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06年中国税收高层论坛
景天魁(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
非常荣幸能够有机会对税收改革这样一个我不熟悉的问题说一些外行话,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外行看到的税收改革的热闹问题是什么呢?恐怕就是什么样的税收制度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或者说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税收改革的思路应该做什么样的调整。这是一个庞大的问题,我简短发言只想集中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如何通过税收制度的改革,来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
税收、财政和福利政策是一个现代国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的最主要手段,当前站在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重大的战略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快税制改革对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对基本的公共生活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就是要为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提供制度保障。即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为了社会稳定和共同生活,税收也要为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发挥主要作用,我们对英国进行调查,英国1994-1995年税收财政年度增加,在家庭年平均初次收入中,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和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平均收入差距是19.8倍,通过税收调节,最终收入下降到3.7倍。调整前倍数大于我们,调整后的倍数,远远小于我们。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税收制度仅仅是一项经济制度,还是社会制度,怎么看待税收的制度功能?这里面可能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个问题是税收的首要功能是为政府增加收入,是保证经济增长,还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当前政府收入除了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求以外,还要用于转移支付,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解决贫困问题,解决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问题,这些都是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税收本身作为一个很重要手段,通过对不同征税对象进行不同税率就可以起到缩小收入差距作用。
另外一个问题,税收制度所面对的仅仅是利益问题,还是社会责任问题。毫无疑问,税收直接处理的是人们之间不同利益,所以习惯上人们觉得这里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纳税和征税也只是一种经济行为,其实这种以经济形态表现出来的活动,并不体现为商品分配和商品交换的关系,不是市场调节的领域,这里处理的是国家和公民、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责任和社会伦理关系。明确了以上两个原则,税收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才能对社会建设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就不难理解,加快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不仅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也会间接的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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