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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信托》连载之一 信托为什么会存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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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自格上理财《解码信托》连载内容
  信托成立的基础在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信托履行的关键在于受托人对于委托人的“守信”。唯有将委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的“守信”相结合,才能使得委托人将其财产放心“托付”给受托人;唯有委托人真正放心将其财产“托付”给受托人,才能实现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唯有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真正转移,才能形成信托财产,并最终成立信托关系。
  我常常想,信托这种制度为什么会存在呢?
  联想到信托的起源,一种说法是“十字军东征”,战士可能一去不复返,“出征”之前,把财产甚至是妻子儿女都托付给他人。在中国历史里,类似的故事是白帝城托孤。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信任到如此程度,乃至于可以把死后的事情都托付给他的时候,还有什么是不可以的呢?信托蕴含巨大的灵活性,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她根植于如此巨大的信任。
  我隐隐感受到,信托,初看是金融,再看是法律安排,认真感悟,是人性。信托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基于信任,是基于对人性善的一面的认知。当然,这种信任,也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做基础。
  信托首先是一项财产管理制度,一项与委托代理、公司、合伙等法律制度相平行的财产管理制度,这样的制度在民事活动和市场经济活动中有特殊的功能价值,能极大地促进社会财富运用的多元、安全和高效。然而,信托的本质并不仅仅局限于一项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更是一种道德义务。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开宗明义,《信托法》指出,信托的根基在于“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故“信任”才是信托的基础所在,没有信任的基础,信托将失去其灵魂。
  那么,为什么委托人能够充分“信任”受托人,并将其财产交付于受托人管理、处分呢?我们认为,这是基于受托人能够恪守信诺,并通过专业的管理能力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恰当地管理或处分其财产。《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受托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由此可见,信托成立的基础在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信托履行的关键在于受托人对于委托人的“守信”。唯有将委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的“守信”相结合,才能使得委托人将其财产放心“托付”给受托人;唯有委托人真正放心将其财产“托付”给受托人,才能实现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唯有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真正转移,才能形成信托财产,并最终成立信托关系。
  《信托法》将”信任”与“守信”的道德义务法律化了。信托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的规定,更是一种道德义务的体现,一种“信任”与“守信”相结合的道德义务体现。
  回到现实来看,中国的信托业究竟缺什么呢?缺的可能不是投资工具,不是投资标的,缺的是信任!信托公司在中国,还不能获得足够的信任。投资者不断在问:“最近有什么好产品?收益率多高?”而少有说,“我这有一笔钱,我就信任你,你看该怎么配置呢?”后者,才是真正的财富管理。
  形成这样的局面,有文化、制度方面的大环境因素,也与信托公司目前的业务逻辑有关。特别是对于融资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言,信托公司通常是先找到一个融资方,根据它的需求设计出产品来,再卖给投资者。有人将其称之为“反向信托”。

(在连载二中将解释什么是反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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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所有权 十字军东征 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 法律制度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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