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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转帖]一个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神话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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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神话 郑成良
一、解题

  财产在法律上归什么人所有的问题,在任何社会都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但是,若过分夸大这一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则必然导致理论上的片面和实践上的偏差。

  有一种长期流行的观点认为,财产(或曰生产资料)归什么人所有,直接决定着现实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甚至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面貌。依笔者之见,此种观点过分夸大了所有权的社会意义,因而,其科学性值得怀疑,与其说它是一个科学的所有权理论,不如说它是一个所有权的神话。由于此种观点被某些人士视为不易之论,并以此作为解释和评价历史与现实的出发点,对其加以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所有权神话是怎样被论证的?

  理论家们对上述观点的论证,概括起来无非是借助于如下推论:
  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如果属于奴隶主所有,就会由此形成一种具有奴隶制性质和内容的经济关系;如果属于封建地主或资本家所有,就会由此形成一种具有封建主义或资本主义性质和内容的经济关系;而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之所以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内容,则根本上在于生产资料财产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财产属于什么人所有即所有制的形式,是决定经济关系中其他方面的关键要素。由于经济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所以,财产的法律归属也最终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初看上去,这种推论似乎顺理成章毫无破绽,不过,若仔细推敲一下,就会发现它既违反逻辑又不符合事实,是一种倒果为因式的推论。

  三、财产所有权不能决定现实经济关系的历史个性

  为了讨论上的方便,我们可以假设有一个拥有固定地产的凯撒家族,该家族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历代法律的确认。这时,我们可以提出一个问题:在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的条件下,为什么凯撒一世是个奴隶主,凯撒二世却是个封建地主,而凯撒三世则变成了资本家?实际上,答案很简单:不是财产归什么人所有决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而是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财产的所有者究竟是些什么样的人,决定这些所有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

  奴隶主、封建地主和资本家都是自己财产的所有者,在这一点上他们是彼此相同的。奴隶主、封建地主和资本家又都是特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承担者,在这一点上他们又是彼此不同的。他们之所以始终是他们自己财产的所有者而社会身份的名称却有变化,这不仅是由于他们与自己的财产有着相同的法律联系,而且在于他们以财产为中介与社会发生了不同的实际联系。因此,当我们解释凯撒一世何以变成凯撒二世和三世的时候,当我们解释同一块地产的所有者何以又是不同经济关系的承担者的时候,财产归什么人所有的问题就不是分析的起点,而是分析的终点。马克思曾有言,要想给资本主义所有权下定义,必须先把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全面研究一遍才行,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举例来说,如果我们仅仅知道财产属于凯撒某世所有,我们还无法判定他到底是个什么人;只有当我们知道了财产以何种方式被使用着,进而知道了以财产为中介发生了何种社会关系的时候,我们才能判定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人到底是奴隶主、封建地主,还是资本家。由此可知,在财产实际使用方式与财产属于什么样的人所有这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因果关系,两者相比,前者无疑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可以说,财产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只能说明财产与它的所有者之间在法律形式上有何种联系,却不能说明更不能决定现实经济关系的历史个性,相反,倒是现实经济关系决定着财产所有权的历史个性。

  四、所有权的神话与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无关

  在计划经济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理论曾把经济关系的内容概括为三个基本方面,其中,什么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被说成是决定性的因素,至今还有一些人把这种来自于斯大林的观点归之于马克思本人的经济学说。其实,马克思的见解与这种所有权的神话正好相反:“劳动同它的产品的直接关系,是劳动者同他的生产的对象的关系。有产者同生产对象和生产本身的关系,不过是这第一种关系的结果和证实。”(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7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还曾经分析道,正是由于发生了从农奴到自由劳动者的转变,才使封建性质的土地所有者变成了工厂主和资本家。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具体方式,是经济关系中更为关键的因素。当劳动者完全是作为一 种财产而与其他生产资料财产相结合的时候,由此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也就具有奴隶制的性质和内容,财产的主人也就具有奴隶主的身份;当劳动者作为独立的自由人,并通过平等的契约关系而与生产资料财产相结合的时候,由此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则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和内容,财产的主人也就具有资本家的身份。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结合的具体方式,与前面所说的财产的实际使用方式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统一起来,也就是劳动者与所有者以及经济生活过程中的其他主体以何种方式相互联系,从而形成现实经济关系的问题。由此出发,才能够合理地解释:围绕凯撒家族的同一块地产为什么会形成不同的经济关系?同一块地产之上 的所有权为什么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同一块地产的所有者为什么会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

  相反,如果我们把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当作决定现实经济关系的独立因素来看待,则正好是把结果当成了原因,支撑所有权神话的那种推理方式,就是犯了这种逻辑错误。诚然,在我们已经得知奴隶主或资本家掌握所有权时,确实可以推断现实的经济关系具有奴隶制或资本主义的性质和内容;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才能知道财产的所有者是奴隶主还是资本家? 如果我们不事先对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进行考察,不事先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方式进行考察,不事先对围绕财产所形成的各种社会联系进行考察,我们又如何能够知道财产所有权是具有奴隶制性质,还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

  五、所有权的三种形态

  长期以来,所有权神话一直把财产的法律归属当作区分“姓资”与“姓社”的首要标准。其实,在财产属于私人主体所有的条件下,现实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并不一定都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和特征:在财产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条件下,现实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也并不一定都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特征。

  私人所有权、集体(团体、组织或法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三种主要存在形态。自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在任何一个需要用法律安排和调整经济关系的社会中,这三种形态的所有权都是同时存在的。在生产资料领域中也是如此。

  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之前,也曾经存在过私人主体对大部分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的情形,但是,由于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和社会条件不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导致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和特征的经济关系。同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产生之前,也曾有过大部分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情形,由于同样的原因,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也没有导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和特征的经济关系。例如,农业社会中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在古印度社会曾主要是属于农村公社所有的,在中世纪的欧洲主要是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这种集体或国家所有的财产之上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以及整个政治上层建筑,却完全是非社会主义的。

  这种现象说明,对于现实生活中经济—政治关系的基本内容而言,在法律上确认集体或国家的所有权,远没有下述问题来得重要:劳动者是以何种方式参与集体或国家生活的?他们在集体或国家面前是否具有独立和平等的地位?他们对集体或国家事务的实际控制能力如何?他们能否有效地实现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他人、集体或国家的非法侵害时,他们能否获得公平的法律救济?如果不是用形式主义的观点看 问题,那么,就必须承认,在这一系列实质性问题没有切实解决之前,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都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它们可以为完全不同的社会目的服务。

  六、财产所有权与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其实,在任何历史类型的社会中,一定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归私人所有,还是归集体或国家所有,都不是决定实际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首要因素。与财产的法律归属相比,财产由何人以何种方式加以实际控制,是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例如,在公元前7世纪的罗马,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法律上是公有财产,但是,实际上却被少数贵族所控制,社会下层的群众只有以贵族的“被保护人”的身份才能使用公有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财产所有权当作独立的因素来加以强调,而忽视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就难以对现实经济关系做出准确 的描述和说明。

  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种形式是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即以财产所有权为依据,通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对财产加以实际控制。这种控制形式在简单的私人小生产中最为典型。另一种形式是由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以各自的权利为依据对财产加以共同的实际控制。这种控制形式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最为典型,也最为普遍。

  由非所有权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或国家)参与对他人财产的实际控制,其具体情况颇为复杂,很难在一篇短文中一一尽述。不过,按照参与控制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私法形式的控制和公法形式的控制两种基本形式。

  私法形式的控制是指这样一种情况:某一主体虽然不具备所有权人的身份,但是依据私法之规定却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某种独立的财产权。例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建筑和种植的地上权,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权和留置权,因租赁和承包他人财产而产生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要求他人予以财产给付的请求权,等等。以此类独立的财产权为依据,非所有权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财产加以实际控制。

  公法形式的控制则是指:公民、团体或国家机构依据公法上的权利或职权而对他人财产予以直接或间接的实际控制。例如,公民或团体通过参与政治生活而影响国家经济立法,通过参与企业管理而影响企业决策;国家机构通过计划、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对非国有经济进行调控,通过关于生产、交换、流通和分配的立法来规范经济行为,等等。

  七、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必须被优先考虑

  从历史上看,财产所有权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影响,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在私人简单小生产占主导地位的古代社会,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对财产的实际控制能力是大体重合的,因此,至少在表面看上去,法律上的所有权还似乎是决定社会生活基本面貌的基本因素。在社会化大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普遍化,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由于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在财产的所有权和对财产的实际控制能力之间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分离,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体制下这种分离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但是,这种变化却可以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法律上的所有权本身不是一个决定性的独立因素,所有权主体并非财产的唯一控制者,甚至并非最有力的控制者。

  从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着眼,若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一定的财产属于公有财产,而社会公众却缺乏对公有财产加以有效控制的能力和手段,则公共利益的实际增长与公众预期和政策允诺之间的差距就会拉得过大。相反,若社会能够通过经济的、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对私人财产加以有效的控制,它同样可以为增进公共利益服务。总之,无论是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还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财产的法律归属或所有制的形式都只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而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才是一个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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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 社会化大生产 资本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 财产所有权

李志刚: leabai@126.com
沙发
陈云 发表于 2005-1-13 03: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你好

亲爱的朋友:
  您好!
所谓人人平等自由,如果仅仅从政治权利来做,已经过时很久了。而到了21世纪的今天,直接从社会经济本身去解决人类的平等自由问题,就更为可行。并且只有人类内部的问题,人类与人类之间的问题解决了,人类才能全力以赴去面对人与宇宙人与自然历史的问题。也直到此时,人类才是作为真正的人类而存在和创造自身的历史的——公有经济人权法案就是这一切的基础和起点


公有经济人权法案

第一项:划分各级各地公有资本及资源产权。
第二项:把所有对应公民看作其对应公有资本及资源平均平等的股东。
第三项:按股份制属性建筹对应公有资本法人,对其公有资本经营管理。
第四项:由对应人大主持其产生及换届。
第五项:对公有股权及其运作的特殊规定 。

第一款:公有股权,自公民出生之日,即无条件所有,随其死亡自然消失。任何人,机构,法律都不得剥夺任何人之公有股权,其本人也无权转让,买卖和传承,并且公有股权的控制权只能由其本人或其本人授权行使。
第二款:对无行为能力的弱智公民,植物人,及未成年人等,由其监护人接受其公有股权的收益,同时监护人必须保障被监护者得到其收益的充分利益。若其本人转为正常或满18周岁,则立刻拥有其公有股权的全部权利。
第三款:各级各地公有产权及其法人,是平等的经济与市场主体,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同时,个体公民是各级公有股权的兼有者,而各股权互相独立,互不关涉。
第四款:国家与政府税费收入的一部分,要无条件转为公有资本。其额度,由对应人大决定
第五款:公有股权无股市,但可以委托代理。
第六款:本法案原则上支持公有资本与法人的升级,但必须以市场经济的正常方式进行,而排除任何行政方式。

私人经济的活跃与活力,一方面源于生产力科技的“落后”,一方面源于其对立面:即“公人”主观能动性弱的缘故。但极端可以改变事物的面貌甚至本性。极端的落后,造就的并非是私人能动性,而是原始社会主义;而极端的发达,却必然要造就现代的社会主义;而另一方面,不极端的发达,即也是不极端的落后,却要造就到如今几千年的私人主观能动性混账史!
现今,我们到处可以看到经济与生产自动化的影子,而另一方面,谁都又感觉可望而不可及。为什么?就在于如今人类经济格局的畸形:一方面,劳动力比自动化更加廉价;而另一方面:劳动力排斥自动化。但我们谁都清楚,没有什么比人更珍贵,也没有什么比自动化更能带来人类的解放。但为什么自动化不能普及人们不能得轻闲呢,恐怕我们只能得到一个极其模糊的答案。如果说资产者是自由的话,那么不自由的,就是那些不劳动就不能过活和致富的普通劳动者————是他们,这些干活人,牵制了自动化与人类解放的实现。当今人类社会这种尴尬的局面,并不是老早的问题,而是最近的,是人类科技生产力发展到今天的问题————人民公社时代的中国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的,如果存在,恐怕就好了——而今天,我们却现实地走到了这一步:自动化碰上了人权的牵制:是放弃自动化,还是放弃人权,恐怕两者都不可取。而问题却在所有制。我们赞同私有制,但不赞同绝对私有制;我们赞同公有制,但不赞同不公的公有制——而股份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二元所有制格局与结构,就是我们今天最好的选择。股份公有制,既要求股本的公有制性质,又要求公有资本与资源的股份制属性,这就是《公有经济人权法案》的特殊意义。那么《公有经济人权法案》与股份公有制又是如何促成自动化与人类解放的同时实现的呢?——资本与资源的股份公有制集中统一,一方面使大规模开发与采用自动化的局面形成;另一方面,每一位公民,都将享受到这种自动化所带来的‘利润’与‘轻闲’的‘人权’——“利润”,解决了每个人的经济问题;“轻闲”,使每一个人从传统劳动中解放出来;而“利润”与“轻闲”的共同作用,又将使新经济新生产新生活成为时代的必然。至于私人经济,则是一方面传统下去;一方面,在新公有经济的土壤上,诞生出新私人经济:也就是说,那时,每个人的公共股权与其服务于公有经济的劳动创新收入,将成为人们主要的私人经济——人人是公有经济天生的老板,人人又是自由劳动者——所谓不劳而获,过去曾是革命的弊病,而今天,则是人人都应享有的人权。同样,劳动过去是一种负担,而今天和未来,则绝对是一种享受和自由。一切得益于自动化,得益于《公有经济人权法案》所支撑起来的新人类经济局面。今天,所谓失业就业问题;所谓国企利益问题;所谓生产力提升及城乡整合问题;统统是扯淡——因为若人们还是在旧局面下挣扎,那么一切都是妄然!如果说“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对自然及生产科学适合,那么对社会科学也同样。人权的发展,不但求助于科技生产力,更要求助于人们的勇气,求助于人们的科学素养。在这方面,知识份子就担负了21世纪人类腾飞的领导重任;而至于勇气,则只能靠低层群众自已。如果说人民公社的失败是必然的,那么今天,《公有经济人权法案》对人类解放的意义就也是必然的——因为无论怎样,向更高处跨越的台阶已经奠定--------

目前,虽然大批农民子女甚至中老年农民涌进城市与开发区,但仍有近三亿农民与世隔绝,农村城镇化进程缓慢,后劲不足,农业现代化特别是产业化无从下手——这看似简单明了的问题背后,其实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发展的大问题——走西方之路,显然不行,但维持原状,也不是办法。如何在21世纪走出一条阳光大道,就成为中华民族最紧迫的问题!
而公有经济人权法案的出世,就是我们的太阳!
第一;他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无从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从主体到客体;从国家级公有经济到乡镇级,《公有经济人权法案》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它以明确的法律形式,赋于每一位公民各级股权:从控制权到收益分红权;从天生所有到明确规定“以股份制属性建筹对应公有资本法人”。
第三;它所指明的股份公有制,是真正的公有制,它明确排除了政府所有制与私有化,排除了公共股权的买卖,转让和传承。
第四;它明确规定了各级各地公有产权及其法人是平等的经济与市场主体,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并排除以行政方式升级或合并的问题。
````````````

总之,《公有经济人权法案》是如此清晰而神奇地理顺了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使公民一下子站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上。私有经济,国有经济,公有经济,社会福利保险保障,慈善事业,构成了公民五大经济防线。“私国公”三种所有制齐头发展,交相辉映,从而构成国民经济三大层次:第一层;国有经济,其直接或间接支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二层;各级各地公有经济,其天生是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并且是每位公民的经济人权基础。第三层;私有经济,机动灵活可大可小,构成国民经济最活活的肌体。并且三种所有又可股份制融合,相得益彰。
这样,我们才最终走到农村,再重新审视三农问题。本标题之所以城社化而非城镇化,是因为城社化是以大学为蓝本,进行家庭化改造的杰作,它与全民教育与文化事业大发展相匹配,从而必将成为城镇化的替代品。所以我们有意城社化替代城镇化。《公有经济人权法案》的实施,必将使农民从经济政治到教育文化生活,都来一个大翻身。但倘若农民再以现前大散聚之村庄为据点疯狂构建新家园,那么后果可想而知。并且土地若不及时集中化产业化,后果同样严重——所以那时就必须同时进行城社化改造和农民以土地换股权的行动——只有这样,“三农”才算真正彻底革命;城乡也才会真正走向整合——土地的集中,将以乡镇级为单位进行而避免村级。国家,仍是土地的所有者。

当农民掌握了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这些更高级的公共股权之后,可以想见,他们将以怎样的热情关注其股权与分红;将以怎样的热情与兴趣投入到更高级的国民经济与生产服务之中;将以怎样的热情与兴趣去改造自已的身心`````````《完》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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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ml 发表于 2005-1-17 07:2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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