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msky2013 发表于 2014-10-20 12:51 
我没搞清楚吗?只要测量个别劳动时间,就可以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测算,我早上跟帖探讨,不知何故至今未出(没有敏感词)。我的大概意思,就是劳动时间可测量,加权平均可求算,这都没有问题。当然,这只能是局限于数学的范畴来说,到了马克思的语境,就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了。我们来看马克思本人给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
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很显然,马克思文本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逐个企业(生产同样使用价值即产品)去采样,然后予以加权平均,而是更接近于“解剖麻雀”的意思。我不敢说这样的理解就真切扪摸到了马克思的本意,但是这样的理解,比之逐个企业采样然后加权平均,说它更接近马克思的本意应该没有多大疑问。具体说,就是这样的一只“麻雀”即标准生产单位,它具备了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以及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在这样一个满足了“马克思条件”的标准生产单位,生产某种使用价值即产品的劳动时间,毋庸置疑是可测量的。然而难度在于,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以及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
这些条件能否量化?没有这样的量化作为基础,就谈不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标准生产单位的劳动时间)的测量。
退一步说,如果并不特别在意马克思的原始文本,那么用加权平均代替真值,应该说也不无不可(只不过要付出学术耗损),但是权数不能马虎对待,否则就彻底否定了马克思的定义。权数除了某种使用价值即产品在不同企业的产量,还包括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这些东西。如果这些东西能够量化,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统计。
值得注意的是,复杂产品的生产需要社会协作,如此一来问题就会愈发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