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天下一人在2008-8-9 14:52:00的发言:应该说,一个基本的维持自己及家人生命和正常生活、发展(包括教育)的资本存量或收入流量,
应该是有能力“选择”交易与否的最基本条件吧。
关于公平契约,我确实没说清,我想对于契约,我是以周其仁的那篇著名的论文为我的标准的,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1996,经济研究)。
但公平就不太好定义了,也许我们可以这样含糊的说:给人以“选择”的机会?
但是这个机会是随时都有的?还是抓不住就活该啦?——这个感觉比较接近于“起点公平”。
Bajjio有过这方面的帖子,让他来说说看。

你所说的似乎是和阿马蒂亚.森所说的“实质性自由”有关,并不一定是和实际收入相联系。
人均收入低的国家,平均寿命不见得比收入高于它的国家的水平低。教育中尤其是“基础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政府的职责有关,
而且“实质性自由”与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还是密切相关。
我想这些居民在不具有winston所说的劳动法以及工会等的前提之下,以此作为自己的决策依据的可能性也不太大。
“公平”这个概念多少年来争来争去也没有什么结论。有人认为“起点公平”重要,有人认为“结果公平重要”。
可能更多的和政治哲学以及道德哲学联系在一起了。
如果联系到某些被雇用者,他们心目中的“公平”通常只是自己的一种心理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