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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9-9-1 17:08 兄弟觉得,兄弟的表述比既有的理论更严谨,可替代当前的表述。亦即:更一般化,更简化,更容易在理论上拓展、展开、衔接,尤其是更切合实际,和现实行为更贴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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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9-9-1 17:19 在供求关系一定的前提下,情况下,谈不上最优不最优,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上来看,交换结果、成交态势、成交价格也是一定的。有点类似于说,随行就市。
教授
sungmoo 发表于 2009-9-1 17:10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任何厂商与消费者个体都不可能单方面制定或影响市场价格,这时市场上没有“价格制定者”,只有“价格接受者”。
sungmoo 发表于 2009-9-1 17:10 这时,首先,只能谈哪种价格是“均衡的”(取Walrasian均衡意义:使得“超额需求”不存在的价格),而不能谈哪种价格是“被制定的”(均衡的定义问题)。
sungmoo 发表于 2009-9-1 17:10 这时,既定条件下“均衡价格”是否存在,或者,“均衡价格”存在充分条件是什么,这是经济学随后要讨论的问题(均衡的存在性问题)。
sungmoo 发表于 2009-9-1 17:10 当均衡价格存在时,这样的价格是否唯一,这样的价格如何实现(均衡的唯一性与实现问题)?这些问题都要再引入假设来说明经济体系的动力学机制。
徐生 发表于 2009-9-1 17:03 价格的形成,就是价格如何出现。我们可以假定,先有2个人(或2群人,或者一群人的两方),他们各有产品,不知道交换,尚未交换。到了某时,他们明白了交易,觉得应当交换,就各自携带着东西,提供到市场上,意图交换。买卖双方谈来谈去,谈成了,就完成了交换,同一个瞬间,价格得以出现。
徐生 发表于 2009-9-1 17:40 在“任何市场”上,从而来说,在“市场”上,卖主和买主都是价格的制定者,也是价格的接受者,进而来说,“制定者”、“接受者”并不重要。
sungmoo 发表于 2009-9-1 17:38 至少目前,个人不感苟同。 (老兄连既有理论是什么尚未清楚——这一点是老兄前面一再承认的,何来谈与既有理论“相比较”呢?至少既有理论的许多内容老兄似乎都未接触过,否则交流不会有如此困难)
徐生 发表于 2009-9-1 17:42 “均衡价格”的定义应当是:消除买方内部竞争、卖方内部竞争、买卖双方的竞争之价格。换言之,消除了一定市场、一定交换的那个价格。这样一来,才足够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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