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各位:
如果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曾经以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将该公司旗下一栋物业出租给乙公司,且该笔租金尚未结算。
请教各位两个问题:
(1) 管理人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物业的行为?
(2) 如果有权,且得到法院批准,乙公司是否应以市场平均价格向甲公司结算这6个月的租金?还是过去几个月的租金是按照原合同的价格进行结算?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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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tianweng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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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实务] 管理人申请撤销破产企业行为是否有追溯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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