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现代中国独特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随着经济社会双转型进程加快,这种制度安排的缺陷日益凸显,影响了农民利益的实现,亟须从理论和实践上还原农村宅基地的本质意义,准许农户将其抵押贷款,实现应有的利益。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与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变迁是紧密相连的。1982年我国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至此,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制度最终确立。在随后30年时间内基本沿袭着这一制度安排,1986年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先后有三次修正)和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都对农村宅基地作了一些规定,但是都没有改变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属,即宅基地产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产权应由虚至实
作为一种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农村宅基地由私有转为公有并限制其流转,理论上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保障来安排,实现“居者有其宅”。作为上层建筑的这种制度安排,反映了当时经济基础及农村社会的现实需要,不可否认,农村宅基地制度在人民公社运动时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既保障了农民的居住权,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同时又有力支援了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这种虚化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与经济社会转型很不适应,现实中,已出现了种种“乱象”:
一是农民对宅基地产权的认知混乱。二是“集体”权力运用混乱。三是村居建设混乱。四是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混乱。
当前,以上乱象还在继续,长此以往,农村宅基地产权的虚化将愈演愈烈,农民利益的实现将更加困难,必须通过试验,寻求农村宅基地由虚变实的新路径,还原宅基地的本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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