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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的本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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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农村、农业”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农民是一个身份或职业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工人等;农业是一个行业或产业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工业、第三产业等;农村是一个地域或行政概念,与之相应的是城市或城镇。显然,“农民”、“农村”、“农业”并不是同一层面上的三个并列的概念,“农民”问题中包括“农村、农业”问题,“农村”问题中包括“农民、农业”问题,“农业”问题中包含着“农民、农村”问题,三者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从不同的视角对同一问题的概括,是同一问题的三种不同表现形式,现象上的差异性的背后是本质上的同一性。

  在认可“三农”问题同一性的基础上,有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三农”问题本质上是个“社会等级制度”问题。本文则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把握“三农”问题的本质,并探讨其解决途径。

  一、“三农”问题的经济学本质

  通俗地说,经济学研究“贫”和“富”,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生产和消费领域,从总量经济如何实现“贫”到“富”,即生产出尽可能多的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即效率问题;二是在分配领域,从经济结构如何实现“贫”与“富”的和谐,即产品的分配尽可能合理,即公平问题。当“效率”和“公平”这两个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时,也就顺理成章地实现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反之则反是。

  我们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三农”问题的本质同样是“贫”和“富”的关系的两个方面——“效率”和“公平”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进而影响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一)从生产和消费的角度,“三农”问题的本质是效率低下——没有生产出尽可能多的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即有效供给不足。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效率包括生产效率和消费效率。前者指在投入量(成本)既定的前提下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或者是在产出既定的前提下花费尽可能少的投入,简言之,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产出。具体表现为通过原材料投入的增加、新制度和新技术的采用以改善生产函数等手段使既有品种的产量增加或生产出新产品,即生产与增产问题。后者指生产出来的产品是为社会所需要的,也即是商品能实现“惊险的跳跃”而进入消费领域,进而转化为收入,即消费与增收问题。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说,在短缺的计划或市场经济中,增产是目的,增产和增收是天然的统一,那么在过剩的市场经济中,增收才是目的,增产只是手段,增产是增收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只有生产者通过销售取得收益、消费者购买到想要的消费品,与增产相伴随的才是增收。否则生产出来的产品只是一种浪费,与增产相随的是歉收。只有同时实现生产效率和消费效率,才能实现增产和增收的统一。然而,现实中这两个效率都不高。

  1、生产效率低下。如上所述,生产效率主要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产量的增加等体现出来,而手段则是土地、劳动、资本等要素的增加以及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土地作为禀赋在我国相对稀缺且无法改变,问题主要出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金短缺。农村生产资金的积累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行政或政府机制,如通过农业税、费、集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等手段集中后再转投入农业。过去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工业和城市优先的发展战略,政府采取农产品低价、工业品和农用生产资料高价(“剪刀差”)、农业税等手段从农业和农村汲取资金并向城市转移,根本谈不上向农村或农业注入资金。二是商业或市场机制,如利润转化、借贷资金等,但其前提是有利可图。政府采用税、费、集资等手段从农民汲取大量资金并向乡镇机构人员转移或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些都直接构成农民的生产成本,使得农民生产无利可图。这两种机制的实际结果是农村生产资金的严重匮乏,仅有的资金也因“逐利”而大量流向城市,更不用谈“资金下乡”。

  其次,土地制度存在缺陷。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同时牺牲了土地的规模经营效率。土地承包期的不稳定(尽管中央强调长期稳定),影响了农户的投资预期,导致短期行为,而且客观上排斥了某些现代技术的采用。二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使得集体经济衰退,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无法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三是一家一户经济力量单薄,难以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对市场信号反应迟钝,一旦作出反应也往往是“一哄而起”或“一哄而散”的同步价格放大行为,造成“买难”与“卖难”交替出现,无力抗御市场风险,阻碍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

  再次,农业技术创新的贡献不高。直接生产性的农业技术进步涉及科研、推广、生产应用三个环节,其中科技推广是中心环节,农业科技推广乏力是农业技术进步缓慢的主要原因。农民更多的是关心使用新技术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否在市场上卖出去、能否赚钱,但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不活,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后续服务不到位,尤其是技术推广与产品销售服务脱节,即只管推广技术而不管销售产品,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此外,农产品面临来自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对自然风险的规避依赖于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气象技术的发达程度,现实中落后的农业气象技术严重地阻碍了生产效率的提高。

  最后,工业化和城镇化滞后。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贫困,根源就在于农村部门中存在着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一般来说,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人口向经济活动中心的聚集,逐渐产生了对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要求,导致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并为提高农业生产力、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从而出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协调推进。与经济发达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同步进行不同,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由于我国乡镇企业布局过于分散,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不能同步,不能有效地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的转移,采取的是“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方式,使转移者往往具有“亦工亦农”的双重身份,农村工业化是在城乡隔离环境下并且独立于城市化进行的,使得以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为载体的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越来越慢,极大地限制着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收力度,阻碍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

  2、消费效率低下。消费效率表现为生产出来的产品是为社会所需要的,前提是生产者对消费者的需求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并根据需求安排生产。然而,现实中这两方面都存在不足,并导致增产与增收的冲突。

  首先,市场供求信息不全。农产品面临来自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如果说对自然风险的规避依赖于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气象技术的发达程度,那么,对市场风险的规避则依赖于经济制度的构建和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但由于信息的公共商品特性使得私人提供的成本和收益不对称,政府又缺位,导致农业技术和农产品的供求信息供给不足、生产决策失误。集中表现为信息体系不完善、信息化硬件建设落后、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农民不能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而且流通环节的滞塞、流通秩序的混乱和市场信号的扭曲,往往给生产者以误导。无所适从的农民或根据直觉、或经验、或扭曲的市场信号调整农业结构,最终导致扭曲的供给,结果就是供过于求、供不应求的交替出现。在缺乏风险保障制度的情况下,收入必然受到影响。

  其次,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不到位。在总量上,我国农产品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据国家内贸局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农产品的97.3%均处于供求平衡或供大于求的局面,其中供过于求的商品占一半多。但在总量过剩的同时,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表现为农业生产结构与市场结构不相适应,现行农业生产结构不能很好地满足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后对农产品的多样化、优质化、专用化消费需求,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大路产品多、低档产品多、普通产品多、原料型产品多;优质产品少、高档产品少、专用产品少、深加工产品少。品质差、质量低是导致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冲突、增产与增收的冲突的主要原因。

  (二)从分配的角度,“三农”问题的本质是公平问题——分配不合理。

   我们知道,公平是通过分配得以体现的,分配包括市场的初次分配和社会的再分配两个方面。市场初次再分配的背面就是交换过程,因而初次分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体现市场公平。具体表现为,私人产品通过价格方式收回成本,公共产品通过税收方式收回成本,准公共品通过收费方式收回成本,成本进一步转化为生产要素的价格,劳动取得工资,资本取得利息,企业家才能取得利润,土地取得地租,形成要素所有者收入。至此,初次分配完成,体现了市场公平,也保证了资源配置效率。但市场公平并不一定符合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出于道义和伦理的考虑,通过再分配得以实现。再分配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是财富的单方面转移,其手段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转移支付和以民间为主体的转移支付,前者的主要形式是财政转移支付,后者的主要形式是民间捐赠如“希望工程”、社会慈善事业等。在一个经济社会的收入分配体系中,税、费本质上都是价格,因而初次分配中价格的确定是关键,初次分配是主体,再分配是补充。我国的分配不公表现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方面。

  1、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

   一是私人品领域中的农产品、工业品、农用生产资料的比价不合理,导致城乡收入分配不合理。改革开放前,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截取农业收入以支持以重工业和城市优先的发展战略。改革开放以后的农产品价格改革的初衷是实现结构性调整,即在提高农产品价格的同时,稳定工业品价格,稳定市场物价总水平。但由于城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滞后,企图通过国有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以消化农产品涨价的预期目标没有实现。国有企业通过两条方式转移成本:一是提高本企业产品价格转嫁“涨价”,走轮番涨价的道路;二是财政减税、让利,甚至财政补贴。其结果是农产品提价给农民带来的好处,还不足以抵消其他产品价格上涨所增加的负担此外,价格体系的缺陷还由于政府对经济运行机制的行政干预,即市场垄断之外,还存在行政垄断,加之政府价格稳定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风险很大。因此,随着以市场取向为核心的中国农产品购销与价格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价格“剪刀差”强化的意外结果,引起国民收入在农业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初次分配的不合理。

  二是农村私人品与农村公共品、准公共品的比价不合理,部分农村公共品、准公共品的高成本和超量供给,导致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农村公共品、准公共品主要包括社会治安、基础教育、计划生育、农业科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等,实际提供机构主要是乡镇村等行政机构或自治组织。其直接的材料投入和机构的人头费、办公费等就构成了农村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成本,并以其销售价格——税、费、集资等形式弥补。问题是,一方面公共品、准公共品的实际成本高于正常成本(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有机构无服务)、实际供应量超过了农民的有支付能力的意愿需求量(如各种达标活动),农民却无法拒绝。另一方面公共品、准公共品的实际价格——税、费、集资等的确定依据的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加之其卖方单边垄断性质,不可避免地出现垄断高价。垄断高价、高成本和超量供给使农民负担过重,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2、再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一是政府的转移支付支出不到位。农村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等是国家层次的公共品,根据“谁受益、谁负当的效率原则,其成本应由全国负担,其手段是政府转移支付。包括发达地区为落后地区负耽城市为农村负担,政府为农民负担实际中却不是政府的转移支付,而是采取“就地负当。

   二是民间转移支付不发达。尽管存在民间捐赠如向“希望工程”捐款、社会慈善事业,但总体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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