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逻辑学研究
导 论
§1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简要评价
自马克思主义哲学诞生以来,哲学的研究对象就始终是世界中的万事万物共有的一般本质和规律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对这两个问题,以社会实践和具体科学的发展成果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已经廓清了其中的各项基本问题,奠定了科学的哲学大厦的基石,并构建了大厦的主体框架。但是由于存在一些明显的弱点和缺失,而未能使整个大厦成为更加精细化和密实化的建筑。在具体科学和实践不断发展的基础上,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可以而且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2 辩证唯物论的不足之处及其补救
辩证唯物论的不足之处是:过分关注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而过少的关注于物质自身的持存与动变。例如,它强调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和意识对物质的能动作用,而未就物质对自身的决定作用予以同等强调,以至于关于是什么决定和影响物质自身的持存和动变的问题总是显得似乎有些混沌不明。
我认为,更为完善的哲学体系应表述如下:(1)物质决定物质,(2)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特殊机能和特殊表现形式(反映形式),(3)意识影响意识,(4)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突出表现在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上。
说明:物质性存在(包括事物、事物的构成要素、以及由事物及其要素所构成的世界)和非物质性存在(如意识等主观性存在)的关系如下:(1)具体物质形态(事物)的存在和变化由而且只能由物质性内容所(内在)决定和(内外共同)确定,此即物质决定物质;(2)非物质性的东西(如意识等主观性存在)不仅自身依赖于物质性存在(是物质的特殊机能和特殊表现形式),而且其内容及其变化由而且只能由物质性内容及其变化决定,此即物质决定意识;(3)意识等主观性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因人自身的其他主观性存在或者因前人及他人的意识等主观性存在的影响而“自行”变化(或不变化),此即意识影响意识;(4)意识可以正确地(如实地)反映物质性存在的现象、本质和规律,意识还可以通过其活动的载体——人脑来指挥人的身体,并借助于人的身体和其它物质性工具来反作用于其它物质对象进而使其发生变化,此即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
§3 唯物辩证法的不足之处及其补救
唯物辩证法的不足之处是:过分强调发展问题,而对事物的持存及动变有所忽视,致使其革命性有余而建设性不足。例如,辩证法的所谓“三大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都是关于发展的规律。
要把辩证法由关于事物发展的哲学发展为关于事物生存、动变和发展的哲学,首先要在“三大规律”前加上“自实自生规律”,其内容是:一事物只有能自实自生时,才能保持其基本性质,实现其自身的持存、壮大、完善、发展。例如:只有当公有制能够自实自生,并且其自实自生足以支撑整个社会的自实自生时,非公有制才会消亡。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非公有制就必然会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原始公有制为私有制所取代、前苏联及东欧各国的公有制为私有制所取代,都是这一规律起作用的结果。其次,要用系统的实体逻辑学(包括生存逻辑学和动变逻辑学)来精细化和密实化科学的哲学大厦,并使之最终成为完整的建筑。
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科学的唯物主义基础上,按事物自身的辩证法逻辑发展而来的。它的进一步演化会有两种不同的路径,即概念辩证法的发展路径和实体辩证法的发展路径。从基本倾向上说,前者侧重和擅长的是分析和说明,后者侧重和擅长的是模拟和再造。实体逻辑学所走的是后一种路径。
§4 新哲学的核心内容是实体逻辑学
哲学作为关于世界观的学说,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世界中万事万物有无一般的(共同的)本质属性和规律、是什么。
所谓事物(意识等主观性存在除外,下同),是指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在实在整体(简称实体),亦即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的、相对稳定的运动、变化的整体。真正的哲学对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间的本质关系的研究不是采用个别的、专门的、具体而微的方式而是采用抽象的、概括的、辩证综合的方式,亦即不是采用科学的方式而是采用逻辑的方式来研究,因此,真正的哲学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于一般科学的结论,而是一种关于实体逻辑的结论。
概而言之,真正的哲学在本质上和主要内容上是一种实体逻辑学,亦即高度抽象了的事物逻辑学,是以实体(事物)为对象而对其存在(生存)、运动、变化、发展的内容、条件及过程进行高度抽象的和逻辑的研究的学问。
作为真正的哲学的核心内容的实体逻辑学,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最根本的逻辑学。
说明:稳定居留的自在实在及运动变化的整体,称为实体。研究实体的生存(持存)和动变机制及其内外条件、环节和过程的哲学,称为实体逻辑学。它以自然科学和社会—历史科学为基础,以对其研究的主要成果进行抽象、概括和辩证综合为基本手段,是科学性和思辨性的统一(其结果是科学性测在及其逻辑性若在的辩证综合和模拟建构),是既知和预知之间的某种“桥梁”。就其本质而言,实体逻辑学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逻辑学,而只能是哲学。
§5 实体逻辑学的主要内容
事物是自在实在的整体,它们之所以能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相对独立并稳定持存,是因为具有内在自实自生机制,这种自实自生机制及其所依赖的内外条件和内外交流的总体秩序是生存逻辑学(自在实在论)研究的主要内容。事物是处于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的,事物的动变和发展遵循着同类事物共有的规律,并有着自己的独特逻辑,而事物动变和发展的固有逻辑是动变逻辑学(实体辩证法)研究的主要内容。
生存逻辑学包括事物的静态构成逻辑和动态过程逻辑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的核心范畴是:要(因)素及其分布与流变,子(分)系统,关系模式,自实自生机制,整体或系统。后者的核心范畴是:内外要(因)素的交流和互动,子(分)系统的自实自生和互实互生,实体形态的内在决定和内外共同确定。
动变逻辑学(实体辩证法)的核心范畴是:动本体和动实体,相互运动——作用——改变……联结的机制和规则(小规则),由众多小规则的共存与互动所构成的总和式秩序(大秩序),大秩序中的合成式运动,内外交流与互动引起的新子(分)系统的建构、解构及新构,新自实自生系统(整体)的形成及其持存、动变、发展。
说明:要素是指整体或系统中的实在性构件;因素是指参与构建整体或系统的实在性构件的某个(某些)环节、侧面、局部及其所起的某种(某些)作用、影响。子系统是指整体或系统中主要由要素所构成的显性小系统,是一种稳定的和专门化的“要素编组”;分系统是指整体或系统中主要由因素相互“结合”而形成的(可以包含有一些要素)隐性小系统,是一种不甚稳定的、在内在动变过程中所“附带”实现的“功能组合”,例如在事物或要素间存在的信息传递系统和呼应式联动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