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险”之我见
--------湖经姜孝亮
近些年来,国家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被查处的贪官合计达到万计人次,于是有人便提出开设”贪官险”来转移官员违规不尽责的风险.与我看来,这种”贪官险”应被成为官员责任险,同时我也认为官员责任险不具有可行性.
官员责任风险主要包括被保险人(负责的官员)因过失,故意造成公众利益和第三者利益受损,同时官员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造成的公众利益受损.首先从保险标的来看,①作为可保风险必须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而不同层级的ZF官员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是明显不同的,不同部门的官员承担的风险更是有大有小,不同时间节点上风险频率不均;②作为可保风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意外,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可控制的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而官员责任风险中受贿,滥用职权属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若能承保邮银发道德风险的倾向,不利于保险的初衷—转移风险职能的发挥;③作为可保险其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和测量的,而官员责任风险造成的损失多是一系列的系统性工程损失,其造成的损失在短时间内难以界定和具体测量,同时官员责任造成更多的是ZF公信力下降等无形损失④作为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能同时发生,在如今的中国政界,官员风险往往以整部门整系统性的出现问题⑤风险不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官员责任风险的发生偶发性较强,且实际的官员责任风险统计较难,存在大量“隐形”官员责任事故,,这将不利于大数法则的运用,更不利于保费的计算。
其次从官员责任来看,风险事故是发生后,责任认定不准确。习惯上,官员责任意识整体不强,我国对官员责任“不愿”追究,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常受到惩罚,二进一步追究官员责任则很难,且上司的责任不能很好追究;部分追查人员不敢追究,这归因于官员没有明确的责任,同时一些“一把手”本身就有问题,担心被捅篓子而放弃继续追究。
接着,即使官员责任能够确定,对于保费难以确定,保险金额更是过于庞大。若此等责任保险由ZF办理,相关保险本门工作量将加大,且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同时对官员责任险的监督很难有效实现;若该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对于责任事故的认定将受限过多,保险公司面临风险过高,不符合保险经营安全性的要求。
最后对于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给付,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在这里都不在累述。
综上所述,“贪官险’----官员责任险不具有可行性。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