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把劳动力耗费定义为价值,衡量计量价值用劳动力持续作用的时间,为了避免不出现“越懒,价值越大”,想出了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制约。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怎么产生的呢,是由“当前的社会生产条件决定的”。那么什么“社会生产条件”,又是怎么决定的,不管马克思有没有具体论述,我们不妨进行分析一下。
用生产同一种产品同一个行业的企业总人数除以该行业生产的总产品量,得出每一件产品的平均劳动力耗费量。以一年一个周期算,假若每年的工作日不变,该行业的总人数除以一年固定的工作日,得出每日的平均劳动力耗费量。
显然,劳动力耗费的件均量与日均量所包含的劳动力耗费量是基本不相等的,或者说相等的概率微小,可以忽略不计。现实中,人们交换的对象是商品,不是劳动力耗费,因此件均量才对交换者有意义,日均量至多只对生产者计算生产成本有用,对交换者没有意义,交换者是不予考虑的。这样,日均量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代表的平均劳动力耗费对生产者的制约,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尺度论”转移到了对交换者的制约和参照上,这在逻辑上做了一次概念偷换。
此外,在理论假设模型描述上也表现前后不一。比如,假设一个行业有3家企业,劳动力人数分别为1、2、3人,都日产1件。社会总人数6人,总劳动时间1日,总产品3件。那么每家企业的社会劳动时间日均量1/3日,每家企业的劳动力耗费日均量2人,产品件均量耗费劳动力2人。
上述假设例子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3家企业的总劳动时间是1日而不是3日,因为它们均没有超出1日的生产。这正如把3家企业合并成1家企业从事1日生产一样,不能说把1家企业的人数拆分来,拆分多少人变多少家企业就等于可以累加多少日。
既然马克思已经把全社会的劳动力做了无差别的平均化,那么每个经过平均化的人所付出的劳动力耗费带来的产品量应该是成正比的,而不可能出现平均化后的不同人数在同一个工作日里会产出一个等同的产品量。如上例,1人企业产品量1件,2人企业产品量必然2件,3人企业产品量必然3件。否则,这种假设模型就已经违反了自己无差别,平均化的假设前提。
这里需要讲清两个时间关系,一是固定周期的自然时间或生产时间,二是由劳动力人数每人工作日可以无限累加的时间。续上例,3家企业总劳动时间只存在自然时间或生产时间,并不超出每年除节假日外的固定时段。而劳动力人数的工作日或出勤日就可以随人数不限增加,每人日代表最基础的劳动力耗费计量。这样一来,劳动力耗费的时间实际上就与劳动者出勤人数一致,劳动力耗费量就是劳动者人数总和的统计意义。为此,统计劳动力耗费量实际上就是统计劳动者人数量,并在此基础上除以总产品量,得出该产品最基本的每件“社会必要劳动力耗费量”,作为交换双方的比较参照,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量对交换者的对方已经不需要了解了。
按马克思的逻辑,劳动力已经平均化,一个产品一个行业的劳动力耗费总量就是一个产品一个行业全社会劳动者人数总和的统计单位,再用时间手段计量劳动力耗费,在商品价值的“实体”内容方面实属画蛇添足,毫无意义的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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