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不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
黄佶 一,交换的动机是节约劳动
马克思对利润来源的研究是从商品交换开始的,他认为交换的动机是互通有无。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互通有无不过是交换的表面动机,其本质动机是为了“节约劳动”。 一个农夫用自己种植的粮食去与一个酿酒者交换后者酿造的酒。表面上看,这是互通有无。但农夫也可以自己学习酿酒技术、购买酿酒设备、酿造自己所需的酒;而酿酒者,也可以学习种田技术、购置农田和农具、种出自己所需的粮食。这样,他们不进行交换,也可获得各自需要的东西。也就是说,交换不是获取所需物品的唯一途径。 因此,互通有无不是交换的本质动机,交换还有更深层次的动机。 学习一门技术并拥有必需的工具,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我们在这里仍用马克思使用过的概念“价值”来表示这种代价。 不论什么人,学习同样的一门技术、拥有同样的一套工具,所需付出的代价是相近的,我们用Vo表示其价值。不论什么人,掌握了同样的技术和工具后,制作同样的一件产品,所需付出的劳动也是相近的,我们用Vt来表示这些劳动的价值。 如果这个人的总产量是n(n=1,2,3...),那么,每件产品的平均成本价值V(n)就是
V(n)=(Vo/n)+Vt ……(1)
从式(1)可以看出,只要Vo不等于0,少量生产的产品成本价值总是高于大量生产。 现在,假设掌握种田和酿酒技术及其工具所付出的代价均为1000个价值单位,即:
Vo(种田)=Vo(酿酒)=1000,
而生产一包粮食和酿制一桶酒所需的劳动均为10个价值单位,即:
Vt(种田)=Vt(酿酒)=10,
那么,生产100包粮食或酿造100桶酒的话,每件产品的平均成本价值是:
V(粮食) =(Vo(种田)/100)+Vt(种田) =20,
V(酒) =(Vo(酿酒)/100)+Vt(酿酒) =20,
而只生产一件的话,这件产品的成本价值为:
V(粮食) =(Vo(种田)/1)+Vt(种田) =1010,
V(酒) =(Vo(酿酒)/1)+Vt(酿酒) =1010,
如果双方进行“等价交换”的话,他们用价值20的劳动产品就可换回本来需耗费1010价值单位的使用价值,节约了大量的价值,或者说节约了大量的劳动。 因此,交换的最本质动机是为了节约劳动。 二,“等价交换”没有意义 马克思也提到过分工和交换在节约劳动方面的好处。但他把这种好处看作是额外的。马克思认为,交换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的,双方用于交换的产品中凝聚的价值量相等。正是因为有了等价交换原则,资本家才断绝了一切生财之路,只有通过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才能获取利润。 但是,交换的根本动机是为了节约劳动,只要能够大量节约劳动,人们不会拒绝不等价交换。在上例中,如果酿酒人要求用一桶酒换两包粮食,农夫没有理由一口回绝。所以,“等价”与否对于交换双方来说,并不是最重要的。 也许有人会问:“那么等价交换不是更好吗?” 首先,交换比例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这将在后面讨论)。其次,要作到完全等价,问题不在于交换双方是否愿意等价交换,而在于如何确定一件产品的价值量! 虽然我在上例中假设农夫和酿酒人的劳动价值相等,但这仅仅是一种假设。计算不出商品的价值量,又根据什么判断是不是等价交换? 这是马克思的理论中一个无法修补的漏洞。其错误根源在于:他仅仅根据商品交换存在确定的比例,就断言商品是等价交换的。但他忘了(仅仅在这里):虽然价格是商品价值的唯一表现形式,但价值不是决定价格的唯一因素。他只有排除了其它因素,才能下结论说,这个“确定的比例”完全是由价值决定的,但他没有、实际上也不可能作到这一点。他总是以“供求平衡”作为他的基准点,但要知道,这个点本身就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现在我们看到,人们一方面不拒绝不等价交换,另一方面又无法计算出商品的价值量、并据此调整交换比例以实现等价交换。因此,“等价交换”只是一个概念,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毫无意义。三,交换比例的确定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交换比例是如何决定的呢?难道农夫用50包粮食去换一桶酒也能成交吗?因为这样农夫仍然能够节约10个价值单位。 交换比例的最终确定是由供求关系和消费者对产品的需要程度决定的。例如,在某个交换比例上,酒的需求量大于供应量,一部分比较迫切需要的人就愿意以较多的产品,例如粮食,去进行交换,其他不太迫切需要酒的人不愿按这么高的比例去进行交换,于是退出竞争,结果,交换比例上升,总的需求量下降,直至与供应量相等。相反,如果在某个交换比例上,酒的供应量大于需求量,酿酒人为了用酒换回自己需要的物品,便降低交换比例,使那些原先因为价格较高而放弃喝酒的人,重新参加交换。结果,酒的需求量提高,酿酒人可以换回自己需要的东西。四,货币对交换的影响 上面讨论的都是物物直接交换的情形。现在分析一下货币的出现对交换的影响。 货币的出现,对交换的最大影响就是:贵卖(商品的价格大于它的成本价值)成了交换的一个基本倾向。原因有三: 1、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卖者总想把价格定得高一些,用一定数量的产品换回尽可能多的货币。 2、购买者不反对贵卖,只要P<Vs,这里P是价格,Vs是消费者自己少量生产所耗费的成本价值,可以用一个人的收入作为他劳动价值的下限来估算Vs的下限。 3、在“物甲-货币-物乙”的交换过程中,物甲的出售者最终目的是获得物乙,而非货币。但在他出售物甲时,还不知道物乙的出售者是否愿意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即售价等于成本价值。所以,物甲的出售者在出售物甲时不得不作最坏的打算,先贵卖自己的产品。这样,即使以后不得不贵买物乙,自己也不会吃亏。 当然,贵买商品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与自己生产相比较,是不吃亏的。上面说的“吃亏”指的是别人都在贵卖,只有我一个人“平卖”(价格等于成本价值),没有充分利用社会不反对贵卖这一点,而损失了一部分本来不费吹灰之力就可获取的货币。五,价格的形成贵卖是“物-币-物”交换中存在的一种倾向,最终能否贵卖、“贵”多少,还要受到另一个方向相反的力量的制衡,这就是消费者。因为他们可以买也可以不买。价格在两种力量的作用下,平衡在某一点。下面粗略地讨论一下价格的形成。请看图1。
在图1中,纵坐标是生产者的产量S和消费者的购买量D;横坐标是商品的价值V或价格P。 显然,在价格P>=Vs时,购买量等于0。随着价格的下降,在市场上购买与自己生产相比,可以节约的劳动越来越多。但由于每个人的总收入是固定的,而且还要购买其它商品,所以,购买量是逐渐增大的。因此,需求曲线D是一根以Vs为起点,随着价格P下降而上升的曲线。 我们把生产者的成本价值Vm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了进行生产而支付的货币,例如购买工具和原料等。如有雇工,还需加上他们的工资。因为这部分价值可以用货币的数量衡量,所以我们称之为成本价格Pm。另一部分是生产者为了生产产品而付出的劳动,包括学习技术的时间和制作产品的劳动等。如果有雇工,还需加上雇工创造的、而又没有支付报酬的价值,即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这部分的价值等于Vm-Pm(注意:Vm和Pm均指每件产品的平均值)。 如果产品售价P=Pm,显然,没有人愿意生产,供应量S等于0。随着价格的提高,生产者开始有利润了,产量逐渐增大。如果价格更高,生产者的利润更大,他们会进一步提高产量。因此,我们可以获得一条以Pm为起点,随价格P上升的供应曲线S。 在A点,生产者的产量与消费者的购买量恰好相等,市场供求平衡,这一点的横坐标P就是这种商品此时的价格。六,利润的构成 从图1我们可以看到,生产者的利润由两部分组成: 1、Vm-Pm 对于个体生产者来说,这是他们的劳动转化而成的货币形式。对于雇佣工人的企业来说,这是企业主生产劳动的价值和雇工的剩余价值的货币形式。如果企业主没有参加生产劳动,那么这部分就全部是剩余价值。 2、P-Vm 这部分是贵卖利润。这部分利润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因为生产者把一件使用价值的成本价值从Vs降低到Vm,使前者只需少量劳动就可以获得该项使用价值,而从节约下来的价值(Vs-Vm)中取出一部分:(P-Vm),作为给后者的报酬。即使从最自私的动机出发,消费者也会这么作。他们希望在贵卖利润的刺激下,生产者进一步降低成本,最终又导致售价的降低,使消费者节约更多的劳动。 结果,消费者实际节约了价值(Vs-P),生产者获得了贵卖利润(P-Vm)。简单地说就是:消费者和生产者瓜分了生产效率提高所带来的好处(Vs-Vm)。这是一场兼大欢喜的交易。
七,贵卖利润的实质 贵卖利润的实质是什么呢? 贵卖利润是对资本家(包括个体生产者)为了获得人们愿意贵买的产品,而付出的代价的回报。 这种代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经营企业的劳动。我们知道,不是任何人想贵卖就可以贵卖的。必须有人愿意贵买,才能贵卖。因此,企业生产的东西,不仅要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成本还要足够低。这两点说起来简单,但作起来并不容易。这就需要某种劳动,这种劳动不同于生产劳动。这种劳动与科学家、艺术家、政治家、军事指挥家等人的劳动一样,是脑力劳动的一种。我们应该还“资本家”这个名称以其本来意义:“运用资本的专门家”。 马克思不承认这种劳动,认为全部价值都是工人的生产劳动创造的。显然这是不对的,因为没有资本家的组织,工人不会走到一起,生产出价廉物美(相对消费者自己制作而言)的各种商品。 代价的第二部分是:投资存在风险。由于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在资本家决定建厂时畅销的产品,工厂投产后可能滞销了,不得不降价,甚至低于成本出售。因此,资本家承担了投资失败、资本损失的风险。显然,雇工对此是不负任何责任的。 总之,由于消费者少量生产与专业生产者大批量生产之间,存在一定的成本差,所以贵卖不受抵制。因此,剩余价值不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八,竞争的影响 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下竞争对上述结论的影响。 利润的存在会吸引其他人生产同样的商品。市场上某种商品的总供应量是全部生产者产量之和。在供需图上总供应曲线S是各生产者供应曲线S1、S2、S3...的叠加(见图2)。
供应量增大的结果是价格P下降,因为在一定价格,需求量是一定的。为了使消费者购买更多的产品,只有降低价格。也就是说,竞争使商品价格下降。那么降到哪里为止呢?显然,成本价格Pm是价格下降的极限。但是,利润太低,一部分企业会停止生产,有些企业会减少产量,这都导致总供应量减少,价格回升。所以在实际生活中不会出现P<=Pm的情况(亏本甩卖是另一回事),因此我们称Pm是P下降的“理论极限”。
我们看到,存在竞争时,贵卖利润不断减少,甚至消失,企业主甚至被迫放弃一部分剩余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贵卖利润不是利润的可能来源之一。只是说明,在足够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企业主可能不得不放弃贵卖利润。 企业主在受到同行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受到企业内部雇工要求增加工资的压力。显然,工资提高的极限是剩余价值等于0。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这时资本家将无利可图。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剩余价值等于0,意味着Pm=Vm,所以供应曲线S的起点移至Vm(请见图3)。 总供应曲线也是这样,因为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每家企业都是Pm=Vm。由于竞争不会使P降至Vm(因为P不会降至Pm),因此,即使存在激烈的同行竞争和强大的工会压力,资本家仍有利可图,这“利”就来自贵卖利润。也就是说,资本家不剥削工人也可以获得利润,剥削不是雇佣制度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现代资本主义利润不见减少,劳资矛盾却日益缓和(与马克思的预言恰恰相反);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只雇佣少量工人、主要用自动机器进行生产的企业也能获得巨额利润。九,对“贵卖”的分析 在上述分析中,“贵卖”占有重要地位,但马克思认为贵卖并无意义。我们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 马克思认为贵卖利润最终会抵消掉,因为人人贵卖的话,贵卖者最终也要去贵买别人的产品,贵卖时获得的贵卖利润在贵买时又被其他人赚回去了,结果净利润为0。 实际上,贵卖利润的抵消是必然的。问题在于,一个人的贵卖利润被抵消时,他能得到什么? 假设农夫向一个木匠贵卖一包成本价值为20个价值单位的粮食,价格为30,贵卖利润为10。第二天,农夫向酿酒人购买一桶酒,这桶酒的成本价值为20,但价格为30。这样,农夫从木匠处赚来的贵卖利润被“抵消”了,但是,农夫用较少的劳动得到了酒,这正是他的目的,贵卖利润抵消与否并不重要。 农夫贵卖其余粮食的收入,使他可以贵买其它使用价值:香烟、牛肉、农具、电视机、汽车,甚至飞机。我们可以看到,利润是购买力的组成部分,利润的消失——“抵消”,伴随着购买力的实现。马克思只见钱出去,不见物进来,是不全面的。 贵卖利润实际上是社会对生产者的奖励,使这个生产者具有贵卖能力。结果,对社会的贡献越大,贵买能力也越大。 马克思还认为贵卖不能增加社会总财富,并以此来否定贵卖的客观存在和意义。实际上他这样作是没有道理的。 把“贵卖”和“增加社会总财富”联系在一起是很荒唐的。难道“等价交换”就能增加社会总财富吗?只有分工才能增加社会总财富。因为分工提高了生产效率,人们用同样的劳动可以创造出比不分工时多得多的财富。交换不过是使产品的使用价值得以实现,并通过利润这一中间产物来刺激人们进一步分工、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单位劳动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交换并不负有增加社会总财富的责任。十,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 雇工们对产品不拥有所有权,因此也就不能获得贵卖利润,他们是如何贵卖的呢? 我们知道:贵卖虽然有一个“贵”字,但价格仍比消费者少量生产所消耗的价值要低得多。因此,不贵卖的人也可以贵买,也可以享受分工和交换的巨大好处。也就是说,一个工人即使“平卖”自己的劳动,用工资去购买的使用价值也比自己用同样多的劳动生产出来的多得多。 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雇工阶级与雇主阶级在表面上是相互对立的,但本质上他们是相互依赖的。资本家既需要工人的劳动,又需要工人来买他的产品。消费者中大多数是劳动力出卖者,所以“顾客是上帝”就意味着“工人是上帝”。 另一方面,工人既需要资本家组织生产、购买自己的劳动;又需要资本家不断完善这种组织,提高生产效率,使自己可以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 如果按照马克思所言,消灭了资产阶级,工人们就麻烦了。社会主义国家工人的遭遇可以说明这一点。一方面他们上班时无所事事,另一方面下班后又无钱购买他们看中的商品,只能羡慕地在电影院里看着他们的西方阶级兄弟一周五天驾着汽车去“受剥削”。 由于政府不能完全取代资本家(计划经济的失败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对工人阶级来说,资产阶级是不能被消灭的,这就是资本主义为什么至今“灭亡”无期的原因。 反观社会主义国家,把马克思主义作为绝对真理,认为只要消灭了私有制,就万事大吉,结果,并没有消除剥削现象。一方面是广大劳动人民艰苦奋斗,生活水平却停滞不前;另一方面是党政官员凭借权力,巧取豪夺,挥霍浪费,最终引起人民群众不满,不得不走上彻底改革的道路。1993年9月于上海
注:本文以访谈问答形式发表于日本《民主中国》月刊1993年11月号(总第52期),第28页
原作者: 黄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