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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刚强:赋权农民与乡村建设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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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刚强:赋权农民与乡村建设
● 毛刚强

一, 乡村建设过程中,什么是赋权?

我们倡导的乡村建设以赋权农民作为必须的途径,但是对于赋权,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一些人简单把“赋权农民”理解为“赋予农民以权利”,言外之意是,农民的权利不够,需要外来者或者是政府“赋予”。另一些人把它理解为“赋予农民权力”,这又导致了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和乡村建设者们的误会。在这里有必要对“赋权”作一个全面的梳理,以澄清其既作为乡村发展的手段又作为乡村发展目的的本来表述。
赋权不是给权,不管是从事乡村发展的民间机构,还是各基层政府,本身并不具有“给予”农民“权利”与“权力”的资格,说到“权利”,必然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应该是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的,外来者“给权”的主体性并不得到支撑。而政府权力同样来源于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其作为法人与农民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而在权力结构层面,政府只是体现在掌控资源的能力上,并不应该拥有可“转赋”的权力。
我们理解的赋权,实质上就是的乡村善治与组织化的过程。“赋权”译自英文单词“EMPOWERMENT”,根据字面可理解为“充能”或者“使之有能力/权力”,所以,赋权农民的过程也完全可以理解为乡村能力建设的过程,使之有能力争取、满足自身的基本权利。而哪些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呢?生命安全,可持续的生活,享受基本服务,人与人之间平等尊重,作为自己生活的主人被尊重对待等都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对农民充能使之能自我满足上述各基本权利,通过乡村建设与治理、强化其集体行动的能力,是有可能实现的,。

二,乡村建设过程中,怎么样赋权?

新时期的乡村建设的概念,必然是全面乡村建设的概念。不仅是乡村经济,还包括乡村社会、乡村文化、乡村环境在内的全面建设,是乡村经济可持续增长、农民收入可持续增加、农民能力可持续增长、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乡村治理可持续改善、组织化程度可持续发展的总和。在这里,农民必然应该成为乡村建设的主体,而村庄作为乡村建设的基本行动单位,也可理解为乡村建设的第二层主体。我们认识到了农民和村庄的主体性,但是还需要弄清楚现阶段乡村的实况、准确界定政府及其他发展人士参与乡村建设的角色与权力。现在的乡村由于种种原因,组织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越来越弱,已不是“共同体”的村庄是无法担起乡村建设的重任的,同时,单个农民在经济活动及法律行动方面的脆弱性也非常之大。赋权作为一种手段,推动的第一要事即是乡村组织能力的提高,以提高村庄整体经济发展、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品的提供的能力,这就是我们理解的“社区为本”或者“社区为基础”的乡村发展模式。
但是村庄组织能力的提升,并不意味着赋权工作的着眼点仅仅在于乡村的组织,赋权实质上应该是以每一个村民作为主体的,没有村民的主体角色和村民主体能力实现作为前提,乡村组织的村民参与就会受到限制,并且难以具有持续性。中国的乡村因为村民自治工作的推进,基层民主从法律及制度层面已经有了保障,但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不管是“一事一议”还是“村务公开”,都还是着眼于村委会本身,而忽略了赋权村民对其作为村治主体的支持,忽略了乡镇权力对乡村的影响,所以在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实际是乏善可陈。也有一些乡村建设和乡村发展的实验,将更大的着力点放在乡村“社区组织”成员的能力提升,对“社区组织”成员有过高的道德期待,或者过份的强调乡村发展的集体行动,也忽略了对村民主体性的支持,无意间自己还是成了乡村发展与建设的主导。不论是谁来作乡村建设,如果挟资源或者依靠权力强推某一种发展模式,依靠“能人治村”`“富人治村”或者“德者治村”,忽略对村民参与自治和建设的主体性的支持和乡村发展自发机制的推动,乡村善治与全面建设的持续性就会大打折扣,这对于中国推动的基层民主及新时期的“新农村建设”而言,不是一定会有“善”的结果的。所以“社区为本”、“村庄为本”的乡村建设还是得落实到其最基本的层面即“以人为本”,以每一个村民为本,这也是农民赋权工作最根本的指向。
我们理解的社区为本的乡村建设,其作为手段,必然推动农民成为乡村建设与乡村发展的主体,其作为目的,必然是乡村建设农民主体性得以体现的、真正意义上的乡村发展。
以推动村民及乡村能力提升为手段的赋权工作,另一个目标则是使得村民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的贫困从制度层面上讲实质是权利的贫困(李昌平),从法律的角度讲是不具有合法权益的主张能力(张英洪),在中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使得我们为了“整体性利益”和国家、“民族利益”有意无意的剥夺了农民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的着眼点又放在东部,公共资源的分配、投入又因“经济效益”目标过多的考虑在城市和发达区域,从而忽略了农民作为公民平等享受公共品的权利,农民的发展权利一直受损,并且一直以来农民成了内地农村基层政府的主要供养者,而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为了维持自身的运转,过份的强化了其对于乡村的“权力”,甚至通过“违法生存”来剥夺农民的权利。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也必然包含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而人人享受的基本权利和任何一个法律主体资格的平等性法制的根本目标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赋权农民,从分配层面看要推进公共资源分配机制的转变,从制度层面看要推进法制建设、从财政、行政机制上切断基层政府违法生存的可能性,从社会层面看则是要推动农民的身份从“农民”向“公民”转换,从社区层面上来看,则要推进农民的法制教育,并建立对农民维权的司法及支持。

三, 农民的自我赋权与基层政府执政能力建设

赋权农民是政府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同时也是乡村建设过程中农民自我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无法想象,自身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的村庄、不能满足自身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难以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农民会把乡村建设搞得好。农民的自我学习、自我发展、自我组织、自我维权活动实质上就是农民自我赋权的一个过程,我们的新农村建设,则应该考虑相关机制对农民自我赋权的支持。
一些政府官员总担心乡村组织起来,认为会对政权造成威胁,但是我们别忘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正是共产党、毛泽东通过组织农民的途径达到的,农民组织的合法性不管是从历史还是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都是具有的,这是中国法制化建设一定不能回避的事实。如果担心农民组织起来会威胁到政府的权威和权力,我们就应该反思,我们政府的权威和权力的应用是不是不合理的,如果是不合理的应用权力,我们就应该考虑改革,如果我们应用权力与权威不存在不合理现象,又何惧乡村的组织化呢。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在中国农民维权的成本太高,我们片面理解“发展”就是“经济发展”的发展观,以及一系列的政绩考核制度,使得各地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追求所谓的GDP,追求官员任期内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忽略了农民的利益,使得土地增值部分由少数人占有,对农民没有合理的补偿或者补偿过低,直接损害的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抗争有什么错呢?在“稳定压倒一切”被片面理解为“不出事”,但这样的发展观和行政行为的前提下,“不出事”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出事”又被弄成“不要外出闹事”或者是不要变成“公共事件”,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用强力压制、打击农民的以法抗争的活动,虽然一个个事件被压制了,但是因此而酿成的社会危机、权力危机和信任危机却在发展和蔓延,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看,不利于我们党的执政、更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所以国家机制应该支持农民的自我赋权及自我维权活动,支持农民的组织化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支持村委会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言人,支持村委会和农民组织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和基层政府的博弈,通过一系列的法制建设及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农村政治、法律、社会问题的解决渠道及有效回应机制。从这一点看,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就面临重要的挑战。
政府转型、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新时期政治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内容,“新农村建设”需要一个支持型、服务型的基层政府,需要加强基层政权的司法能力以从法律上保障乡村建设的有序性及乡村社会的秩序。支持型、服务型的基层政府如何支持乡村组织化和赋权农民、如何从财政机制、政令贯彻机制、执法机制上断绝其违法生存的可能性、如何从制度上支持农民以法自赋权和依法维权都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这里面的关键前提是要认识到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从而厘清政府、村委会和农民组织、农民间的关系,先有合理的定位,再有合适的政策与行动跟进。

四, 赋权的根本是建立受保障的平等参与的机制

赋权的根本目的是支持乡村的全面发展,支持村民过上有价值、有保障、有尊严的的生活,同时,基于中国乡村的现实,赋权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乡村组织化的过程,并以建立村民平等参与乡村发展和村务决策的机制作为保障。对于以乡村组织化为基本途径的赋权农民的工作,我们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1, 赋权过程中的知情权
知情是有效参与的基础,而有效参与与积极参与是乡村组织化、更是赋权农民工作所必须的前提,所以知情权是乡村组织化及赋权农民工作必要条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资源的分配、政论执行的过程农民要有知情权,二是乡村组织主要是村委会的财务、内部运作及发展、管理事务农民要有知情权。
2, 赋权过程中的决策权
中国的村级民主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结合,都是需要以乡村组织为依托的,其中的关键问题是要避免政府和乡村组织权力对乡村组织建设和农民参与的不良干预。同时,以社区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建设与乡村发展,农民的意见与权利就应该得到充分的表达与尊重,唯其如此,农民的主体性才能得到保障,“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基层民主建设的目标也就是对村民自我建设,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支持,村民在村的发展和管理事务中的决策权就应该得到充分的表达。基于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现实,乡村自治和发展过程中的决策就必然是一个公开、集体决策的过程,唯其如此,才能从机制上保障乡村组织提供的服务,乡村的公共设施的建设是满足农民需要的,是有利于农民赋权的。
3, 赋权过程中的问责权
乡村内部的资源分配及义务、责任承担是否合理,与村民平等参与村务和乡村发展的权力不能得到保障是分不开的,而村民能否平等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发展、参与的有效性及积极性又是乡村组织化的前提。在赋权农民的过程中,村民的集体决策权与问责权是相互统一的。村务公开制度从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村民的知情权,但支持村民对村委会问责的相关机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建立。特别是在贫困地区,由于问责成本过高,又限制了村民问责村委会的可能性。村民对村务的不能问责,就会影响到村民的参与能力与参与积极性,从而限制了乡村组织化的推动,限制了乡村公共品提供的有效性,也有限制了乡村的发展,限制了农民权利的满足,对于乡村建设是极端不利的。
综上所述,要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要以赋权农民、推动乡村组织化为途径进行乡村建设,一定要解决村民在乡村组织中的主体性问题,通过支持村委会和其他乡村组织平等参与、决策公开、分配公平等问题的解决,只有这样,和谐乡村的建设才有可能得到成功,才能支持整个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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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毛刚强 Empowerment MPOWER 社会主义建设 新农村建设 建设 乡村 毛刚强 权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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