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由综合业务向单一粮食收购贷款的转变、以及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难以真正突破,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削弱,已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问题之一是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并没能促进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改革促使农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市场撤出其贷款业务,并关闭了农业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农村正规贷款市场处于垄断地位,而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一般来说是低效率的。随着农业银行在乡镇网点的减少,农发行业务缩小为粮棉油收购贷款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并,客观上赋予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但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不少信用社却无法名副其实地长期承担农村金融“主力军”角色。
问题之二是单一模式难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与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相关的是,目前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单一模式的正规农村金融体制无法兼顾我国东中西部的地区差别,满足不同地区农户和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时间上,由于农村地区的不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水平的逐步提高,金融服务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在空间上,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间金融服务需求也各不相同。而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模式、贷款方式、内部管理及激励机制相差不大,难以对需求的变化迅速做出反应。
问题之三是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趋势和贷款难。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资金和劳动力的流动呈现以下特征:农产品市场价格长期低迷和不稳定,加上小规模自给自足的农户极低的劳动生产率,以及乡镇企业大量倒闭,导致贫困地区和农业主产区缺乏投资机会,大量民工外出打工,但其挣得的钱又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回流到东部和发达地区。其结果是农村、农业和农民难以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恶性循环。农户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普遍存在。农业银行逐步走向商业化经营,在农村地区撤并机构,减少网点。信用社的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仍不能适应农户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小额信贷增加了农户贷款,但对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显著减少。另外,农户小额信贷的交易成本高,贷款额度低,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的热情难以持久。
问题之四是信贷等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其小范围内的信息资源,能降低监督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但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在所有者权益和治理结构上没有取得突破,治理结构不完善条件下控制风险只能通过加强管理——贷款决策权的集中来解决,但集中的贷款决策权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对需求变化作出灵敏的反应。
到目前为止在农村金融方面所进行的改革虽然已取得很大成绩,但未能从开创一个多样化的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着眼,未能与农村经济的改革有机的结合起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应是,将一个主要通过行政指令来决定资源配置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不分的半计划经济模式的农村金融体系,转变为一个多样化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导、由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作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这里的合作金融机构指的是真正的、以服务社员为目标、能够自负盈亏的合作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直在围绕现有机构的改革,而没有吸收我国企业改革的经验,从体制外突破,并结合体制内的改革。事实上,单单依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单兵突进无法取得整体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和体制才能适应我国的经济实际。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具体地说完善农村金融改革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①分清财政与金融的职能,增加财政的投入,降低农民的负担;②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借鉴国际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让农村金融机构员工和客户都得到良好有效的激励;应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善其治理结构,并赋予其经营自主权;③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制定准入标准和程序,创造一个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④利率市场化,这是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前提;⑤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建立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和信用登记系统,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⑥应建立有效的多层次监管框架,对不同风险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⑦加快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市场约束;⑧用市场化的手段引导农村资金服务“三农”;⑨建立开放的商业化农村金融扶贫体系,动员社会资金参与扶贫。
针对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今后如何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进一步界定、分离出中国农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集中力量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于农信社是目前农村正规金融中的主力军,因此对农信社的改革构成了今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相应地,绝大部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也集中到如何进一步完善对农信社的改革建议上来。这些建议主要包括:
进一步加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的改革力度,实现农信社利率市场化。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试点扩大到更多的市(县)以及更高的行政级别(从乡营业点扩大到县营业点),二是扩大农信社存贷款利率浮动的范围,以使农信社以更灵活的姿态提供农村金融服务。
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为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目前有数种备选模式可供选择,(1) 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 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考虑到中国各地区农村经济、文化、地理条件千差万别,以上三种模式又各具不同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在模式的具体选择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最优的模式,不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除以上三种已经进行试点的模式外,有专家还建议在调整金融准入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农村信用社,以此带动农信社的体制改革。
为了更好地推进农信社改革,有必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解决历史上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账,同时考虑由国家为农信社的农业贷款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在管理体制上,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识水平上的最佳选择。
放松对非(准)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
在目前针对农信社改革的各方建议以及最新的政策措施中,一般均通过由国家规定贷款比例的方式来达到农信社贷款支农的目的。这一措施是必要且符合国际惯例的。但过去的历史经验也表明,这种国家硬性规定贷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转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非农化”趋势。这里有必要指出,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流向的“非农化”是和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低回报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回报率一直处于较低状态,资金流向的“非农化”现象就不会消失。反过来,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也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和农业经济投资环境。
农村和农业经济目前的困境,从根本上讲是和政府在农村中所推行的一系列不恰当的政策所联系在一期的。迄今为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仍然有相当的干预和管制,包括粮食收购和一系列从上而下、并未配备足够资源的赶超指标。这些政策和管制妨碍了农民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调整资源配置,优化生产结构,从而加重了农民的税费负担,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从宏观上来看则直接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和恶化。因此,只要政府不放弃这些干预和管制政策,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收入增长潜力就不会得到提高和释放,从而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化”倾向就不会消失。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偏好,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继续深化针对农信社本身的改革,以使农信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杜绝政府参股或干预管理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放弃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以释放农村和农业经济增长的潜力,从而恢复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信心和动力。
目前农信社改制的试点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对(改制前后)农信社经营的干预。这不仅是农信社所面对的问题,也是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所面临的问题。未来的进一步改革,必须将政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实施金融监管,防止地方政府对农信社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