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号称,把任意商品的各种效用、看得见的特点都剥离之后,剩下的东西是抽象劳动的凝结,这个凝结物就是价值,决定了人们交换产品时的比例。
这种话貌似很严谨、很“哲学”,实则信口胡言。
总之,如果你理解不了,你看不见这个凝结物,马克思就说你的哲学不过关。
实际上呢,劳动根本不会凝结,一件劳动产品生产出来后,它就是一件产品而已,你只管拿来用,用坏了就卖废品或当垃圾丢掉。
只不过,你把产品拿来用之前,必须要做一件事:补偿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如果不补偿,你就是抢劫了;如果不补偿,劳动者最窝囊的反应,至少是不再生产了,你可以想象无人劳动的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补偿呢?最初的补偿,其实就是劳动者可以拥有自己用劳动生产的这件产品,也就是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这是最初的,也是最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种自吃,自作自受。
那么,你非要拿走劳动者最初最合理的补偿——A产品(或者说拿走劳动者对其产品的所有权),你就要返给劳动者他所需要的一件产品B,而这件产品B所耗用的劳动,应该与该劳动者生产A耗用的劳动基本相当。至于怎么个相当法,怎么衡量和比较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这就无一定之规了,总的来说通过人类特有的思维处理能力,马马虎虎还能完成这个任务。
这就是劳动充当交换依据的原因所在,一点也不神秘,一切都是源自劳动者的合理要求——补偿劳动。
那么,是劳动就要补偿?你具体耗费了多少劳动,购买者就必须全部补偿吗?
当然不是了,购买者只会根据社会生产的平均、普通情况来补偿。你的劳动效率超出平均水平,生产产品耗费的劳动比普通人都少,你也不会傻到告诉购买者;你的劳动效率很差,生产产品耗费的劳动比普通人多得多,购买者也只能按照普通人耗费的劳动来补偿你。
这就是社会必要劳动充当交换依据的原因所在,一点也不神秘,一切都是人们的正常心理使然!
最后,要不要考虑你生产的产品的效用呢?当然要考虑,如果该产品的效用,让购买人觉得甘愿补偿生产者的代价,用我的话说:甘付代价大于等于劳动代价,那么交易就做成了。如果甘付代价小于劳动代价,那么交易就做不成。
效用决定的甘付代价,一般情况下,只是决定了能有多少成交量而已。如果所有人的甘付代价都小于生产代价,那么这种商品就会无法存在,劳动者也就不会生产这种商品了。一旦人们发现了低成本的生产方法,使得生产代价小于很多人的甘付代价,那么这种商品就会复活了!
众所周知,铝的冶炼曾经非常困难,劳动代价非常大,于是铝制品不可能走向千家万户。等到发现了电解法生产铝,劳动代价一下子就下来了,小于了多数人的甘付代价,于是这种商品就大行其道了。
所以说,效用价值论是错的,效用,只是决定了一个甘付代价而已,在生产完全自由竞争、完全没有垄断,市场信息完全透明的条件下(这也是效用价值论者所坚持的条件),甘付代价对商品的价格没有影响,只是决定成交量(需求量)而已。
当然,在垄断的条件下,甘付代价就对价格有影响作用了,
由于购买者不知道生产代价,就算知道了,他自己也不会生产,市场上也没有竞争者与垄断生产者竞价争取消费者,于是,垄断生产者就可以不顾自己实际付出的劳动代价,要求购买者以其甘付代价来补偿自己的劳动!
这就是垄断产生超额利润的原因,这就是大量“不等劳动代价交换”存在的原因,这就是现实突破劳动价值论的原因。一切也很简单,就是很普通的心理活动使然!
最后,劳动代价,也不再是生产过程中人们付出的唯一代价了。资本家的出现,使得为生产过程提供资本,也是一种必须得到补偿的代价,与劳动并驾齐驱,甚至还占据了优势地位。 人们在购买一件产品时,不但要补偿劳动代价,还要补偿资本代价。
换个角度来理解,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已经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最初最合理的补偿了,而是变成了对劳动者和资本家的补偿,必须由劳动者和资本家分割占有。
这就是又一个突破劳动价值论的原因:劳动者无法独占劳动产品了!资本主义条件下任意商品的价格,不但包含劳动者要求的报酬,还必须包含资本的报酬。
总结一下。
当劳动者能够占有其所有产品的时候,即只有劳动能够形成对产品的所有权,交换即交换这种所有权,
所以,两件商品耗费的劳动大致相当,或者说劳动形成的所有权大致相当,于是,两种所有权就可以交换了,两种产品也就可以互换了。
当劳动者不能独占其所有产品时,劳动和资本都能形成对产品的所有权(分配权),这时候进行交换,就不能光比较劳动是否相当了,还要比较资本是否相当,还要规定劳动与资本之间的转换关系(体现为利息率或利润率)。在比较两种分配权的总和是否相当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交换。
当然,在以上两种情况之下,垄断和效用都会对交换比例起到影响作用,也可以说,对所有权/分配权的大小起到影响作用,或者说也可以形成一部分分配权。
其中,对自然资源的垄断,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垄断,使得资源所有者也据此形成了对产品的一部分分配权——地租。
微观经济学主要的也就是这么点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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