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msky2013 发表于 2014-10-20 23:02 
应当承认,马克思所说的“平均”的对象并非个别劳动时间,而是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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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表述很容易迷惑人,似乎是先要确定“正常生产条件”,“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才能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并非如此,他是从本质的角度论述的,不能看成一种量的确定方法。“生产条件”、“劳动的熟练程度劳动强度”,这些都是无法进行平均计算的量,是不能预先确定的。
决定劳动产出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客观条件,即生产条件,二是主观条件,即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这两种条件的合力,会反映在最终产品上,即表现为制造同样的劳动产品,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同。条件较优的花的劳动时间较短,条件较差的化的劳动时间较长。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劳动时间实际上就是各自的生产条件差异的指示器,因此,加权平均计算实际上就是确定马克思的”正常劳动条件“、”平均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精确量。所以加权计算必须平等看待各生产单位。
若加权之前不平等看待,就会陷入矛盾循环,这个”权“永远也求不出来。这当然不是马克思的问题。
1、根据马克思的表述,的确先要确定“正常生产条件”,“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才能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测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须坚持马克思的定义,否则测量出来的结果就跟马克思脱离了关系。
2、“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这些都无法进行平均计算,那就等于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可测算。
3、
正因为“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劳动时间实际上就是各自的生产条件差异的指示器”,才有必要对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进行加权平均。如果“加权计算必须平等看待各生产单位”,就会出现“奖懒罚勤”、“劣币驱逐良币”这样的荒唐局面。马克思把定义搞得比较严密(至少字面上是这样),正是考虑或者说顾虑到了这一点。
4、既然加权之前不平等看待就会陷入矛盾循环,这个“权”永远也求不出来,那么尽管至少在体力劳动的情况下,马克思的定义还算严密,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可测算缘于他的定义,那就不能绝对地说“这当然不是马克思的问题”。
总之,撇除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来测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仅限于求算简单的加权平均劳动时间,这固然极大地简化了测算工作,但是这实质性违背了马克思的本意,而且必将导致价值评价体系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