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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原创哲学】实体逻辑学研究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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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逻辑学研究

§1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简要评价

自马克思主义哲学诞生以来,哲学的研究对象就始终是世界中的万事万物共有的一般本质和规律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对这两个问题,以社会实践和具体科学的发展成果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已经廓清了其中的各项基本问题,奠定了科学的哲学大厦的基石,并构建了大厦的主体框架。但是由于存在一些明显的弱点和缺失,而未能使整个大厦成为更加精细化和密实化的建筑。在具体科学和实践不断发展的基础上,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可以而且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2  辩证唯物论的不足之处及其补救

辩证唯物论的不足之处是:过分关注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而过少的关注于物质自身的持存与动变。例如,它强调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和意识对物质的能动作用,而未就物质对自身的决定作用予以同等强调,以至于关于是什么决定和影响物质自身的持存和动变的问题总是显得似乎有些混沌不明。

我认为,更为完善的哲学体系应表述如下:(1)物质决定物质,(2)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特殊机能和特殊表现形式(反映形式),(3)意识影响意识,(4)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突出表现在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上。

说明:物质性存在(包括事物、事物的构成要素、以及由事物及其要素所构成的世界)和非物质性存在(如意识等主观性存在)的关系如下:(1)具体物质形态(事物)的存在和变化由而且只能由物质性内容所(内在)决定和(内外共同)确定,此即物质决定物质;(2)非物质性的东西(如意识等主观性存在)不仅自身依赖于物质性存在(是物质的特殊机能和特殊表现形式),而且其内容及其变化由而且只能由物质性内容及其变化决定,此即物质决定意识;(3)意识等主观性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因人自身的其他主观性存在或者因前人及他人的意识等主观性存在的影响而“自行”变化(或不变化),此即意识影响意识;(4)意识可以正确地(如实地)反映物质性存在的现象、本质和规律,意识还可以通过其活动的载体——人脑来指挥人的身体,并借助于人的身体和其它物质性工具来反作用于其它物质对象进而使其发生变化,此即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

§3  唯物辩证法的不足之处及其补救

唯物辩证法的不足之处是:过分强调发展问题,而对事物的持存及动变有所忽视,致使其革命性有余而建设性不足。例如,辩证法的所谓“三大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都是关于发展的规律。

要把辩证法由关于事物发展的哲学发展为关于事物生存、动变和发展的哲学,首先要在“三大规律”前加上“自实自生规律”,其内容是:一事物只有能自实自生时,才能保持其基本性质,实现其自身的持存、壮大、完善、发展。例如:只有当公有制能够自实自生,并且其自实自生足以支撑整个社会的自实自生时,非公有制才会消亡。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非公有制就必然会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原始公有制为私有制所取代、前苏联及东欧各国的公有制为私有制所取代,都是这一规律起作用的结果。其次,要用系统的实体逻辑学(包括生存逻辑学和动变逻辑学)来精细化和密实化科学的哲学大厦,并使之最终成为完整的建筑。

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科学的唯物主义基础上,按事物自身的辩证法逻辑发展而来的。它的进一步演化会有两种不同的路径,即概念辩证法的发展路径和实体辩证法的发展路径。从基本倾向上说,前者侧重和擅长的是分析和说明,后者侧重和擅长的是模拟和再造。实体逻辑学所走的是后一种路径。

§4  新哲学的核心内容是实体逻辑学

哲学作为关于世界观的学说,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世界中万事万物有无一般的(共同的)本质属性和规律、是什么。

所谓事物(意识等主观性存在除外,下同),是指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在实在整体(简称实体),亦即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的、相对稳定的运动、变化的整体。真正的哲学对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间的本质关系的研究不是采用个别的、专门的、具体而微的方式而是采用抽象的、概括的、辩证综合的方式,亦即不是采用科学的方式而是采用逻辑的方式来研究,因此,真正的哲学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于一般科学的结论,而是一种关于实体逻辑的结论。

概而言之,真正的哲学在本质上和主要内容上是一种实体逻辑学,亦即高度抽象了的事物逻辑学,是以实体(事物)为对象而对其存在(生存)、运动、变化、发展的内容、条件及过程进行高度抽象的和逻辑的研究的学问。

作为真正的哲学的核心内容的实体逻辑学,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最根本的逻辑学。

说明:稳定居留的自在实在及运动变化的整体,称为实体。研究实体的生存(持存)和动变机制及其内外条件、环节和过程的哲学,称为实体逻辑学。它以自然科学和社会—历史科学为基础,以对其研究的主要成果进行抽象、概括和辩证综合为基本手段,是科学性和思辨性的统一(其结果是科学性测在及其逻辑性若在的辩证综合和模拟建构),是既知和预知之间的某种“桥梁”。就其本质而言,实体逻辑学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逻辑学,而只能是哲学。

§5  实体逻辑学的主要内容

事物是自在实在的整体,它们之所以能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相对独立并稳定持存,是因为具有内在自实自生机制,这种自实自生机制及其所依赖的内外条件和内外交流的总体秩序是生存逻辑学(自在实在论)研究的主要内容。事物是处于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的,事物的动变和发展遵循着同类事物共有的规律,并有着自己的独特逻辑,而事物动变和发展的固有逻辑是动变逻辑学(实体辩证法)研究的主要内容。

生存逻辑学包括事物的静态构成逻辑和动态过程逻辑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的核心范畴是:要(因)素及其分布与流变,子(分)系统,关系模式,自实自生机制,整体或系统。后者的核心范畴是:内外要(因)素的交流和互动,子(分)系统的自实自生和互实互生,实体形态的内在决定和内外共同确定。

动变逻辑学(实体辩证法)的核心范畴是:动本体和动实体,相互运动——作用——改变……联结的机制和规则(小规则),由众多小规则的共存与互动所构成的总和式秩序(大秩序),大秩序中的合成式运动,内外交流与互动引起的新子(分)系统的建构、解构及新构,新自实自生系统(整体)的形成及其持存、动变、发展。

说明:要素是指整体或系统中的实在性构件;因素是指参与构建整体或系统的实在性构件的某个(某些)环节、侧面、局部及其所起的某种(某些)作用、影响。子系统是指整体或系统中主要由要素所构成的显性小系统,是一种稳定的和专门化的“要素编组”;分系统是指整体或系统中主要由因素相互“结合”而形成的(可以包含有一些要素)隐性小系统,是一种不甚稳定的、在内在动变过程中所“附带”实现的“功能组合”,例如在事物或要素间存在的信息传递系统和呼应式联动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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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逻辑学 辩证唯物主义 对立统一规律 马克思主义 辩证唯物论 原创 逻辑学 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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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3-4-15 21:53:4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一篇  实体的生存逻辑

   

§6  世界具有终极统一性

我们所在的世界,在终极意义上而言,是一个统一的世界;也只有在终极意义上统一的世界,才是对存在于其中的万事万物唯一现实和有意义的世界。世界的终极同一性表现在世界中的一切事物都具有相干性、相关性、相合性和互变性。

从哲学上看,世界的终极同一性(统一性)首先表现在不同事物所具有的相干性上。所谓相干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因其间的相对运动而相互作用(相互施加和承受作用),并因其相互作用而相互改变(在使对方发生变化的同时自身也发生变化)。简言之,所谓相干性是指不同事物所具有的在本质上相互运动-作用-变化的能力、趋势及过程,这种能力、趋势及过程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必然会得以实现的。事物之间的相干性,特别是在本质上不同的事物之间所具有的相干性表明:不同的事物并不是在根本上完全不同的。

从哲学上看,世界的终极同一性(统一性)还表现在不同事物之间所具有的相关性、相合性和互变性上。所谓相关性是指不同的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部分、各要素之间具有的相互联系、联结、相互影响、制约的能力和过程,正是因为有这种相互联系、联结、相互影响、制约,世界和世界中的事物才不会分崩离析、“四分五裂”,而能够成为相对稳定的“系统”、“整体”。所谓相合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在构成要素、构成方式(生存方式)、动变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相同性或相似性,正是由于有这种相同性或相似性,不同的事物才会在存在形式、具体性质(属性)上具有一定的相同性,才能够在相互作用和影响中相互交流物质、能量和信息,并通过这种相互交流而共存共生、互实互生,才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相互渗透、融合、结合(熔合),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所谓互变性是指不同事物在其生存和动变过程中相互渗透-吸收、相互改变-转化直至最后相互融合或结合为一个新的整体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由此种事物转变为彼种事物。

从哲学上看,与其他事物无任何相干性、相关性、相合性和互变性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它“存在”,也既不会被发现,也不会对世界中的其他事物有任何的影响和作用,因而是毫无意义的。

从哲学上看,直接或间接具有相干性、相关性、相合性和互变性的一切事物都是具有终极共同本质的,都是最高抽象意义上的同类事物。因而,只要最终能够证明世界中的所有事物都是可以直接或间接相干、相关、相合、互变的,就能够证明世界中的一切事物是具有终极同质性的。

世界中的诸事物的终极共同本质,我们一般称为物质。从根本上说,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一个物质世界。

§7  世界是普遍流变的

人类生存和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一个普遍流变的世界,即处于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之中的世界。对这个世界和世界中的每一事物及其构成要素而言,运动(它引起着流变)是其第一本性。

所谓流变就是不断地从曾经的存在(曾在)向此时此地此样在(此在)转化,并在此转化过程中伴随着(蕴含着)进一步转化的可能性(可在)——其中的各种可能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会在演变中成为现实,而至少有一种可能性会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立即成为现实”。

从哲学上看,运动是物质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而物质则是其全部构成要素的动变过程的“总和式外观”或“整体性外壳”,运动与物质是直接同一的。但是,物质或物体并不是一个“空壳”,其内在有着丰富的“内容”;物质或物体也不是“死物”,从其外在的角度而言,它始终进行着永不停息的流变。物质或物体的内部由大量的要(因)素及其动变过程构成,并与其外的其它物质从不间断地进行着相互运动—作用—改变,即从不间断地进行着要(因)素的交流、交换;而作为其内在构成和内外交流的外在表现的,就是物体的“外部”运动(外在的相对运动)。

§8  世界是流变与居留的统一

普遍流变的世界是一个不确定和不稳定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中无物可以永远居留(持存);不断再生着的事物则是一个居留(持存)着的事物,是相对稳定和确定的事物。——所以,我们所在的世界是一个既充满了流变性又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世界。

说明:按其本性来说此在是流变着的,即自由自在的和“瞬息万变的”,因而,仅仅研究此在的哲学和科学是既不可能又无意义的。只有研究由曾在、此在与可在的总和所构成的、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能够相对稳定居留的实在才是可能的和有意义的。——正是因为实在可以相对稳定居留,因而其存在样态和动变过程才是可知的和可期的。

§9  事物居留的内在原因

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存在着一种很特别的现象,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范围内存在着极其大量的相对稳定“居留物”——即空间规模、内在构成、外在形态、具体性状等都较为稳定的动变的整体。这种动变的整体,哲学中一般称为事物或实体(自在实在的整体)。

实体不是不动变的,相反其内在和外在都同样处于永不停息的流变之中,但这种内外流变在一定情况下不仅并未拆解实体,而且使实体得以持续更新和更生。——也就是说,在实体内部存在着某些机制和过程,正是这些内在机制和过程的存在使实体得以持存(亦即得以自实自生),因此,这些内在机制和过程就可以被简单的称为实体自实自生的机制和过程。

能自实自生才能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持续存在(简称持存),才能成为自在实在的整体(简称实体);能自实自生才能对外相对稳定地展现其存在、运动,才能对它物施加运动或作用(简称施动)和承受它物施加给它的运动或作用(简称受动),因而才能成为运动的有效载体。

概而言之,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事物或实体之能够持续存在和发展壮大是因为存在着一个支持、支撑它不断再生和扩大再生的外在秩序和内在机制、能力。——换句话说,只有当事物具有不断再生和扩大再生的内在机制和能力时,该事物才能持续存在和发展壮大;这种支持、支撑事物再生和扩大再生的机制和能力就是事物的本质能力;作为事物本质能力在现实中的表现的性质,是该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性质,简称为该事物的本质(本性)。

不能自实自生的东西,是不能稳定持存的的,是瞬息万变且无法再生、难以再现的,因而是不可捉摸的和虚无缥缈的。——真正的科学和哲学是无法对之进行研究、把握,因而不得不放弃。

§10  自实自生是基本规律

事物再生自身的方式也就是使事物(或实体、自在实在)维持其为事物的方式,可以简单的称之为自在自实的方式,或称为事物自实自生的方式。通过自实自生来维持和发展其自在实在是事物存在的基本规律。

所谓自实自生是指自在实在的运动整体所具有的、在其内外要(因)素的流变之中得以反复更新和更生、从而使整体的构成、形态和性状能够获得相对稳定表现的机制及其实现过程。

事物再生和扩大再生的方式(自实自生的方式)决定着事物的本质本性,并进而决定着(或“改造”着)事物的具体性质。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自实自生(再生和扩大再生)方式,并因此而具有不同的本质本性以及不同的具体性质。

不同的实体有不同的自实自生方式,有不同的生存和动变逻辑——但是能够自实自生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着自实自生却是所有实体的共同特点。在某种意义上讲,整个世界(宇宙)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自实自生的运动整体,因而其空间规模、内在构成、基本形态和主要性状都是基本稳定的。

§11  内在决定和内外共同确定

实体的自实自生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它需要一定的内在和外在条件;当其内外条件不复存在的时候,自实自生的机制及其实现过程相应地也就会被破坏,甚至因而消失。当实体不能继续自实自生时,它就会在内外流变中被自然解构,进入衰变和消亡的历史过程中。

自在实在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由其内在构成自身决定的;但在其现实存在中却不可避免地受到其它自在实在的运动和相互作用的影响而发生一定的变化,即内在决定的东西并不会纯粹地和完全地得到实现(在现实中表现出来)。一般而言,其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既由内在构成决定,又受其外在因素影响。概而言之,事物的本质本性是由事物的内在因素决定的,事物在现实中的表现是由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共同确定的。

决定性和确定性的这种相互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关系、内因而外因之间的辩证关系的存在。即:所谓必然性是在条件下的必然性,即具备了充分条件时的必然性;而所谓偶然性则源于条件的不具备和不确定。内因是事物持存、动变、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持存、动变、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说明:此在(和实在)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自在的和瞬息万变的:它由曾在动变而来,并向由此在自身决定了的可在动变着——其可在在实现方向、路径、形式和样态上有着许多的可能性,但在相应的条件下往往只有其中的一种可能性可以得到实现。这就是说,内在决定了东西并不是自身完全确定的,其最终的完全确定离不开外在因素(即联在因素或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也就是说,内在决定了的东西还需要内外因素来共同确定。

§12  实体逻辑和实体逻辑学

事物自实自生的内在机制和能力决定了事物生存和变化发展的独特逻辑;内在和外在因素则共同确定着该事物生存和动变逻辑展开和实现的具体方式。

对事物(实体)所具有的这种独特的生存逻辑和变化发展逻辑,我们可称之为实体逻辑。

哲学要研究事物的本质本性,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就是研究事物自实自生(再生和扩大再生)的方式;研究事物自实自生的方式,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就是要研究决定事物自实自生的内在机制、能力;与此同时,还要研究事物自实自生(再生和扩大再生)所需要的外在环境以及内在机制、能力与外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概而言之,就是研究事物生存和动变、发展的独特逻辑,或者说,研究独特的实体逻辑。

内具一定的本质、本性的事物(实体)必在一定的条件下表现出相应的属性和功能(简称性能)。实体的自然性能就是实体的存在和变动对自身及它物所具有的影响、作用,是实体的自在意义(简称实体意义)。实体的人化性能是指事物的存在和变动对人的意义、用途,是实体的人化意义或价值。实体逻辑学研究实体的本质、现象和性能的内在关系,是其三位一体的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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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3-4-15 21:54:4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一章   实在的构成

§13  新哲学从对自在实在的研究开始

世界中的万事万物都是自在实在的动变整体。哲学对万事万物的研究,首先要从对自在实在的动变整体(简称实体)的研究开始。

§14  自在实在由此在及其切近若在构成

自在实在的动变整体(即实体)是由此在及其切近若在(曾在、可在、联在)构成的。

实在不仅仅包括物质的直接当下存在(此时此地此样在,简称此在),而且包括此在之前的诸存在(曾经的存在,简称曾在)、内含于此在中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实现的诸存在(可能的存在——实质上也就是“未来”的存在,简称可在),有时还包括着部分存在于该此在及其曾在、可在中和部分存在于其它此在及其曾在、可在中的诸存在,并因此而成为不同实在相互联结、联系的“桥梁”、“纽带”的诸存在(简称为联在)。其中,曾在、可在和联在特别是此在的切近曾在、可在和联在,虽然不是此在的直接构成要素,却是实在所不可缺少的构成因素,因而可以称为此在中的若在因素,简称为若在。实在就是由此在及其切近若在构成的。

如果说此在是实在中的物质构成的话,若在(曾在、可在、联在)就是内含于物质存在中的能量、信息及其运动、传递或传播的一切可能路径、轨迹。

说明:所谓自在是指当下时空中切实存在的自在实在及其构成要素。自在既有自身确定性,又处于一定的运动和相互作用中,并因其运动和相互作用而自生着变化。因为自在具有确定性和流变性,它实质上便是此在(此时此地此样在的简称),即在每一个当下存在中“此时此地此样”,而在其它的当下存在中则“彼时彼地彼样”。

此在之前的存在过程和样态称为曾在;以一定的方式(如趋向、趋势)蕴含于此在中而即将在此在之后的动变过程中得以展开或实现的存在称为可在;曾在和可在,特别是切近的曾在、可在,虽非自在本身,却是以一定方式包含在自在之中的,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可回复或可实现的,因而称为自在的若在存在。简言之,若在之称为若在是因为它们虽不直接实现于当下存在中,却属于实在(参与构成实在),或者说,它们虽是实在的构成因素却又并非直接当下的此在。

在实在的构成要(因)素中,除了此在及其切近的曾在、可在外,往往还会有联在的存在。所谓联在就是部分地存在于此在及其若在中、部分地存在于其他此在及其切近若在中,因而成为诸存在之间的联系、联结的因素,并因此成为能够影响、制约、改变各个相关此在或实在的因素。

联在是此在及其若在的有机构成因素,但一般而言,联在主要属于若在。——因为联在的当下存在部分虽是此在的构成要素之一,但就其完整的实现过程而言,却是主要存在于相关实在的若在部分(曾在或可在)中的。

说明:此在、曾在、可在、联在构成事物的实在;想象或预期(预见)中的“若在因素”称为如在;实在和如在的某种“组合”构成人所感知的“觉在”,即某种人化存在。因此,实在不同于“觉在”,同一个实在对不同的人、有时甚至对同一个人也会形成不同的“觉在”。科学和哲学的使命就是通过“觉在”,而最终发掘出并再现客观的自在实在。科学发掘自在实在的方法是通过技术、仪器和实验,而哲学发掘自在实在的方法则是通过抽象、概括和思辩。正确的哲学思辩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正确的哲学思辩对科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作为实体逻辑学的哲学本质上乃是科学在思辩中进行的深化和升华。(在某种意义上看,现象是自在实在的表象化和觉在化。因而,以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在很大的程度上乃是觉在的哲学或觉在的逻辑学。)

§15  若在是实在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曾在对此在及其中包含的可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一般称为此在的“来龙”或“前因”;可在规定了此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可能方向和方式,一般称为此在的“去脉”或“后果”;联在存在于此在和其它存在的密切联结、联系中,直接影响和改变着实在的存在方式和存在样态,间接构建着或参与构建着实在的外在生存秩序或生存环境,成为实在的重要外在保障因素。因此,可以认为:若在虽非此在的直接构成要素,却是实在所不可缺少的构成因素。

说明:所谓自在实在是其诸构成要素(此在)和构成因素(此在的切近若在)结合而成的相对独立整体。作为一定数量的此在及其若在的结合体,实在不只是自在自足的,而且是自实自生的,并因其自实自生而超出了直接当下的存在,成为在一定时空中持存的实体,成为运动和变化的主体,成为相互作用的施加者和承受者。

实在之能够成为上述的结合体,是因为其构成要素和因素(此在及其若在)在动变过程中、在相互作用的施加和承受及由其带来的变化过程中,获得了(具有了)把整体再生出来的能力,即把整体的各种必要构成部分、环节及其相互关系不断再生出来的机制和能力。

§16  构成要素和构成因素

构成实在的直接当下存在(此在)称为实在的构成要素,简称构成要素;构成实在的若在存在(此在的切近曾在、可在和联在)称为实在的构成因素,简称构成因素。——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构成要素(此在)也可称为构成因素;构成要素和因素合称构成要(因)素。

说明:自在实在是由相互联系、联结的诸此在及其切近若在构成的。为了区别此在与其切近若在对自在实在构成的不同影响,我们一般把构成实在的诸此在(自在实在的当下构成)称为构成要素;而把诸若在(自在实在的其它构成特别是其中的可在和联在性构成)称为构成因素。

显而易见,构成因素特别是其中的可在和联在因素是在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改变及联系、联结中才能得以实现的,因而不是由其此在独自决定和确定的,而是“附着”于自在实在的“看得见”的构成要素之上的“看不见”的因素。

此在中“附着”着暂时“看不见”的构成因素特别是联在因素,因而此在的增减亦同时增减(改变着)这些“看不见”的可在和联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自在实在自实自生的结构和方式,影响和改变着自在实在的生存方式和动变方式。当此在的增减达到一定程度,当“附着”于此在之上的可在和联在的改变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是必然会引起自在实在自实自生的结构和方式的重大乃至根本变化的,会引起自在实在生存方式和动变方式的重大乃至根本变化的。这就是所谓量变引起质变的道理。

§17  子系统和分系统

在实在(系统)中除了最基本的构成要(因)素外,还有由构成要(因)素直接或间接联系、联结构成的内在小系统;其中主要由构成要素(此在)直接联系、联结构成的内在小系统称为实在(系统)的内在子系统,而由一定量的构成要素(此在)通过若在(曾在、联在和可在)间接联系、联结构成的内在小系统称为内在分系统;内在子系统和分系统还可以构成更大、更高级的子系统和分系统;各级子系统和分系统因为由构成要(因)素所构成,并且参与构成着实在(系统),因而也可以视为实在(系统)的构成要(因)素。

说明: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首先是其诸内在子系统或分系统的自实自生,特别是对自在实在的生存而言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内在子系统或分系统的自实自生和共存共生、互实互生,即通过联在的持续或反复发生作用而各自自实自生,又通过物质、能量和信息的相互交流、交换促成对方的自实自生。因此,相关实在的联在的持续存在或反复实现,不断改变着自在实在的构成要素和构成因素(此在及其切近可在),使其内在分系统或子系统在流变中得到更新、再生,使自在实在的整体保持稳定(至少是基本稳定)。而联在的持续或反复实现,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实在间的相互关系中获得的并不断更新着的。

§18  子系统和分系统是性质的物质载体

实在的构成要(因)素特别是实在内在的子系统和分系统,是实在(事物)性质(或质)的物质承担者。——它们通过自身的不断再生(持存)来支撑和再生着事物的诸性质(或质)。

自在实在(实体)的构成要素和因素(此在及其若在)具有许多的特性和属性;在构成要素和因素的有机结合过程中,形成了和不断形成着实在的许多联在因素和过程。此在及其若在的这些特性、属性和这些联在的因素、过程一起构成了和构成着自在实在的各种性质的物质基础;如果把这些因素和过程“提炼”出来、概括成“某种整体”,可以将之视为自在实在大系统的诸子系统或分系统。作为“相互独立”的子系统或分系统,在哲学中一般称之为实体的某种“质”,因此自在实在的某种分系统或子系统是事物相应性质(或质)的物质基础,称为事物的方面质,它在实质上是本体在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动变中的本体的一个动向、趋势或自实自生的一个环节或侧面。同类事物共有的、对该类事物的存在和变化、发展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方面质,称为事物的本质;诸方面质、本质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整体,称为本体(事物的“自我”)。

自在实在的内在分系统一般并不是真正独立存在的“某种整体”,因为它主要不是由诸构成要素的当下存在直接构成的,而是主要在此在及其若在(主要是若在)的联系、联结中实现的,即它本身是主要由联在构成的,而联在的大部分内容却是属于若在的(当然,其正在实现着部分是属于此在的)。因此,方面质、本质、本体都只能是是准实体或拟实体,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具体实体(事物的“大我”)是不完全相同的。

§19  事物的性质和本质

由实在(系统)的内在子系统或分系统支撑和再生着的事物的诸性质(属性)的物质基础,称为实在(系统)的诸方面质(简称为质);在事物的诸方面质中,对事物的生存方式(再生的方式)起决定作用的,称为事物的根本质,简称为事物的本质。在一定的意义上,性质是方面质和本质表面化(具体化)的表现,方面质和本质则是性质的内在物质载体。

如果说子(分)系统对应着事物的某个内在结构,那么性质、属性就对应着该内在结构的外在功能、作用。

说明:事物因其本质、本性而必然会形成某种现象或联系的,该种本质或本性称为事物相应的根本性质;事物因其“参加”的某种现象或联系而被“归因”、“推论”出来的性质称为事物的相应属性。性质可以是本质,也可以不是本质;属性可以是事物自身固有的性质,也可以是事物“具有”的带有某种偶然性的性质或“人为赋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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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3-4-15 21:57: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二章  内在自实自生机制

§20  自实自生机制的决定因素

一般而言,实在(事物)的自实自生机制,是由实在的内在子系统和分系统及其相互关系模式和它们在时空中的分布(时空结构)决定;内在子系统和分系统及其相互关系模式,是由更小的子系统和分系统直至构成要(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模式和它们在时空中的分布(时空结构)决定的;构成要(因)素及其关系模式,是由此在及其切近若在(曾在、可在、联在)所决定、构成的。由于内在子(分)系统也可以被视为较复杂和较大型的要(因)素,故下文以构成要(因)素来统称包括子(分)系统在内的、事物的内在构成。简而言之,实在的自实自生机制是由构成要(因)素、构成要(因)素的相互关系模式和实在的内在时空结构(或构成要(因)素的时空分布)三个方面共同决定的。当然,在其具体实现过程中是离不开外在条件、秩序的支持、支撑和保障的。

说明: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自在实在是由一定量的构成要素(及其中的因素)所构成的。对自在实在的构成要素,首先要注意其所属的种类,即注意其性质的差异。同一种自在实在必由相同种类的构成要(因)素构成、并有同样的内在结构和同样的基本性能;不同种的自在实在,要么有不同种类的构成要(因)素、要么有不同的内在结构,并因而有不同的基本性能。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事物具有同样的构成要(因)素、同样的结构和基本性能,它们就是同一种事物;如果二者具有类似的构成要(因)素、类似的结构和类似的基本性能,它们就是同一大类的事物。反之,二者就不会属于同一类事物。

对构成要(因)素除了要注意其种类的异同外,还要注意其数量的多寡。因为数量的不同,不仅会影响其分布和结构,而且会影响其构成要(因)素的互动及共生模式,最终影响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机制。

构成要(因)素的分布,指的是要(因)素在实体中所处的方位及其密集程度。自在实在的内在结构,指的是一定量的要(因)素相互联结在一起而构成的子(分)系统的方位及其相互关系。

§21  要(因)素的流变和交换

所有的自在实在及其构成要(因)素都是运动着的,运动意味着对一定时空的通过、离开和到达。通过意味着,在一定时空中实在持续存在(持存中);离开意味着,在一定时空中实在正在发生某种变化;到达意味着,在一定时空中实在得以“回复”或“更新”。构成要素在不同的时空位置、不同的子(分)系统及不同的自在实在中运动(通过、离开、到达),意味着构成要素的交流和交换。

即使某些构成要素并未真正离开和到达,而只是在特定时空中反复通过,其构成因素(可在和联在)仍可能发生变化,因为可在和联在是由内在和外在内容和过程通过相互作用、影响而共同确定的。可在和联在发生变化,在一定的条件下会使构成因素(甚至要素)所参与或从属的子(分)系统发生变化,甚至使自在实在的整体发生变化。——在一定的意识上,构成因素的动变也可以理解成自在实在构成因素的(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

事物及其内外要(因)素交流和交换的结果是使自在实在得以持存、趋于衰弱或解构、趋于发展壮大或再构。

§22  相互关系模式

构成要(因)素的相互关系模式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变量,它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已经包含于构成要(因)素的内容之中,相对于构成要(因)素而言,它只不过多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和更为宏观的视角罢了,从这个视角去看,不同构成要(因)素通过各自的联在因素结合成一个更大的整体(关系系统),此时各构成要(因)素中与联在无关的部分所构成的“整体”则被简单抽象为关系系统的“参加者”(简称为关系者或关系主体)。

所谓关系模式受外在要(因)素作用、影响发生变化,是指受关系者之外的其它实在(事物)的作用、影响而引起关系模式变化的情形,其实质是外在要(因)素通过其作用、影响引起构成要(因)素,特别是其可在和联在因素的变化,进而引起关系模式的变化。

说明:此在及其若在的增减变化,首先影响和改变的是自在实在内在分系统或子系统的生存方式和相互关系。因而,当此在及其若在的增减变化不足以使相应的内在分系统或子系统发生重大乃至根本变化时,是不会引起自在实在整体的质变的。当然,只有当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在分系统或子系统在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过程中起重大的作用时,其变化才能引起自在实在整体的质变。如果其本身不是自在实在的基本的或根本的构成部分和构成环节,是不会引起自在实在整体的质变的。

反过来,此在的总体数量即使没有发生增减变化,但是其间相互联系、联结的方式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即若在(特别是可在和联在)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是可以使自实自生的结构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使自在实在整体发生质变的。

§23  关系模式的基本类型

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式和判断标准,构成要(因)素的关系模式可以分为许多类型。例如,以关系主体的数量为标准,可以分为双主体关系模式(有且只有两个关系主体的关系模式)和多主体关系模式(有三个以上的关系主体的关系模式);以关系模式存在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联结关系模式(通过关系主体联在因素的紧密结合而发生的关系模式)和相对关系模式(因为关系主体相互对照、对比而发生的关系模式,也称为外在关系模式);以关系模式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单一关系模式(包含单一关系的关系模式)和复杂关系模式(同时包含多种关系的关系模式);以关系模式存在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暂时关系模式(关系主体在瞬时或短期内发生并保持关系的关系模式)和持续关系模式(关系主体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其相对稳定的相互关系的关系模式);等等。下面以单一关系模式为例进行说明。

单一关系模式一般可分为两类:联结模式和相对模式。其中,联结模式又分为暂时联结模式和持续联结模式。暂时联结模式中最常见的是因为主体的相互运动——作用而暂时发生关系的模式,即动变关系模式,其中又分为作用模式(关系主体瞬时或短期内直接相互作用而发生关系的模式)和影响(或制约)模式(关系主体瞬时或短期内间接相互作用或主要通过一方的反作用而发生关系的模式);持续联结模式主要包括:共生模式(关系主体长期共生于同一时空中并相互作用、影响的关系模式)、互生模式(关系主体不仅长期共生于同一时空中,而且互相支持、促进或参与、推动对方的生存的关系模式)、互伤模式(关系主体在其长期的共存过程中,互相伤害、破坏甚至毁灭对方的生存的关系模式)和营养模式(关系主体在其长期的共生共存过程中,一方或几方共同或分别为其它方的生存提供营养甚至为其牺牲的关系模式)。

相对模式可分为动变相对模式(因为主体的运动——作用——变化的能力、方式、形式相互对照、对比而发生的关系模式,如在竞赛、竞争中发生的关系模式)、性质相对模式(因为主体的相关或相似性质相互对照、对比而发生的关系模式)和存在相对模式(因为主体的存在特性、特征的相互对照、对比而发生的关系模式)。

§24  构成要(因)素的时空结构

一般而言,构成要(因)素的时空结构(分布)也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变量,它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已包含于构成要(因)素及其关系之中了,相对于后者而言,时空结构(分布)主要是多提供了一个更为宏观和全面的观察视角,从该视角去看,实在(事物)或其构成要(因)素的外在形式及其在空间和时间中的相互关系成为主要研究对象,而各个实在(事物)或其内在的构成要(因)素及其具体的相互关系内容则被抽象成了时空结构(分布)的某种“填充物”。

在许多情况下,构成要(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模式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构成要(因)素的时空结构;但在更多的时候或者至少在一定的程度上,实在(事物)外在的环境或外在生存秩序也对时空结构(分布)有着较大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时空结构(分布)也就更易受到外在因素的作用、影响而发生变化。

一般而言,时空结构的变化不会直接引起构成要(因)素的明显变化,但是往往会直接引起相关构成要(因)素的相互关系模式的变化,通过关系模式的变化才会引起构成要(因)素的变化,最终在一定条件下引起事物构成方式的变化。

§25  事物的自实自生机制

实在(事物)的自实自生只有在构成要(因)素及其关系模式、时空结构的运动变化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而在运动变化中实现着的特别是持续实现着(不断再生着)的构成方式实际上也就是事物自实自生的内在机制。简而言之,自实自生机制是指通过大量要(因)素的互动、共生以及子(分)系统的互动、共生所形成的、使实在整体得以自实自生的机制。

§26  自实自生机制的动变模式

实在(事物)构成方式一般按照如下的基本秩序发生变化:不同的自在实在的切近曾在以及此在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使此在及其可在、联在发生变化,引起相关构成要(因)素的关系模式和时空结构(分布)的相应变化,并在一定条件下引起相关内在子系统和分系统及其相互关系模式和时空结构(分布)的相应变化,最终在一定条件下引起事物构成方式的相应变化;另一方面,构成要(因)素相互关系模式和时空结构(分布)也可以受外在因素作用、影响而首先发生变化,并在一定条件下引起构成要(因)素和由之构成的内在子(分)系统的相应变化,最终在一定条件下引起事物构成方式的相应变化。概而言之,构成要(因)素、构成要(因)素的相互关系模式(简称关系模式)和构成要(因)素的时空结构或分布(简称时空结构或分布)中的任一方面的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引起其它两个因素的相应变化,但是一般而言,至少两个方面同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才会使事物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事物的构成方式(自实自生的内在机制)的决定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由下图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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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xinsynge 发表于 2013-4-15 22:00: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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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3-4-15 22:01: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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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3-4-15 22:04:2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说明:要(因)素的互动及共生模式(亦称为相互关系模式),是指要(因)素在相对运动和相互作用——改变中形成的某种共生、互生机制,是通过其联在因素及其对实在的影响实现的。要(因)素的互动及共生模式,在较复杂的系统中就表现为子(分)系统及其互动、共生模式。

§27  自在实在整体或系统

构成要(因)素以及由其构成的子(分)系统,通过时空分布、自身流变和相互关系模式而相互交织和频繁密切的相互作用、影响,得以结合或融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内在自实自生、外在能够承载动变和相互作用的实在整体,称之为实体或实在系统。

自在实在整体因其形成了某种稳定的自实自生机制而得以持存和发展壮大;也会因为变更或丧失其自实自生机制而转化或趋于衰亡。

自实自生方式(机制及其实现过程)决定实在整体的根本性质和根本存在方式。因此,有什么样的自实自生机制和过程,就是什么样的自在实在整体;有不同的自实自生机制和过程,就是不同种类的自在实在整体。

第三章  自实自生过程

§28  自实自生的基本逻辑要件

实体自实自生必需具备一定的内外条件(§20-§27),需要一定的秩序、环节和过程(§29-§32)。

§29  内外要(因)素的交流与互动

任何实体都不是完全封闭的。实在总是要在内外要(因)素中的交流中得以自实自生并发展、壮大或衰弱、消亡,而这就有一个在内外交流中互生(至少是助生)的机制。

在自在实在的内部往往有许多构成要素,这些构成要素又是处于永不停息的动变之中的;每一个构成要素的动变方向、方式和过程在逻辑上都可以分解成许多互不相同的因素;这些复杂的要(因)素,因其间频繁而多样的相互作用、影响和制约而形成了若干子系统(构成要素的功能编组)和分系统(主要由构成因素组成的功能组合)。

自在实在及其子(分)系统在其动变过程中必然会有要(因)素的直接或间接交流,一方面正是这种要(因)素的交流保障了自在实在的持存、也引起了自在实在的各自变化,另一方面被交流的要(因)素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就成为了不同自在实在之间共同的联在因素。如果在一定的条件下,要(因)素的直接或间接交流变得频繁而持久,那么,不同的自在实在就会因其联在因素而结成某种相对稳定的关系体(系统),此时内外要(因)素的交流与互动,就一方面成为了各个自在实在之间相互联系、联结的纽带、桥梁,另一方面也成为了各个自在实在相互对立、冲突、争竞或争斗的基点、引线。自在实在之间的相互联系、联结,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发展成自在实在的相互融合或转化、转变;而其相互对立、冲突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发展成相互损害、破坏甚至毁灭。

§30 外在实在影响实在生存的基本类型

共存共生的自在实在与特定实在的相互关系,从生存逻辑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一般共生,即并生而不益、不争、不害;

2、伴生,即并生且相依、相依、相争但不害;

3、营养,即一方的部分或全部可以成为对方的“营养成分”,而在一定条件下为对方所吸纳或吸收;

4、残害,即一方因自身的自实自生过程,而导致对方的整体或一部分的损害、摧残或毁灭;

5、互生,即各自以自身之一部分或群落中的少数个体为对方生存和发展的“营养成分”或刺激其更快更好的发展的因素;

6、互害,即各自以自身之部分或整体与对方争竞、争斗,而趋于同时衰败甚或解构、灭亡;等等。

现实事物,特别是生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往往是同时兼具前述几种关系的若干种,并会因内外条件的不同而相互转化或凸显其间的不同内容或方面。

§31  生存的“小规则”和“大秩序”

不同自在实在的共存和共生,是自在实在生存逻辑的重要构成部分,因为它们互为对方生存环境和生存秩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在同一时空中共存共生的自在实在是极其种类繁多和数额巨大的,对生存环境和生存秩序的研究,也就必然是一个极其艰巨的任务。

从一个较大的时空范围来看,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机制、自在实在间交流和互动机制,都是“小规则”,而由较大时空范围内的无数自在实在及与其有关的无数“小规则”通过一定的相互关系模式所“组合”或“结合”而成的总规则或总秩序,则是“大秩序”。

对具体事物的生存逻辑的研究而言,重要的不仅仅是其与生存有关的“小规则”,而且还要包括有关的“大秩序”。其中的某些内容,我们是可以而且应当通过研究而弄清楚的,是可以通过人为地努力来加以控制或改变的;而更多的内容则往往是不可能也无必要去完全弄清楚的,而只能以“假定”或“默认”的方式来提示或暗示其存在,并以该种方式来提示或暗示其可能发挥的重大作用或影响。

说明: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都使用过“……展开的……诸环节”及其“交错展开”、“(依次)相互转化(过渡)”的表述,这可以看成是把捉和驾驭“小规则”与“大秩序”关系的经典范例。

§32  内在生存秩序由子(分)系统的自实自生和互实互生构成

在实体内部总是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参与自实自生的机制与内容(称谓自在实在的“自我”或“小我”),也存在着不属于甚至有损于其自实自生的内容(称之为自在实在的“非我”),而真实的实体则是二者的某种统一体(称之为自在实在的“真我”或“大我”)。因此,自实自生机制应包括两部分,即“自我”的自实自生机制(其实质是内在子(分)系统的自实自生机制)和“真我”在包容并克服“非我”中得以自实自生的机制(其实质是子(分)系统在自伤自损和互伤互损的同时又互实互生的机制)。其中,前者是“抽象”的即“粗线条”的,后者是“具体”的即“翔实”的。

说明:实体(“真我”或“大我”)与本体(“自我”或“小我”)相比较,带有更多的偶然性的、暂时性的、外部的(甚至是“人为的”)内容和表征。科学和哲学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在发掘和再现事物的本质和本体的基础上仿真性建构和模拟性再现实体的生存过程和具体形态,因而也就是从本体逻辑走向实体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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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3-4-15 22:04: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33  我是我(aa)——自在实在自实自生

生存逻辑的第一命题是:“我是我”,即自在实在的“自我”在一定的机制和过程中反复自实自生,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趋于发展壮大。主要表现为:诸内在子(分)系统及由其构成的整体的自我“更新”、“更生”和“发展壮大”。

说明:在普遍流变的客观世界中,有无限多的自在实在整体(同时也是运动整体)。它们自在实在且自实自生,并因而成为普遍流变中的相对稳定居留者。自实自生是在一定的内外条件和内外过程的作用下所建构出来的自生自新机制(也可称之为新陈代谢机制),是自在实在整体维持其基本性状的稳定所必不可少的机制——否则,它必然会在内外永不停息地流变中被拆解、粉碎。

自实自生机制是一套复杂的系统性机制,它由大量的要(因)素及其互动过程构成各种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并以之为基础建构出若干既相对独立又互实互生的分(子)系统,并在后者的纠结耦合中形成一个有自生自新能力(有内在生命力)的整体(系统)。

不同的自在实在整体有不同的自实自生机制(或模式),但能够自实自生却是所有自在实在共有的基本特性和趋向。——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和趋向的存在,使自在实在整体持存、自新、自强。

§34  我非我(aa)——杂多、自异与联在、共生

生存逻辑的第二命题是:“我非我”,即自在实在及其内在子(分)系统、构成要(因)素,在流变和互动中“自我异化”、“自我分离”,直至趋于“解构”和“异构(另构)”。主要表现为实在及其子(分)系统的“自我消解和异化”。

说明:在自在实在整体中,并非所有的要(因)素都会参与建构其自实自生机制的,而是有许多要(因)素不仅游离于其自实自生机制之外,甚至有的还对其自实自生机制的存在起着妨碍以及破坏性作用;就是那些参与建构其自实自生机制的要(因)素,也不是在所有的时间、地点或所有方面都对该自实自生机制有着有益的、积极作用,而是在某些(有的甚至是在许多)时空点上和某些方面对自实自生机制起着消极的、不利的(例如制约性、妨碍性甚至破坏性)作用,而且上述游离的要(因)素、以及构成性要(因)素的消极作用对自实自生机制而言也并不是完全外在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们也是自实自生机制在内外流变过程中需要(将要、可能)融合、吸收的或者是其内容自我“异化”而成的。——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自在实在既不是完全纯洁的“纯净体”(其内部有着杂多的内容),也不是一个完全自觉和自为的“生命体”。——自在实在整体只是在普遍存在的自在流变中因某些特定条件、过程而“临时”建构起来的、从外在看来相对稳定的“居留者”。(虽然大河看起来还是那条大河,但任何人和任何事物都无法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不仅自实自生机制的参与者与非参与者进行着要(因)素的交流和转化,而且自在实在整体也与其外的自在实在永不停息地进行着要(因)素的交流和转化。——自在实在的整体从来都是开放的、是与其外的无数自在实在联在和共生着的。它们的联在和共生不仅是一种无可避免的现实,而且是自在实在自实自生所依赖的总体环境和秩序的“固有构成部分”。

概而言之,自在实在整体的内外自在流变及其所带来的要(因)素的相互交流与转化,使自在实在整体既不“纯粹”也不“冥顽”,而是“充斥”着大量的“杂多”和“自我异化”——它们是“自我”的否定因素,是在“自我”之外、之侧、之间(空隙中)存在的“非我”,是通过“自我”及其构成要(因)素的自在流变和“异化”的过程而与“自我”相互伴随、“出入”、转化着。这种自在流变和“异化”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自在实在整体的“破损”、“萎缩”、“退化”甚至“裂解”。

§35  非我亦我(非a也是a)——因交流而结合、融合、成长、壮大

生存逻辑的第三命题是:“非我亦我”,即自在实在之内和之外的“非我”性存在,并不是绝对异我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也可以进入(或重入)“自我”的自实自生机制和过程,成为“自我”自实自生的一个部分或环节,成为保障和推动“自我”持存和发展壮大的“力量”(或“养分”)之一。

说明:要(因)素的自在流变和相互交流不仅产生了“异化”,而且也带来了“同化”。—— 通过要(因)素的自在流变和相互交流,一方面为自在实在整体带来了“新血”、汰换了“旧血”,从而促成了自在实在的新陈代谢和“自我”更新、更生,另一方面也通过一定的作用和机制推动或刺激着自在实在整体的“成长”、“增生”、“壮大”、“发展”(当然,往往同时伴随着“减损”、“萎缩”、“退化”和“裂变”等)。也就是说,从积极的角度看,内在的和外在的、有利的和不利的因素、条件都可以成为自在实在发展的“契机”、“推动力”。——能否把其中的可能性变成现实,其关键之一是看它如何对待和利用这些因素、条件。

§36  合成大我或真我(由aA)——多元化的自在实在整体

生存逻辑的第四命题是:“我与非我合成大我或真我”,即自在实在决不是什么“纯粹自我”的自实体,而是“自我”和“非我”以一定的方式混合和交融而成的复杂“整体”,是既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持存并发展壮大、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消解(崩解或另构)的“开放性”实体。

说明:把“我是我(a是a)”、“我非我(a非a)”和“非我亦我(非a也是a)”结合起来就成了“大我(A)”。——这个“大我(A)”首先具有一个能够自实自生的“自我”,因而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持存,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发展、壮大;同时,也是一个充斥着自在流变和内外相互交流的“自我”,亦即充斥“杂多”和“自我异化”的“自我”,因而是一个能自我否定、自我改变、自我解构——重构的“自我”,是一个既有“同化”又有“异化”的“自我”,是一个既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又多面、多元、多样、多变的“自我”,因而既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成长”、“增生”、“发展”、“壮大”、也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 “破损”、“萎缩”、“退化”甚至“裂解”的“自我”。作为这样的“大我”,自在实在整体是能与总体环境和秩序相互适应和相互改变(改善)的,因而是有着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发展前途的实在整体,是可以战胜在前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险阻而不断发展、壮大的实体。

自在实在内部总是包含着大量的、与自身的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无关甚至“有害”的内容(既包括所谓的构成要素和构成因素,也包括由之组合而成的所谓分系统和子系统);即便是那些对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有益”的内容,也并非是其全部因素都“有益”,而是往往固有着某些“有害”的因素——只要条件具备,这些“有害”的因素就会变得活跃起来,冲击、破坏甚至“撕裂”、“摧毁”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例如,在实体内部分系统或子系统之间就存在着永不停息地、“频繁地、密切地、持久地”相互运动——作用——改变,并通过相互交流构成要素或构成因素而实现互实互生(成为对方的构成要素或因素而支持、促进甚至直接参加其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或进行互损互毁(成为对方的内在要素或因素而抑制、损害甚至破坏其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实际上,所谓的“有益”或“有害”始终都是相对的,也是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例如,不利于自在实在持存的因素,未必也不利于其运动、变化、发展,不利于其持存、运动、变化、发展的因素,未必也不利于其外的更宏大的系统的新陈代谢;等等。

§37  实体的生存形态由内外共同确定

由于自在实在是“自我”和“非我”混合和交融而成的“开放性”实体,在其持存期间,其存在形态是由其内在和外在因素所共同确定的。

自在实在的存在形态是灵活而多变的。自在实在的生存是有其极限的,在达到或超过其生存极限时,其生存会立即崩解、消解或异构(另构),但在生存极限之内,自在实在的生存形态却是可以丰富多彩、千姿百态、灵活多样的。

自在实在生存形态的可能范围,一方面是由其内在自实自生机制所内禀的弹性所规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外在的环境或秩序变动的方式和程度所规定的,是由内在生存机制和和外在变动秩序在其交流和互动过程中所共同确定的。

不同性质或种类的自在实在,有不同的可能生存形态和不同的生存形态范围,因为它们有不同的自实自生机制及其调整弹性,有不同的内外交流和互动方式,有不同的生存极限和边界。不同性质或种类的自在实在,其具体生存形态也由可能相同或相似,其生存形态的可能范围(生存极限的范围)有可能重叠或重合。由于不同性质或种类的自在实在,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其生存形态及其可能范围也就自然会随之调整、变动。

§38  自实自生规律

只有自在实在的内在自实自生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外在生存秩序和环境已经初步形成、内外交流与互动已基本形成良性循环的时候,一事物才能够长期持存并逐步发展壮大。只有当一事物能够自实自生和扩大自实自生的时候,它才能成为一定时空环境中的主要参与者和(一定条件下)的主要支配方。概而言之,事物是且只是通过其自实自生来维护和发展其自身的。——这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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