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瀞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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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关于“西式民主”反“帕累托改进”的证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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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8-25 23:04: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04:00的发言:既然民主是体现相互妥协,那谈判也算是其中一种形式.

还有其他形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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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8-25 23:06: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0:10:00的发言:个人以为,我没有达到设计一个机制的能力,不过“只有共赢,没有输赢”似乎不需要设计,直接谈判不就成了吗?

那么,可以提出一个新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人们非要编出“民主”这一词,直接用“谈判”不就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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瀞水先生 发表于 2007-8-25 23:16: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22:45:00的发言:

首先,我没有最先提出所谓“民主”与“正义”之关系的讨论。如果有人愿意讨论两者之关系,我一定愿意听听他们对“民主”与“正义”的看法。

其次,即便如此,我也可以谈谈我对“民主”的理解。在我看来,给定人群的“民主”,就是在该人群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至于怎样规定才算“多数”(三分之二也好,一半也好),才算“决议有效”,这只是技术细节。民主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它天然本没有什么“崇高”、“邪恶”的含义。

再次,在我看来,“正义”之讨论,很无聊(当然许多人会反对这一点),正义如果可以由任何人来任意解释,这样的概念只能当作口号,而不能用于理论探讨。在我看来,敢于给“正义”下定义的人,正是特别需要注意的人。

最后,民主是“为了”帕累托改善,与民主“能否”实现帕累托改善,是两个问题(先且不谈“民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请教一下,您在哪本著作中读到,“民主是为了帕累托改善”?

谈及“民主”和“正义”的关系,最初是我问了NIE老师一句,“正义”和“民主”有关系吗?

我不认为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关系,所以反问了NIE老师一句,既然你也不认为它们之间有必然联系,那这个问题上是否可以算是达成共识?

至于说“民主”和“帕累托改善”的关系,我认为应该从“帕累托自由悖论”来理解。

既然“自由”和“帕累托改善”是相悖的,那么限制“自由”自然能获得“帕累托改善”。

而限制“自由”有两种方式,一是独裁来限制,二是人们相互妥协,第一种方式就是所谓好的专制,而第二种就是民主。

个人以为,这么简单的道理不需要哪本书去扯吧?

至于你提出“民主是为了成帕累托改善”和“民主能否实现帕累托改善”两个问题,我认为前者是可以肯定的,因为“相互妥协”就是为了“帕累托改善”,后者在“相互妥协”下也是可以实现的。不过,违背了“相互妥协”这个原则就不行了,比如“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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瀞水先生 发表于 2007-8-25 23:25: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22:54:00的发言:

请注意前提:当“正义”没有一致含义时,你如何评价“民主”的正义性?

另外请注意:民主(这种手段)“有没有”实现共赢,“有没有”表达强者或强势集团的偏好,与民主是“为了”共赢,是“为了”表达强者或强势集团的偏好,这是两个问题。

我没有说:民主是为了“表达强者的偏好”。而是说,当“正义”没有一致含义时,只能放任强者表达偏好。

当“正义”没有一致含义时,即使不采用民主(这种手段),强者仍然可以有表达其偏好的方式。

民主与强者表达偏好,互相既不充分,也不必要。

好了,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达成了共识……

这个讨论是因为一个“伪结果”引发的,既然你也不认为所谓“强者表达的偏好”是“民主”的结果,我以为就算达成一致了,你认为如何?

另外,如果你认同“帕累托改善”就是“共赢”的话,那“民主”是为了什么的讨论也没有必要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5 23:26: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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瀞水先生 发表于 2007-8-25 23:3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23:04:00的发言:

正好如你所说,请问,

如果人们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公平”本身是否就内蕴了悖论?——为了保证“公平”,必须允许每个人对“公平”的含义有自己的理解(即使人们的理解可能不同),当不同理解存在时,“公平”就可能有不一致的认识,那么这时,“公平”又以何为标准呢?

的确存在每个人对“公平”标准的认识差异,但是在“相互妥协”的“全体一致”下,一定是公平的,因为“不公平”你可以“不同意”,但“少数服从多数”下就不见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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瀞水先生 发表于 2007-8-25 23:34: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23:06:00的发言:

那么,可以提出一个新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人们非要编出“民主”这一词,直接用“谈判”不就可以了吗?

谈判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而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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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8-26 11:39: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34:00的发言:谈判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而非全部。

“民主”还有哪种形式呢?可否再举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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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8-26 11:42: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31:00的发言:的确存在每个人对“公平”标准的认识差异,但是在“相互妥协”的“全体一致”下,一定是公平的,因为“不公平”你可以“不同意”

只要你允许有人可以“不同意”关于“公平”的看法,并且有人不同意关于“公平”的看法,“公平”的悖论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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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8-26 11:45: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25:00的发言:这个讨论是因为一个“伪结果”引发的,既然你也不认为所谓“强者表达的偏好”是“民主”的结果,我以为就算达成一致了,你认为如何?

我认为,尚不一致。

我强调的是,“民主”与“强者表达的偏好”互相不是必要(或充分)条件。(烦请注意你的表述与我的表述上的差异)

此外,你的基础是,“民主”要贯彻“完全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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瀞水先生 发表于 2007-8-26 11:5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6 11:39:00的发言:

“民主”还有哪种形式呢?可否再举几个例子?

“相互妥协”的“共赢”是“民主”的标准,符合这个标准的是民主,不符合的就是伪民主。

要想知道还有哪些机制算是民主,你自己按照这个标准去找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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