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bwang280
6930 37

概括张五常的经济思想 [推广有奖]

31
wbwang280 发表于 2008-5-7 09:3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5-7 8:06:00的发言:

如果理论中的诸多定义不断将其中的概念引入到另一个“更不熟悉”的概念,个人以为这是失败的。

“通约”的含义又是什么?到目前为止,所谓“加总”仍是空洞的。

使用“术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表述的准确和简洁,但若另一方对此“术语”不熟悉,适成交流的障碍,正如我的“通约”,你的“选言判断或析取命题”。

“如何通约诸个体为获得某经济物品的代价?”,我的意思是:若你获得一台电视机的保留代价是“3000元”和“两小时的麻烦”,我获得这台电视机的保留代价是“3000元”和“五小时的麻烦”以及“家人的某种程度的非难”,要加总我们两人对电视机的需求,就需要把这五种代价用同一种单位表达。

“关于“通约”,可以通过找到一个等价物(往往是货币)解决。”,我的意思是:可以用货币单位来表达这五种代价。通过你的其他选择决策可以推导出:对你而言,“两小时的麻烦”等价于“100元”;通过我的其他选择决策可以推导出:对我而言“五小时的麻烦”等价于“150元”,“家人的某种程度的非难”等价于“100”元。因此,可以说,你获得一台电视机的保留代价是“3100元”,我获得这台电视机的保留代价是“3250元”,这样就分别得到了你的“需求曲线”和我的“需求曲线”上的一个点。用类似的方法可以得到这两条“需求曲线”上的足够多的点后,就可以“水平加总”得到我们两人的“需求曲线”。

使用道具

32
sungmoo 发表于 2008-5-7 10:3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wbwang280在2008-5-7 8:46:00的发言:“诸个体的偏好不变”在五常经济学中是公理性假设,是否接受此假设本质上是“信仰”问题。当然可以讨论此假设与现实的符合程度。其实,对每个五常经济学的结论的检验都是对此命题的某种间接检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0041s.html

在张五常的“公理体系”中,可见“偏好”一类表述?

张五常难道不想替代“主流”中的公理(或者“范式”)?

使用道具

33
sungmoo 发表于 2008-5-7 10:3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wbwang280在2008-5-7 8:46:00的发言:我认为,我已精确界定了“可能错”的意思。

我不认为。

因为我们看不到判断“对”“错”的方案,也就不知道到底什么才算“可能‘错’”。

使用道具

34
sungmoo 发表于 2008-5-7 10:4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wbwang280在2008-5-7 8:37:00的发言:

所谓“误导”是双向的:我的表述本身有令人误解的可能性,而你可能没有仔细看我的文字,二者共同导致了“误导”发生。

对“人是要死的”,我认为是一个“不可能错”的命题:当观察到某人活了n 年,并不能排除此人在n+m年死去。若说“人会在出生后某年内死去”,就是一个“可能错”的命题。

究竟如何才算“仔细看你的文字”呢?

现在我们想知道:你的“可能错”之命题,究竟该对应哪类命题?——特别是,所谓“错”否,如何判断。

或者说,你的“可能错”之要求,究竟要排除哪类命题?

一个命题“可能错”与否,不能全凭某个人一张嘴吧。

使用道具

35
sungmoo 发表于 2008-5-7 10:5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wbwang280在2008-5-7 9:09:00的发言:

一种“间接检验”:A推出B,则当观察到非B时,就推翻了A。其中B可观察,而并不要求A可观察。

你的例子似乎是对“其他条件不变”的误读。假设我们可以用某人面临的A、B、C三种物品的价格以及他的名义财富m来完全描述其面临的环境。当A是价格变化了,而B、C的价格以及m都没有变时,我们可以说“除A的价格之外,其他条件不变”。但显然A、B以及A、C的相对价格,他的“实际收入”,他的收入可以买到的A的数量等等都变化了,而这与“其他条件不变”并不矛盾。

http://www.8nn8.com/zt/010/018.htm

这里不是所谓“误读”与否的问题。而是,我很奇怪,许多提及所谓“需求定律”之人(以前已经遇到许多类似情形了),都不愿意事先声明自己的“其他条件不变”究竟指什么,特别是不声明这里讨论的是“名义价格与名义收入”,而只愿意笼统地提到所谓“经济代价”(关于Giffen good解释的混乱来自此)。

显然,按楼主的表述,“需求定律”已经是受高度限制的定律。而弄不清“其他条件不变”指什么,又何来判断其“可能错”呢?运用需求定律时,若弄不清“其他条件不变”指什么,则极易导致滥用。

使用道具

36
sungmoo 发表于 2008-5-7 11:0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张老先生本人应该很清楚与“需求定律”本身相关的许多问题。

这里先不谈其他,只谈一点。“需求定律”本身若无确定的表述(当然这也可以算另一个问题,但仍与本问题有关),人们其实根本无法说明它“可能错”与否(或者说,它永远“不可能错”)——也就是说,如何表述“需求定律”,直接关系到它“可能错”与否。

当然,判断“需求定律”是否满足“可能错”这一要求之前,我们还是必须知道,究竟怎样才算“错”,这是前面一再讨论的问题。

(不过,最可怕的情形是,“需求定律”被表述成一种“不可能存在”的情形,这样连“判断对错”都无法进行了吧)

使用道具

37
sungmoo 发表于 2008-5-7 11:1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wbwang280在2008-5-7 9:33:00的发言:使用“术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表述的准确和简洁,但若另一方对此“术语”不熟悉,适成交流的障碍,正如我的“通约”,你的“选言判断或析取命题”。

相比于“通约”与“选言判断”,哪个是更易造成“交流障碍”的“术语”?

Kuhn似乎提到过“不可通约”。

数学中的“通约”又似乎与有理数与无理数有关。

使用道具

38
onlyzz 发表于 2008-5-7 15:2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张五常的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没有繁杂的数学公式,眼花缭乱的经济模型,而是从“人”这个最朴素,但又最深奥的角度解读经济,或者说人的行为。也许“最基本的,也是最总要的”这个道理永远都不过时吧......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6-7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