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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有商品属性?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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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里讲到,劳动力是商品,它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同时马克思理论把劳动力划分为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和非生产部门的劳动者。
   那请问,依照上述理论,劳动力的载体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和非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是否也具有商品属性,是否也可以是商品?
   有些教材和学者说劳动力就是劳动者,把劳动力混同与劳动者是很多西方经济学家的通病。同时也有很多人不认可劳动力就是劳动者。

   下面摘至某MBA教材,
    什么是劳动力
  劳动力是指具有能够被雇佣潜力的社会人群。他们包括已经有工作以及暂时失业但是在寻求工作的人群。(注意经济学中的失业是指在社会经济中劳动者处于无工作的状态,这些人有工作能力而且愿意工作,却没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如果一个人虽然没有工作,但不愿意工作或不去寻找工作,就不是失业者。一个社会的劳动力就是就业者和失业者之和。 那些失业但是不寻求工作的人群被称为非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

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内容
  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内容,应从以下两点进行论述:
  1、从劳动者的生产和消费的属性看,劳动力具有商品和非商品双重性质。
  这里,首要的前提是必须弄清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及其属性。也就是说,必须联系劳动力的载体来考察劳动力的性质。
  第一,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就是它的劳动者本身。劳动力是存在于人体中的并在生产时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是社会生产中的决定性因素。在人们结成的一定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只有与劳动力相结合,才能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劳动产品来。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是劳动力的载体。因此,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就是它的劳动者本身。劳动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身份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身份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是平等的联合劳动者。劳动力与劳动者是两位一体的,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一些学者认为经济学上的劳动力就是劳动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第二,劳动者的属性。作为劳动力载体的劳动者,他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具有生产和消费的直接同一性。一方面,作为生产者、劳动者的生产过程,就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消费过程,即劳动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了主体和客体的双重消费。马克思把这称之为“生产直接是消费”。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劳动者的消费过程,就是劳动者消费生活资料再生产出劳动力的过程,即劳动力的补偿过程,“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人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因此,劳动者的消费过程,也就是他的劳动力的生产过程。马克思把这称之为“消费直接是生产”。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有二个不同范畴的“生产”概念。即劳动者的生产与劳动力的生产,我们要注意二者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劳动力的属性。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的生产与消费的直接同一属性,决定了他的劳动力也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劳动力的生产属性和劳动力的消费属性。劳动力的生产属性,是由劳动者的消费性决定的。劳动者的消费不仅仅是物质资料的消费,而更为重要的还是劳动力的生产。因此,劳动力的生产是具有最高价值的人的需要和人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重视劳动力的这一属性,就是要重视它的载体劳动者本身,重视劳动者的各种需要,重视劳动者作为人的价值和作为人的地位。劳动力的消费的属性,是由劳动者的生产性决定的。劳动力的消费是劳动者生产的起点,也是企业生产过程的开始。劳动力与资本一起,构成了企业生产性投入的主体,从而对企业生产性产出起着决定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重视劳动力的这一属性,就是要重视劳动力的使用效率,重视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力争以尽可能低的劳动成本,获得尽可能高的效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力同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劳动力作为生产性要素,作为一种社会性要素,作为具有最高价值人的体现,不具有商品性;一方面,劳动力作为一种消费性要素,作为企业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商品性。
  2、从劳动者在劳权关系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看,劳动力具有商品和非商品双重性质。
  第一,劳动者在劳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劳权关系是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的简称,指劳动者对自身劳动能力的占有,支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劳权关系表现为一定的意志关系和法律关系。不管在何种制度之下,劳动者始终是自身劳动力的载体或主体。因此,劳动力总是首先表现为劳动者的个人占有和支配。劳动者凭借这种劳权关系来实现自己的基本权能,即支配权能和收益权能。劳动者的私有劳权关系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私人资本占有、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消除,劳动成为基本谋生手段,按劳分配成为主要分配方式,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以宏观社会经济制度为前提的私有劳权关系。这种私有劳权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私有劳权关系有本质的区别,但同时又采取了类似的表现形式——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的差异,默认劳动力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这样,在公有制企业中,具有独立人格或法人地位的经营者为了对全体劳动者集中行使一定的劳动力支配权,就需与劳动者和集体签订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过渡。与此相适应,国家在经济体制上则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市场机制来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换言之,就是国家通过体制手段,把劳动力作为商品来看待,使劳动力披上商品的外壳。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没有自身劳动力的投向自主权、企业无权根据需要灵活对劳动力进行选择的弊端,能有效地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双向选择”,避免劳动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
  第二,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
  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真正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表现在:一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平等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二是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民主和组织形式,对生产资料有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由此出发,对企业有管理权,对企业经营者有监督直至罢免权。三是劳动者对消费资料享有分配权和享有权。只要公有制的形式不改变,劳动者的这种主体地位就是客观存在的。劳动者的这种主体地位决定了他不是雇佣劳动者,因而劳动力又具有非商品性。
  在这里,必须纠正“劳动力是商品”绝对论者的几种观点:绝对论者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宜提“工人是企业主人”的口号。在他们看来,工人只是企业的雇员,企业经营者才是企业的主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公有制企业是以厂长或经理为中心的经济实体,厂长或经理是劳动者群众选举出来的生产组织者和指挥者。因此,他们必须集中广大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代表职工行使正当的权力,而企业的最终管理权应该在广大职工群众手中,如果厂长或经理不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凌驾于职工之上,甚至采取资本家的高压手段对待劳动者,那么,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就会变为水火关系,企业的活力就无从谈起。
  绝对论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是一种“虚所有制”,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是抽象的、虚无的,并由引得出这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这种观点否认了公有制中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者的事实。在经济生活中,判断谁是所有制者,最根本的是看所有物按照谁的意志、愿望去支配和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废除了资本主义的雇佣生产关系,这就决定了要按照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去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为劳动人民服务。所以,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实占有,而非虚占有。
  绝对论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消费资料分配权是厂长或经理的权限,职工无权参与企业的分配和奖惩。这种观点完全否认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按劳分配”对每一个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个平等的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那么一些人,利用手中的特权,随意占有和侵蚀别人的劳动成果。因此,为了保证真正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劳动者应该参与制订劳动分配的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重要的方案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样,才能解决企业分配透明度低和分配不公的问题。
  总之,一方面,劳动者在劳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经营者为获取和行使必要的劳动力统一支配权,需要与劳动者个人和集体订立契约来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获取和行使也受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影响,致使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性质。一方面,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劳动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并没有让渡自己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使自己重新变为被雇佣者,致使劳动力又不具有商品的性质。

      请问,此篇文章的“劳动力”双重性质中的“劳动力”指的是开头定义里的社会人群,还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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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者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劳动者

沙发
1993110 发表于 2015-11-8 15:12:2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马克思说的雇佣劳动,是跟资本剥削联系在一起的。

马克思说的雇佣劳动,确切来说是:提供资本剥削的那种用工关系。


也就是说,雇佣不雇佣是个表面现象,根本,在于利润的归属。


如果雇佣工人占有了利润,获得了剩余价值,那么,这虽然是雇佣的关系,但,却不是资本剥削关系了。

反过来说,如果表面上是主人,但,无法获得利润,那么,这可能仍旧是剥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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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jy 发表于 2015-11-8 18:0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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