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漏洞。
孟文按照自己的方法计算出1978年“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工业部分为51.98亿元”。如果按照孟文所说的当年的农业人口“83039万人”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业部分为应为6.26元。然而在孟文用作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佐证”的“农村生活体验”中,这6.26元来自工业的收入竟不翼而飞了!
在孟文的“农村生活体验”中, 1978年农民分配到的只是人均500斤“粗细搭配的粮食”,其中要有400斤粮食用于自己的消费,才能保证“人不挨饿猪不死”;按当年市场调节价粮食的比重计算,农民人均又卖了40斤“市价粮”;剩下的60斤实际上是由“籽棉”、“萝卜”等多种成分构成的所谓的粮食。在“穿衣靠纺花织布”的当年,如果没有分得的籽棉,农民会连衣服都没得穿了。
除此之外,农民就只剩下用于“盐和火柴”支出的人均不足1元的“鸡屁股银行”了。
那么农民来自于社队企业的那6.26元“职工工资”哪里去了呢?会不会农民那人均500斤“粗细搭配的的粮食”中有一部分是用这个工资收入买来的呢?不可能!因为当年农村集体的可作为农民家庭纯收入的部分是有多少分多少的,如果最后的结果是人均500斤粮食,那么可供分配的也就是人均500斤粮食(储备粮除外)。由于农民各家的情况不同,有些家庭仅靠参加集体劳动的工分会不足以分得人均500斤、甚至400斤粮食,但同时一定会有农民依靠集体劳动的工分足以分得超过500斤以上的粮食。如果前者以货币形式向集体支付他们所获得的社队企业的工资收入而分得了人均500斤粮食,那么集体在向后者分配时,超过人均500斤粮食以上的工分收入就只能以货币形式而支付了。因此,在最终收入的构成上,除了人均500斤粮食以外,按孟文所计算的人均6.26元社队企业支付的职工工资依然会构成了农民的纯收入,构成了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但在孟文的“农村生活体验”中,这6.26元却不见了,它到底哪里去了呢?难道孟某连人均只有“46.54元”可支配收入的8亿3千多万农民的人均6.26元来自工业的“职工工资”也要克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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