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需要互相监督。
为什么能够互相监督,因为腐败经常涉及到两方或以上,当事人都能够取得腐败的直接证据。
规定腐败者群体中的任何一个腐败人在时间上先监督或提供证据举报其他腐败参与者,那么这个腐败人可以得到其他腐败参与者的全部私人财产或其他好处,其他腐败参与者判处死刑等。同时对这个先监督或提供证据举报的腐败人不再追究腐败的法律责任。
对同时举报某次腐败的腐败参与者,按照年龄或某种外生因素来区分具体谁是举报者谁是腐败者。
第三方监督也是这样,只要第三方在时间上先于所有人举报某次腐败行为,那么第三方可以得到被举报的这次腐败的腐败者群体或个人的所有个人私有财产或其他好处。第三方举报的腐败者或其他一些人判处死刑。对于同时举报的第三方,也按照年龄或某外生因素来区分谁是真正的举报者。
这样的措施是和西方经济学中的反对腐败等这方面的理论模型相吻合的。
当然对于永远都不被举报的腐败者来说,是划算的。因为这样的腐败证据永远不可能被获得。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样的腐败的概率几乎或就是0。
规定一个时间,让现在国内的腐败者在这个时间前向国家上缴腐败所得并说明腐败情况,所有上缴所有腐败所得的人这个时间前的腐败行为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届中央高举反腐败大旗,个人认为不妨在反腐败措施中写下上面的办法,具体实施细则比如如何惩罚不举报者还需要详细考虑,意思就是惩罚使腐败者的人活着是很大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