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是市场中最活跃的因素,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在任何历史条件下,能够作为市场主体参与交换,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第一,市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也即能够按照主体本身的意识独立自主地进行各种经济活动;这在现代市场中十分重要。第二,作为市场主体,必须能够对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资源包括自身及其行为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力”。在这两条中,前者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自然关系,而后者则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然而,历史发展又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时代的人都能作为市场主体进行交换,他们不仅要受自然力发展的制约,例如人成长本身的制约,更为重要的是要受社会发展的制约。自从人类摆脱了蒙昧状态之后,生产和交换便发展了这一系列关系。
目前很多人喜欢讲所谓的“产权制度”,但是并不知道“产权”的来历。实际上任何“产权制度”的建立均须以这些条件为基础。
还有人说,市场主体就是买者和卖着,我说错了,如果采用物物交换方式,请问谁是买?谁是卖?且不说古代如何,我国曾经与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一直采用“物物交换”方式互通有无,这种外贸方式长达三十多年。
一句话,市场主体是形形色色的。在现代市场中就更复杂了,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出现了占有职能与所有权职能分离的市场主体,例如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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