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混同了测量理论和价值理论:
首先,让我先向读者介绍一下测量理论的内容,假定存在如下生产和分配状态:
资本家:100公顷土地,劳动者:20人,共同合作生产大米,年终产晶20吨大米;分配比率1:9,资本家收入20*(1/10)=2吨,劳动者收入20*(9/10)=18吨。
如果我们以劳动人·年作为测量单位,则资本家收入=(2/20)*20=2个人·年,而劳动者收入=(18/20)*20=18个人年;如果我们以土地公顷·年作为测量标准,则资本家收入=(100/20)*2=10公顷·年,而劳动者收入=(100/20)*18=90公顷·年。前者20吨大米=20人.年劳动,后者20吨大米:100公顷.年土地。
我相信,读者看到20吨大米=100公顷·年,资本家收入=10公顷·年,劳动者收入=90公顷·年,一定会感到荒谬,感到不可思议;但是读者却视20吨大米=20人·年劳动,从而资本家收入=2个人·年劳动,劳动者收入=18个人·年劳动,为正常之极,请思考一下,如果认为前者荒谬的话.那么后者不和前者性质相同,而一样荒谬吗?
上述的计算方法本质是:收入=分配总量*分配比例
对于20吨大米,资本家收入=20*0.1=2吨大米
对于20个劳动者:资本家收入=20*0.1=2个人
对于100公顷土地:资本家收入=100*0.1=10公顷土地
但是,分配的是收入,因此是20顿大米。劳动者和土地怎么分配?他们又不是收入。因此,后两者计算收入方法本身就不符合逻辑。最后自然是得不出“20吨大米=100公顷·年”
因此,所谓的测量理论逻辑上难以成立。从这点难以敲开劳动价值论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