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篇博文写得不错。特转过来,以方便大家阅读参考。
老夫我一直有个观点,那就是所谓的公有制,实质是最大的私有制,最典型的代表是朝鲜金氏政权。朝鲜对外宣称是公有制,实质上,朝鲜仅仅是金氏家族的私有财产而已。这种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公有制,本质上会形成与资本垄断类似的社会经济结构,而且形成的垄断租金会比后者巨大许多。
笔者对垄断,行政垄断和商业市场反垄断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在总结实体社会学(含实体经济学)以前,对于垄断其实持一种相对中庸的态度。由于同样受到东西方对“垄断有害”的宣传影响,下意识觉得垄断是有害的,只是中庸于纯市场经济的垄断是不需要的特别去“反”,因为“反垄断的成本”可能超过从拆散垄断所得到的社会效益。
同样是从直觉上,笔者认定国企的垄断是坏的并且是主要的矛盾,民营的垄断可以放到以后再说。说来笔者对垄断的恶感,除了马克思主义的宣传以外,更多也是受到美国社会对垄断的社会观念的强化;对美国《谢尔曼法》为核心的反垄断法系的信任,“美国人是精明的,完全没有道理的事是不会做的”——>无论是从那个角度,国营垄断是最主要的,也是最恶劣的垄断, ——即使是从马克思的理论而言。
所以笔者对于所谓“国企不垄断,难道让民企去垄断吗?”的官论是非常反感的,对于中国《反垄断法》剔除行政垄断,从一开始就持反对态度。笔者将《反垄断法》称为“国企神圣垄断法”!笔者认为应放过“民企垄断”,当时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既然国企的恶劣的大范围的垄断都无能为力,却反民企在恶劣的市场环境下形成的所谓垄断,是放过铁证如山的大强盗,严惩“疑似违法的小贼”乃主次颠倒。
回顾总结起来,笔者其时尽管对于垄断的本质还没能深入了解,有时也会认为如基金公司“政府统一管理投资策略”实际上构成了操纵,认为要反垄断(实际上是反行政垄断),但没有影响现实立场中的正确性,与正确认识垄断后,在当前条件下对垄断所持的立场完全一致:针对国企确定无疑的垄断,放过民企或真或假的垄断。但是只反国企垄断,却不反“民营资本家的垄断”,逻辑是不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民企的垄断不是垄断,国企的垄断也就不是垄断,那么“国企不垄断,难道让民企去垄断”就只不过是此派那派的意识形态问题。显然如果不是“反垄断”是错的,就是国企的行政垄断,与民企的市场“垄断”是不一样的。事实上,这恰恰是一个“打野鸡”的官本位问题,国企垄断总是好的,因为那是官封的;民企的垄断必定是坏的,因为那是野鸡的。问题关键显然不在垄断上。
从实体法学深入到“国企垄断”与“民企垄断”的区别上,可以得出国企垄断的本质就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否合理,取决于所依赖于行政权力,是不是合法的法权派生的治权所行使的管理。由于马克思主义和东方传统社会都不是法治的社会,指责“行政垄断有多么坏”是没有意义的,闹不好会套用N项王法原则,给你套上颠覆罪。马克思主义和传统社会就是极端垄断,马克思主义就是“垄断主义”。
在枪杆子“主义”的前提下谈所谓反垄断法,其实就是非法打黑运动的王法版,和法治没有关系,和“垄断”也没有关系。所以当马克思主义就是枪杆子主义时,只需要明确马克思就是极端垄断即可,“垄断是好的坏的”无须深谈。
所以只能假定是在市场经济的法治条件下,行政垄断-对市场的行政管理是否合理而没有侵犯国民人权利益,取决于这种行政垄断是不是由国民人权由下以上的授权所构成的行政权力,(法学称为治权,罗马法中称imperium)。民主社会并不排斥对社会的管理,一些人用美国社会存在市场行政管理以论证市场自由不可能,实际上是故意混淆了最根本的“法权之源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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