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rnold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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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原创]车祸肇事者逃逸之后的补偿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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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oldzhao 发表于 2008-10-23 18:3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有趣的是,在其中的各方都表现的非常理性,选择了最优方案。

就肇事者而言,确信没有目击者的情况下,逃逸是最优选择。

对警方而言,不作为也是最优选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耗费警力缉拿肇事者的成本极高(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而收益有限;二是当居民拦路索取补偿时,强行制止很有可能使矛盾激化,领导可能丢失乌纱帽,这对领导而言可以视为无穷大的期望损失,因而不作为就成了最优决策。

对行人而言,在警方不作为的情况下,交少量的买路费也是成本最小的方案,毕竟返回选择其他路径或强行冲过路障的成本都远高于交买路费。

对受害者家属而言,显然用这种方式补偿受到的伤害也是最优的。

正如猫爪版主所言,在国家机器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市场自发形成了均衡,但这种均衡对当事人是最优的,对整个社会确是成本最高的。道德的沦丧,拥堵带来的损失等,显然都高于国家或某个机构直接给予当事人补偿来的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3 18:42:16编辑过]

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修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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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爪 发表于 2008-10-23 19: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arnoldzhao在2008-10-23 18:39:00的发言:

有趣的是,在其中的各方都表现的非常理性,选择了最优方案。

就肇事者而言,确信没有目击者的情况下,逃逸是最优选择。

对警方而言,不作为也是最优选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耗费警力缉拿肇事者的成本极高(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而收益有限;二是当居民拦路索取补偿时,强行制止很有可能使矛盾激化,领导可能丢失乌纱帽,这对领导而言可以视为无穷大的期望损失,因而不作为就成了最优决策。

对行人而言,在警方不作为的情况下,交少量的买路费也是成本最小的方案,毕竟返回选择其他路径或强行冲过路障的成本都远高于交买路费。

对受害者家属而言,显然用这种方式补偿受到的伤害也是最优的。

楼主说的极好!!

我认为,每个人的“理性选择”,肯定意味着更低的总成本/损失(或更大的总收益),

但未必是交易成本最低,更不会是总成本最低的。

那么,什么是交易成本最低呢?我想就是某方面严格的执行了“正式制度”,包括法律和道德自律。

比如撞人者救人,公安部门不计成本的追查,受害者家属按法律规定行事,行人不交钱,旁观警察制止家属。

但这样的话,整个社会的总成本低了,但当事人的总成本却高了(包括死去的,还有家属)。

所以人们不选择这样的“博弈均衡”行为,而是选择另外的,就是现在这样的。


请记住,猫科动物只有四个指头,所以没有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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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爪 发表于 2008-10-23 19:2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arnoldzhao在2008-10-23 18:39:00的发言:

正如猫爪版主所言,在国家机器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市场自发形成了均衡,但这种均衡对当事人是最优的,对整个社会确是成本最高的。

道德的沦丧,拥堵带来的损失等,显然都高于国家或某个机构直接给予当事人补偿来的高。    

楼主谬赞,其实我感觉这个问题想说清楚真的很不容易。

比如您说:

道德的沦丧,拥堵带来的损失等,显然都高于国家或某个机构直接给予当事人补偿来的高。   

那么这笔费用如何支付,是否会造成每个撞人者更加肆无忌惮?

是否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比如故意被撞伤)

是否当事人会继续搞事儿,争取更大的利益?

是否会给国家的威信和财政预算带来更大的压力?

是否会导致交警部门不作为?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23 19:29: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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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0539 发表于 2008-10-23 19:3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猫爪在2008-10-23 11:31:00的发言:

我的答案是:

这件事情的本质,就是国家机器由于过高的交易成本,无法提供最完善的公共物品的情况下。

(这里表现为司法和公共安全服务,以及完善的社会救济机制和法律体系。)

默认民间的势力进行自发补偿,从而形成了“民不法,官不究,受损者不举”的潜规则(私人制度)。

就这件事来说,

1:受害者家属的行为是违法的,我相信这点毫无疑问,难道制止这种事情成本很高?

2:对于这种撞伤逃逸的调查自然很难,但这并不是说警方没有立案调查,查不到很正常。因为解不了案,受害者所以就闹事。这完全是两个问题。

不能将连个问题混为一谈,这是个法治社会,有法可依。而不是你说的通过这种你所谓的潜规则来完善社会救济机制和法律体系,如果这样国将不国!!!

还有这件事几乎并不存在什么交易成本,你回去看看交易成本的定义,把任何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成为“交易成本”,这就很容易进入经济帝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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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爪 发表于 2008-10-23 19:4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上的最好别带着情绪解释经济学问题,而且我也没说这是在完善社会制度。

你说“这件事几乎并不存在什么交易成本”,那你对这些付出的时间和金钱做个归类我看看?

不懂装懂,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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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0539 发表于 2008-10-23 19:4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呵呵 完全没有任何情绪,我就是学经济学的,方向是法经济学。但按你的说法,完全是经济帝国主义!

那你举个例子哪个案例不存在“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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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爪 发表于 2008-10-23 20:0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jim0539在2008-10-23 19:49:00的发言:

呵呵 完全没有任何情绪,我就是学经济学的,方向是法经济学。

但按你的说法,完全是经济帝国主义!

那你举个例子哪个案例不存在“交易成本”!

很简单,如果撞人者直接向死者家属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费用20万元,

这20万元和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和时间支出,就不是交易成本。

我很反感某些人提出的“经济学帝国主义”(你少说了一个字)。

但这个问题,本来就是制度分析可以解释的东西(尤其是可以用法经济学解释的)。

不知你怎么学的自己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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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爪 发表于 2008-10-23 20:0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

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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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qian666888 发表于 2008-10-23 20:0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种事情很常见,司空见惯了,估计要在每段路口安装电子眼,设立扫描仪器,汽车进入高速公路后,就记录在案,到时候有档案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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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0539 发表于 2008-10-23 20:2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猫爪在2008-10-23 20:03:00的发言:

很简单,如果撞人者直接向死者家属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费用20万元,
 

这20万元和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和时间支出,就不是交易成本。
 

我很反感某些人提出的“经济学帝国主义”(你少说了一个字)。

但这个问题,本来就是制度分析可以解释的东西(尤其是可以用法经济学解释的)。

呵呵 为什么相关过中的劳动和时间支出不是呢?请律师诉讼费用等等!这不正是科斯说得交易成本吗?

我不敢说法经济学的有多好,但你别拿什么法理学来吓唬人哈哈,建议你读读波斯纳的书!!不过很佩服你,竟然这么冷门的学科你也是精通,真不愧是才人啊!以后您就是俺的偶像了,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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