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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入门] 资本生产关系以前的生产关系(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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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生产关系以前的生产关系(三)

——对马克思生产关系论的探讨(8)

劳动的个人,即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对他们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制形式,是日耳曼的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公社成员本身既不像在东方特有的形式下那样是公共财产的共有者,也不像罗马的、希腊的古典古代所有制那样: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日耳曼的公社并不集中在城市中,而单是由于这种集中(即集中在作为乡村生活的中心、作为农民的居住地、同样也作为军事指挥中心的城市中),公社本身这时便具有同单个人的存在不同的外部存在。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干脆看做皇帝官僚的营垒,看做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中世纪日耳曼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它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独立中进行的;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像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

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看,公社也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的形式中,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体现在他们的家世渊源、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当中。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因此公社事实上便不是象在古代民族那里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因为它不是作为城市而存在的。为了使公社具有现实的存在,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必须举行**,而例如在罗马,除了这些**之外,公社还存在于城市本身和掌握城市的官吏等等的形式中。

固然,在日耳曼人那里,也有一种不同于个人财产的公有地,公社土地或人民土地。这种公有地,是猎场、牧场、采櫵地等等,这是这样的一部分土地,当它必须充当这类特定形式的生产资料时,是不能加以分割的。可是这种共有地却又不像例如在罗马人那里那样,表现为与私有者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以致这些私有者只有当他们像平民那样被除掉即被剥夺公有地的使用权时,才会成为真正的私有者。

相反,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并且只有在必须把它当做一个部落的共同占有物来保卫,它才表现出是财产。不是个人财产表现为以公社为媒介,恰好相反,是公社的存在和公社财产的存在表现为要以他物为媒介,也就是说,表现为独立主体互相之间的联系。实质上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

在古代世界,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而在日耳曼世界,单独的住宅所在地就是一个经济整体,这种住宅所在地本身仅仅在属于它的土地上占据一个点;这并不是许多所有者的集中,而只是作为独立单位的家庭。在亚细亚所有制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

在日耳曼的形式中,农民并不是国家公民,也就是说,不是城市居民;相反地,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住宅是基础,这一基础通过同本部落其他类似的家庭住宅结成联盟来得到保障,通过在遇到战争、举行宗教典礼、解决诉讼等等时为取得相互保证而举行的临时**来得到保障。在这里,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财产为媒介,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是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驻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

日耳曼的公社本身,一方面,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但是另一方面,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上,而这就公社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存在(共同使用牧场、猎场等)而言,它是被每一个个人所有者以个人所有者的身份来使用,而不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来使用,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而不是在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方式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共财产。

以上就是日耳曼所有制形式的生产关系。

可以看出,无论是东方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无论是罗马古典古代所有制形式,无论是日耳曼所有制形式,都是古代共产主义的形式,都是劳动产品的生产关系。在这些形式中产品生产占统治地位,多余的需要交换的产品才变成商品,商品交换完全是附带的行为,或者附属的行为。商品的交换完全是按照价值规律自由地平等地进行交换,在这种交换中货币作为交换价值的代表仅仅是转瞬即逝的手段而已!

这里根本不存在商品生产!所以,斯大林说商品生产在奴隶社会存在过,并服务过,在封建社会存在过,并服务过,完全是捏造事实!

劳动者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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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产关系 个人所有 个人财产 日耳曼人 商品生产 日耳曼人 马克思 乡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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