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保护少数”的前提是,确认保护“少数”的什么。
提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是,什么决策可以采用这样的机制。
如果以上两问题没有明确,将“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简单结合,悖论是自然的,但是空洞的。
个人以为,真正的悖论是,在民主机制形成之前,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如何确定的。确定过程还能用“民主”、“独裁”来表述吗?
个人以为,既然是公共决策的东西,那一定是涉及每个人利益的,在这种利益分配中,考虑所有人的要求是正常的,但多数派对少数派要求的不接纳,势必造成少数派利益的损害,这就是所谓多数人的暴政,而所谓暴政不是残暴,而是损害了少数派的利益,而我们要谈“保护少数”的也就是少数派的利益。
如台湾蓝绿之争,之所有那么厉害,还不是利益相关,无论是蓝服从绿,还是绿服从蓝,恐怕都会损害另外一方的利益,若不是如此,人家也不至于在会场上打架了不是?
至于说“民主机制”的制定,那不是依靠“民主”和“独裁”就能办到的,因为它们都不能一定就科学……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