地使用权。道理很简单,人家在那块地上住了几十年或者几代,他们的权利是为习俗所支持的。

从产权到社区自治

当初的分地单干除了根据习俗确立“软产权”外,还有另一个更被忽视的意义,那就是社区自治。中国社会,包括我们的经济学家,接受私有经济以及私有产权很容易,但很少具有理解社区自治的历史意识。

从社区自治的角度考察当年的分田单干,就会发现其中涉及的绝不仅仅是产权的问题。

没有社区自治,产权也很难确立,更难以保障。分田单干除了确定谁家种哪块地以外,还规定了如果发起这一制度创新的人被政府法办,其他人必须承担其子女的抚养义务。换句话说,这是社区自己组织起来,规定如何分摊制度创新可能带来的“成本”。没有这个承诺,分地的行动很难发生。同时,分地之后,一些村内田头的公共事物,也要靠大家协商解决。这一社区的自组织行为,在缺乏社区自治传统的中国,更是殊足珍贵。

我们虽然对这一自发的草根政治行为没有好好总结,但是,我们的农村从联产承包走到基层选举,说明一些决策者已经正视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没有社区自治,原来那些创造经济效益的“软产权”也难以保证,甚至基层的秩序也很难维持。

这一问题,同样延伸到私人产权逐渐确立的城市中。你买了房子,获得了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否就获得了真正的产权呢?并不完全是。因为你不仅需要控制你的房产权,还要控制周围的环境。试想,你花掉一生心血在一个好的社区买了房子,但不久家门口盖起一个极度污染的工厂,随后又是赌场,按摩院,周围乌烟瘴气,家里要装两道防盗门,出行小心谨慎,形同监视居住,你难道真正拥有了产权吗?再如那个重庆的钉子户,他誓死捍卫自己的房产。但捍卫住了又怎么样呢?他家全被十几米的大沟所包围,出入危险,甚至断水断电。在这种状态下,他充分享有自己的产权吗?

所以,保护产权,就必须有社区自治。房主搬进一个社区,要有权和邻居们一起,决定要把自己的生活环境建设成什么样。政府要向这些房主出让社区的管理权和行政权,就像向村民出让行政权力一样。

重庆这个钉子户的结局要比大多数被拆迁户好得多。而他曾经面临的困局,说明在没有社区自治的情况下的私有财产是多么空虚。设想一下,如果社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他们就可以通过公共讨论决定如何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比如,他们可以选择以更好的价钱把这块地卖给开发商;也可以决定不卖,通过自己集资招商改建社区;或者选择这个房主提出的条件:给我们在新建筑中按原楼层,原面积和朝向建设住房,大家在这里共同发展。没有这种社区自治,这个钉子户所剩下的选择不过是争一口气。他无法保住自己的产权,最多成了产权烈士。

所以,产权必须在社区自治的制度架构中才能健康发展。一个以民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和谐社会,也必须在地方自治这一“草根”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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