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第二节分析了斯密编造的海狸换鹿的范例,指出,他编造这个范例,是为了定义他的第二个价值概念。至少,斯密还煞有介事地说,“初期蒙昧社会”里,两个人的两种产品的生产率相同,具体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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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鹿一头的平均时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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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海狸一只的平均时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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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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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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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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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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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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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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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小张专业化捕杀鹿,小李则专业化捕捉海狸。在斯密心中,同交换中的人一样,认为自己专业生产的东西去换别人专业生产的东西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交换比例:自己生产的东西所付出的劳动量高于换回的他人生产物所耗费的劳动量,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亏了。这想法正常。而在自己已知自己的全部生产率情况下,是不会出现亏的情况。比如小张,知道自己的捕杀鹿的劳动量是一天,且若自己去捕捉海狸则劳动量是两天。他专业捕捉到两头鹿,用了两天,在交换时,他做了个计算,如果用捕捉两头鹿的两天时间,改用作猎取海狸的话,可以捉到一只海狸,这就是他在同对方交换时的底价,两头鹿换来的海狸数少于一只,那他就拒绝按此比例交易,继续协商新比例,或掉头走开。到目前为止,都很正常。但不正常的是,斯密假定小李的海狸生产率,恰好等于小张的海狸生产率,都是两天一只。于是,斯密就在这个编造的生产率数据下,推导出他的结论:一只海狸换两头鹿,因为两头鹿的劳动量,等于一只海狸的劳动量。恰好,这样交换,小张和小李似乎都不亏,换回的物品量恰好等于自己生产此物品的机会成本,于是斯密就心安理得地定义了他的第二个价值:一物品的价值,等于生产这物品的劳动量。
有人会说,当小张是专业猎鹿的,而斯密并没有说小张的海狸生产率是两天且等于专业猎海狸人小李的生产率呀?斯密是没有如此设定,但是,如果没有我们补充的设定,斯密所说的交换各方的“两不相亏”就成了无源之水,根本无法判断了。在斯密的范例中,他只给了两个数字,而两个人生产两种产品,应当有四个生产率数字,那么,我们只好按他给的两个数字,扩展到四个数字了。并且,这样扩展之后,斯密的第二个价值定义,似乎就说得通了。
在第二节,我指出了两点问题。第一,做为专业猎鹿人的小张,如果转业去捕捉海狸,他的海狸生产率一定等于专业猎海狸人小李的生产率吗?如果不等,后续的推论会有什么变化呢?斯密的第二个价值定义还成立吗?第二,如果小张(对小李也一样)生产两头鹿的机会成本是一只海狸,交换中用两头鹿换回的海狸也是一只,那么,小张虽然不亏,但他还有必要进行交换吗?他只要放弃生产两头鹿,用这两天生产出一只海狸也是可以的,有必要进行交换吗?在他的范例中,交换可以由自己生产替代而不发生损失或增益,交换可以停止,那么按劳价论定义的所谓等价交换就是无意义的。
有人辩解,斯密是设想“初期蒙昧社会”的情形。但是,他给出了分工社会的范例了吗?他指出了分工社会中,两人两产品的四个生产率的常态是四个不同的数字吗?他是在研究了分工社会之后,在分析分工社会的问题时,采用了不同于劳价论的价值论了吗?没有。他在打马虎眼,用初期蒙昧社会范例编造的劳价论,直接用于分工社会的价值分析。
以上,是对斯密推导他的第二个价值定义的增补,也是为了同马克思继承他的定义的推导过程进行比较做的铺垫。
马克思怎么推导出雷同于斯密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定义的呢?
他这样开始:有人专门生产麦子,另一人专门生产铁。之后他们交换,议定了交换比例,马克思设为:一蒲式耳麦子=(等于号就是说可以换回的意思)a担铁。麦子和铁,虽然都有使用价值,但毕竟是不同种类的使用价值,简单说,是不同类事物。不同类事物相交换了,并且是按照1:a的比例交换了,这让许多古典作家和马克思本人想不通了,不同类的事物,严格说,不同类的使用价值不可比,麦子的食用“价值”同钢铁的器具“价值”不可比,那更别说有个具体的比例了。但生活中,人们就是按照一定的物量间的交换比例进行交换的,这无法否认。那么,这个交换价值的背后,一定有不同使用价值之间某种共同的、可比的东西存在,并决定着交换价值,马克思们这样设想着。
这个共同的、可比的东西是什么呢?分工社会中,大多数种类的物品是劳动产品,所以交换大多数情况是劳动产品换劳动产品,较少自然物品同劳动产品交换,于是马克思武断地说,商品只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而把用于交换的自然物品开除了,按他的话来讲,就是把用于交换的自然物品开除出“商品界”。这样,他似乎是“顺理成章”地得到结论:两样不同的使用价值相交换,一定是两样使用价值的相同的属性在做比较,这个相同的属性就是两种使用价值都耗费了人类劳动,所以交换比较的是劳动,进而,1:a的交换价值,其实是一蒲式耳麦子的劳动量,等于a担铁的劳动量,1:a是表象,等量劳动相交换是“实质”。
这里停一下,来看看斯密怎么理解等量劳动交换的。本节一开始,我们分析了斯密的思路,就是交换中,人们秉持着这个原则:自己生产并卖给他人物品时,如果此物品的机会成本若高于买进的他种物品的数量,就是亏了。这个时候,斯密至少还是一种正常的思维。但他设计的海狸换鹿的例子,彻底封死了机会成本小于购进量的可能,也就是成本小于收益的可能。这种可能性,在分工社会是大概率事件。这是斯密的问题,但他至少还有不完全的正常思维。到了马克思那里,等劳动交换、成本必须等于收益便成了教条,变成了所谓的“原则”,似乎交换双方“两不相亏”是事先定好的、由神秘的东西支配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天条,而不是双方在协商中努力的方向和过程。斯密的错误被教条化了。
接着,马克思说,既然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交换时,比较的是共同的东西——劳动,并一定是等劳动交换,那么,只要确定了麦子的价值即生产麦子的劳动量(同理,确定了铁的价值即生产铁的劳动量),则两物就可以按照各自价值的比例颠倒过来决定交换价值。比如,一蒲式耳麦子的价值是100小时劳动,一担铁的价值是100/a小时劳动,那么,a担铁的总价值就是100小时劳动,恰好与一蒲式耳麦子的价值100小时相等。
马克思所继承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就按照不同于斯密的范例的推导过程,推导出来了。
所以,马克思的“价值论”,不同于斯密等人的“价值论”的地方,不是他们的价值概念不同,而首先是推导过程不同。马克思依然还是劳动价值论者。
有人辩解,说马克思说,价值是抽象劳动,价值量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些都与斯密和李嘉图等人不同,因而不是劳价论。这个说法是概念不清的表现,马克思无论怎样改变对价值和价值量的说法,他都在紧扣斯密的第二个定义,上述只是一种变种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说法而已。另外有人辩解,说,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是凝结于物品中的劳动,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还要使用“劳动力价值”这个价值说法,并且在某些研究场合说“劳动没有价值”?认为马克思不是劳动价值论者。这是一种肤浅的认识。马克思变换价值说法,是因为劳动价值论的等价交换,解释不了利润的存在,而马克思为了把利润歪曲成剩余价值,不得不暂时放弃劳动凝结说,改用活劳动创造价值说,于是出现了“劳动没有价值”的双重诡辩。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将在下一节接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