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ghtsOn 发表于 2012-12-14 15:25
第三个条件的落脚点显然是“售价不能高于价值,也不能低于价值”。
如果它只是想强调不能有垄断的话, ...
对于第三个条件,如果我们去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这个条件显然是不完整的,因为我们并不能因此而知道到底是什么“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但如果我们去掉“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那么这个条件本身依然是完整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能够独立存在的条件;而“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就不是一个完整的能够独立存在的条件。因此,真正的第三个条件就是“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而不是“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
再者,作为价格接近价值条件的,并不是“不高于价值出售”,或“不低于价值出售”,而是“
不能迫使对方接受自己高于价值的价格”,或“
不能迫使对方低于价值出售”。“不能迫使”显然是个条件,而“不高于价值出售”,或“不低于价值出售”则是它的结果。
因此,“交换价格接近价值”既不是不存在垄断的条件,也不是交易双方都“不能迫使对方”的条件,因此,它与第三个条件之间根本不构成循环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