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消费者可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对一家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在这个系统中,消费者不仅可以看到这家企业的基本注册情况及商业信息,还能了解到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都须通过公示系统平台把自家的经营信息及商业信息晒出来。
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条例》运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企业责任,倒逼企业守法、自建诚信。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曾对媒体表示,《条例》的出台颠覆了工商部门多年来的市场监管方法,重构了监管体系。
在专家看来,《条例》对市场中企业的客户、合作方等不同群体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监管企业不单是政府的责任,还要社会共治,而《条例》实施的效力更要放到实践中去检验。
那么《条例》要求公示的是哪些信息?企业信息公开与保护商业信息秘密的边界在哪里?
《条例》改变了过去行政部门大包大揽
《条例》规定,公示系统中的信息来源主要为政府部门和企业自身,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而企业从每年“被动”年检上报改为“主动”公示年报,以及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商业信息也要即时公示。这些商业信息将成为评价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依据,强化对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隐瞒真实情况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名录三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在其他企业担任相同职务。与此同时,各行政部门也会联动响应机制,进行信息共享,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这只是政府层面上的受限。”张茅指出,更大层面的受限来源于市场本身。
如果企业产生了“不良信用”,在银行贷款、消费者购买选择上,都可能受到市场其他群体的限制。“企业的发展在市场,违法的限制也来自于市场,假如一家餐饮企业进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恐怕大家就不愿意去消费了,这种限制会让企业寸步难行,如果不主动纠正自己的行为,企业或将面临退市的风险。”张茅强调。商业信息
“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改变了行政机关过去在市场监管中大包大揽的格局,政府不再干预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将企业的各类商业信息提供给市场,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在张茅看来,政府的简政放权体现在规定企业通过公示系统上交年度报告,不再需要上报年检,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由事后抽查代替事前审查来检验商业信息的真实性。
“过去年检是企业上报工商部门审查,企业对政府负责,现在企业自己公布年报,是对社会负责的体现。过去是由政府审批,耗费时间长,现在不审批了,而是通过商业信息化的手段或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公布的信息和年报信息进行事后的随机抽查。”
在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看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是大势所趋。
“过去,工商部门是通过收费、巡查的方式进行一种‘粗放式管理’,这在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时作用很大,随着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工商部门收费的职能被大大压缩,划分区域进行市场巡查的监管方式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市场中企业数量无限多,企业的业态和经营方式又多元化,工商管理的执法队伍人数却十分有限。现在倡导信息化手段不仅能提高监管效率,也能减轻企业过去在年检上报时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胡颖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管模式在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实行,企业信息公开与商业信息秘密保护的边界在哪儿,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可以防范系统性风险,通过掌握各地的企业经营情况,了解企业违法违规的问题,有利于找出共性因素,避免出现集中的大规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