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底,人们是想用“需求定律”来解释竞争的结果,还是想用竞争的结果解释“需求定律”。
我同意这个例子,但不同意原作者(和张五常)的解释。
竞争有多种形态,不管多么不充分、不完全的竞争,仍然是竞争、仍然存在市场(竞争)。完全竞争、一般均衡状态只是一种现实中不存在的极端情形。
五常的话“逻辑上,只要有竞争,嘉芬物品不可能存在”是不清楚的,尽管为需求定律加上一个约束条件:竞争,但没有指明竞争状态。
从一楼引述的张五常的两段话,我理解张五常的意思是用充分、完全竞争(例如,有充分信息)来否定吉芬物品。不妨假设他的论证成立,也是一种极端情形中成立的结论。不适用现实中的一般竞争状态。套用楼上的话,五常想用充分竞争的结果解释“需求定律”,这篇引文也是这样。
我认为,这个实例说明了嘉芬物品的存在性,竞争可以指不完全竞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8-27 13:56: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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