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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炼成:价值并非是商品经济的“专利”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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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7-12-27 16:2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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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炼成:价值并非是商品经济的“专利”

黄焕金

 

曾经是张维迎导师的何炼成教授,根据马克思价值概念的基本意义而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价值规律不仅是商品经济的规律,就是到共产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消亡了,价值这个范畴仍存在,因此,价值规律仍起作用。不过到那时价值规律的含义,仅仅包含价值决定的意思,仅仅在生产领域中起‘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的分配’[马克思语]的作用;而价值通过交换实现的含义则不存在了,也就没有什么在流通中的作用了,因为商品经济已经不存在了。”“我们认为,根据经典作家论述,在商品经济消亡以后,价值这个客观范畴仍然存在,价值规律仍起作用,只不过到那时是价值决定的规律性问题,只是在生产领域中起作用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同意把价值规律仅仅看成是商品经济的规律。”(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第188-189页)

长期以来,人们对价值的理解就是“商品价值”,因此,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商品,还会有什么“价值”意义可言。一旦物品不作为商品出现,一旦物品不进行交换,那么就被看成没有价值的物品。人们同时认为,这也是马克思“价值”概念的意思,因为马克思只研究商品价值,只从交换过程中的价值表现来研究与掌握“价值”这个概念。但是对马克思的这种理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尽管马克思是从商品及其交换活动中研究与掌握价值意义的,但并不等于价值只存在于商品及其交换活动中。同一个事物,我们既可以从某个方面与角度来观察,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与方面来观察,并且这些不同角度的观察都会“殊途同归”。比如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价值的研究,得出价值是“人类劳动耗费的物化凝结形式”。但是,这种劳动耗费的物化形式并非只体现为商品,它实际上体现为一切劳动产品,即只要是通过劳动耗费而产生出来的物品,都因凝结着这种劳动耗费而具有价值,而不管这种物品在产生出来后是拿来作为商品交换,还是拿来自我消费,或者干脆扔到一边而白白浪费掉。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置这种劳动产品,它的产生都已经凝结了人类劳动的耗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就是何炼成教授所强调的从“价值决定”意义来说),它都具有价值。

---不过我所理解的“价值决定”与何炼成教授的理解有所不同,因为何教授的价值决定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意义上的耗费对价值的决定,而我则干脆用“劳动耗费”这一更基础、更初始性、更普遍化的形式来定义价值决定。为什么?因为虽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质也是劳动耗费的意义,但它的“社会”性仍然使它包含着“价值实现”的意思。它的意思是:只有那些能够得到社会与市场承认的劳动耗费时间,才是价值决定的因素与量值。而我的价值决定则抛弃了这种关于劳动耗费的限定,因此具有更纯粹的(不包含任何价值实现的)价值决定的意思。

从这个观点来说,被设计成没有商品交换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产品同样需要耗费劳动,所以产品同样具有价值,只不过这一价值不再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来实现了;通过直接的供给以满足共产主义社会的公众需要,就是共产主义的价值实现方式。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即通过发挥产品的社会效用以抵偿其生产费用,而实现产品的价值。

因此,何炼成教授特别看重“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因为以上价值意义的扩展与延伸,是建立在这两个概念的区分的基础上面的。由于有这种概念区分,才使我们懂得:商品经济与商品交换,只不过是产品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而不是一种决定方式。产品价值在产品成为商品以前,就已经被决定了,至于它是否用于交换,是否成为商品,那只是已经决定了的价值的实现方式与程度,价值可能在交换中得到更好实现,也可能在自我消费中得到更好实现;价值可能在某个市场得到超额实现,而在另外一个市场只得到部分实现。可见,价值实现是完全能动灵活的,而价值决定则是固定的。价值在交换中的实现通常以市场价格的形式进行,因此,这种市场价格往往是很灵活能动的。但这种灵活性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度与范围,即不会超过价值决定量所能够容许范围以外的限度。当然,对于在思维上无法区分这两个概念的人来说,这种情况就难以理解了。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凡是认为价值只存在于商品经济与商品交换中的人,他们都不太懂区分“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因为他们本来就是错误地将价值实现误以为价值决定了,最终认为,产品卖出多少价格,多少钱,产品的价值就是多少。这是对价值概念的最通常也最庸俗的理解。比如新闻上经常说:没收了价值1000万元的假烟,其意思无非是说:这些假烟在今天的市场上可以有1000万元的总价格。

我们再来进一步考虑,什么才是劳动产品价值实现的最佳方式?在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制度下,人们排斥了通过产品交换来实现产品价值的方式,认为这种交换具有某种“恶”的性质。在这里,产品价值实现的方式是仍然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和“大家庭”式的按需分配。不过,考虑产品价值实现的最佳方式,应该具有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使产品中所包含的价值得到等价的实现,通过这种价值实现来剌激人们的经济活动,从而达到激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目的。如果以大家庭、大锅饭的分配形式来实现产品价值,那么所起到的这种作用就很弱,最终,社会财富将会因消费过大而生产不足而渐渐趋向枯竭,社会陷于越来越严重的贫困状态。因此,在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试图既保持社会主义制度,又采取市场经济方式,就是一个创举了。它突破了马克思以来人们的习惯思维,即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再需要商品交换就可以实现比资本主义更好的成就与更高的水平。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图又是什么呢?它实际上是想在公有制(实际上是国有制)条件下搞市场经济。当然它的最终目的是国家与人民的共同富裕。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如何结合起来呢?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所要交换的物品的产权要清晰,物品的所有权是谁的,谁才有权出卖它,如果物品的所有权不是你,但你却要卖它,这与盗窃别人钱财就没有太大区别了。另外,物品所有人不可能将物品卖给它的所有人自己。比如本来这间住房是我的,因此我当然不可能将这间房子卖给我自己了。因此,从这些市场交换的基本原则来看,公有制下的市场经济都很难讲得通。公有制下,所有社会财产都属于全民所有,那么这些财产要卖给全民中的哪一个人、哪一部分人呢?如果交易成功,那么不是拿全民自己的财产来卖给全民自己吗?并且此时去卖这些财产的人,肯定不是属于财产所有者,或者不是财产的全部所有人,他们要卖别人的财产,其买卖收入到哪里去了?如果收入回到了全民手中,那这种买卖不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吗?通常,公有制财产由政府管理着,因此要在公有制上面搞市场经济,那么公有制财产当然就由政府来买卖了。那么政府将这些财产卖给谁?卖给全民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于是,实际上这就等于承认了这个人或这些人拥有了对于购买而来的财产的私有权,就象政府部门向妓女收税、发避孕套就等于承认妓女的存在地位一样。尽管公有制下还不承认公有制财产的卖者(即政府)就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但是一旦有人购买这些财产,那么就说明这些财产已经从公有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

因此,市场经济与私有制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这也就是马克思一直认为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里,不再存在市场经济的深刻原因。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公有制要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显然就难以成立。今天的某些国有经济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发展,那是因为它实际上已经化为部门与特权群体的私人的利益了。这些国有经济实际上已经站在私人的立场来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与产生作用了。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它已经与其它经济成分那样,具有了它自己的与全民利益不同的利益性,而正是这种个人权利,促进了国有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才看到,今天的国有企业除了与私有企业那样纳税外,几乎不向国家上缴利润,而这在私有企业那里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可见,本来商品与市场是最佳的价值实现方式,但由于它必然包含的个人所有性,所以为马克思主义所排斥。在他们看来,宁愿要“劳动券”而不要货币来衡量人们的劳动所得,但是,如果劳动券被容许周转与流通,那与货币有何差别呢?其实,仔细研究起来,马克思主义反对私有制是错的,他们反对的应该是“私有垄断制”而不是私有制。所谓私有垄断制是指只有一部分人有拥有生产资料,另外一部分人则没有,所以拥有者就可以凭借他的所有权而对社会、对另一部分人进行利益垄断。而所谓私有制则是一种普遍所有的个人所有制。当一种物品每个人拥有时,就不再有人可以凭借对它的所有权而垄断社会、垄断别人了。所谓“制”是指一种一般的普遍的现象,私有制自然是指个人所有的普遍化。比如每个人都有土地,这是私有制。这与只有地主才拥有土地的私有不同,如果只是占极少数人口的地主才拥有土地,这不算是土地私有制(而不私有垄断制),尽管所占有的这些土地确实是私有的,但并未变成一种“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所有制都不再是恰当的了。因为在这个条件下,一切产权都在流转着,通过产权交易、通过资本市场,产权也象一般商品那样,随时流转。产权通过社会流转机制,一时聚集在国家手里而变成国家所有,另一时又聚集在私人手里,变成私人所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以什么所有制来审视这些产权的归属,那是相当错误的事情。因为它会限制产权的流转,而产权的充分流转是产权发挥最大社会作用所必需的。因为只有这样,特定的产权才能流转到最适合经营它之人的手里,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合经营它的人来说,这种流转也是对自己的一种解脱。另一方面,产权的流转是一种自由交易行为,因此,产权以实物的形式流转出去了,却仍然以价值的形式、货币的形式保留在原所有人手中。因此,许多人把国企改制看作私有化,这是不对的,因为如果改制是公正的行为,那么国企实物所有权流转出去了,但其价值却仍然保留在国家手里,因为这种改制毕竟已经假设为公正的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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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经济 何炼成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共产主义社会 特色社会主义 价值 专利 商品经济 何炼成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沙发
chobert 发表于 2008-1-24 07:4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认为价值的决定还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比如,生产一个飞机:现在有报道哪里有农民也能生产出了飞机,照楼主所说的,那飞机的价值就是这个农民所决定的吗,显然不是,农民只是造了一个飞机,但他没有用一些先进的技术,即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故不能形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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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李冬会 发表于 2008-1-24 20: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位教授太有才了,界定了这个概念,忘记了那个概念.
不自由,毋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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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mingjingfeitai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11-26 10:38:4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赞成卓炯先生的观点。。。。。。。。。。。。。。。。。
苗实,读书人,大乘行者,有意可联系miaoshijjx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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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fandong1120 发表于 2009-11-29 10:13: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问题还有待商榷啊
还是努力吧,这个社会不需要像我这样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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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山成功 发表于 2009-11-30 22:21:2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略看一下。楼主的主要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这些自称为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人,当其不能理解马克思某些观点时,就称马克思是错误的,某些人做出了什么突破性贡献。谎谬之极,说明这些学者显然不具有完整的科学态度。
社会主义个人的产品当然是要进行交换的。只所以不再是动物性质的商品交换,只是因为,社会主义个人的产品具有双重的、辩证的关系: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是自由联合生产体的总产品的直接构成部分。它直接就是社会的产品!而不再是可能意义上的社会产品即商品意义上的社会产品。因此,社会主义个人产品的交换关系本质,不是商品交换,而是活劳动的交换!
重建每个人所有权,及其共同占有生产方式,为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类真正民主制,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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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verrun 发表于 2009-12-1 14:10: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主,我怀疑你的动机。
你在最后落脚到产权问题时,故意混淆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你讲的内容是使用权问题(且不说讲的对不对),用的词却是”所有权“。
让我用简单的语言告诉你:社会生产确实需要合理配置各种资源,但是这不是社会资源私有化的理由。因为社会资源私有化即不是合理配置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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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li2006 发表于 2009-12-3 12:13: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坚持拥护我的导师——何炼成教授的观点!其他人员不要混淆视听,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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