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uxian2712
4104 6

非产业工人不创造价值? [推广有奖]

  • 0关注
  • 0粉丝

高中生

42%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79074 个
通用积分
0
学术水平
0 点
热心指数
0 点
信用等级
0 点
经验
840 点
帖子
30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5-27
最后登录
2013-7-29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看书的时候发现银行利润,商业利润全部来自于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那是不是说非产业工人就不创造剩余价值了?哪他们创造的是什么又跑到了哪里去?那也就是说商场职工银行员工都不守剥削?

一点不明,那位给点指教。谢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产业工人 创造价值 剩余价值 商业利润 价值 产业工人

沙发
shuren 发表于 2005-8-21 16:5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首先说明,剩余价值这个概念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矛盾时提出的一个概念,无论利润、剩余价值等等,它们的质

料都是劳动,也就是说他们都是劳动的表现。第二,在马克思的时代,服务业还没有出现或者说没有成规模,马克思分析

的只是产业工人,主要是第二产业——工人的劳动状况和经济行为。那么马克思就自然不可能回答以后出现的服务业的老

动者是否受剥削!另外,价值在当代已经有了更多的含义,价值不应该在从物的客观属性来规定,我们应该知道,价值是

在交换过程中体现的,也就是说价值是交换中人的劳动在其改造的物或提供的服务中的体现。再看一下什么叫剥削,剥削

是通过暴力、金钱等因素强制占有他人劳动的成果,此时我们就好理解你所说的问题了。剩余价值不合适我们这个时代的

语境,它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行为分析所能用到的词汇,但是,商场职工既然劳动了,就自然创造价值了,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至于他们受不受剥削,需要从社会的制度来分析,既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从理论上讲,他们没有受到剥削,至

于实际的情况,我想那是马克思所说的一种“异化”,随着人性的升华和制度的改进,这种现象自然会消失。也就是说,

商场职工的利益得到了侵犯,但是不是资本主义最初的那种剥削。

施人玫瑰,手有余香。

使用道具

藤椅
kunlun0 发表于 2005-8-25 13:2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至少马克思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错了

shuren 网友,歪曲了马克思的原意;另外,shuren 网友的论述,毫无逻辑可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25 13:30:50编辑过]

使用道具

板凳
shuren 发表于 2005-8-25 22:1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kunlun0在2005-8-25 13:26:45的发言:

至少马克思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错了

shuren 网友,歪曲了马克思的原意;另外,shuren 网友的论述,毫无逻辑可言

我只想听到你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也许我的分析错了,但是我希望你能给我一个答案,至少是你

自己分析的答案,我没有别的意思,谢谢!

施人玫瑰,手有余香。

使用道具

报纸
kunlun0 发表于 2005-8-25 22:2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shuren 网友是否读过《资本论》的有关章节(第二、三卷)?如果没有,不妨读一下;如果读过,还可以再思考一下。

的确,我对此有过专门分析

使用道具

地板
shuren 发表于 2005-8-26 09:4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好,我就不妨再重读一下。

不过我也希望你能把自己的分析写出来,以便我更好的阅读。

谢!

施人玫瑰,手有余香。

使用道具

7
kunlun0 发表于 2005-8-26 17:1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分析,有关概念均是马克思的,引用部分均出自《资本论》,恕不列出。SHUREN看一看,或许我有理解不对的地方:

马克思对商业价值属性的论断给出的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马克思有关商业的探讨集中在《资本论》第二卷第六章、第三卷第十七章。第二卷第六章“流通费用”,主要目的就是要论证商业(所谓“纯粹的流通费用”)不创造价值,商业的作用不过是实现价值向货币的转形,即促使价值货币化。在该章开头部分(该卷第123页),他说“买卖时间”“…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而是为了要引起价值由一个形式到另一个形式的转化”⑽。我们来推敲一下,这句话中第一个“价值”的含义是什么?可以有三种理解,其一,就是价值,即劳动或用于交换的劳动,根据下文,应该就是这个意思,但是不通。因为,这似乎在告诉人们,产业部门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即“劳动”;或者是在告诉人们,商业工人的劳动是不可交换的劳动;其二,是剩余价值。似乎讲得通,商业资本家投资商业不是为了创造剩余价值,而是为了实现并瓜分剩余价值。不过,“创造”与“实现”只是一词之差,对商业资本家来说,“创造”也好,“实现”也好,结果都一样。凭什么认定“买卖时间”不是为了“创造”而仅仅是为了“实现”剩余价值呢?其三,是商品或使用价值,此说符合实际,但是与本章的论点无关,除非认为“价值”就是“商品”或“使用价值”,即出现概念的混淆,或者说,进行概念的偷换。接下来,马克思以打比喻的方式作了解释,他说买卖所付出的劳动犹如燃烧前促使炭素分子分解的“力量”,“这样花费的力量,不会转化为热”。按这个比喻,有的劳动(商业部门的劳动)是“力量”,有的劳动(产业部门的劳动)是“热”,这就是说劳动和劳动不同,劳动不能转化为劳动,但是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此劳动是“力量”,彼劳动是“热”。而且这个比喻是结论而不是论证,意在表明,商业工人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为什么商业工人的劳动不创造价值?我们看一看第124页最后一句:“一个商人(…)可以由他的操作,为许多生产者缩短买卖时间。因此,他可以看作一种机器,有助于无用的力量支出的减少,或有助于生产时间的解放”⑾。问题仍然是,为什么商人的作用只是像机器、商人“有助于无用的力量支出的减少,或有助于生产时间的解放”的劳动不创造价值?马克思在这里引用了魁奈的话作注:“…商业费用损失的减少,总不是由于商业得到的现实产物或财富的增加”⑿,这是说商人的劳动没有引起“现实产物或财富的增加”,还是没有说明为什么商人的劳动不能创造价值,除非认为,价值就是“现实产物或财富”(这样,就又出现了概念的偷换!)。这样,我们只好根据马克思的价值定义进行推测,或许是商人的劳动不能“凝结”或者“物化”在商品中。但是,什么样的劳动可以“凝结”或者“物化”在商品中,什么样的劳动又不能“凝结”或者“物化”在商品中?继续寻找答案。第133页关于保管费用价值属性问题的论述中有这样一段话:“形成一个商品储存所需的各种流通费用,如果只是由于现有的价值由商品形式到货币形式的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那就是,如果只是由于生产过程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只是由于产品被当作商品生产,因此必须转化为货币),它们和第一节所列举的各种流通费用(即买卖时间、簿记等,作者注),就有完全相同的性质。另一方面,商品在这里被保存了,被增加了,又不过因为使用价值,产品本身,被安置在一定的需要有资本支出的物质条件下,在各种让追加劳动在使用价值上面发生作用的操作下。商品价值的计算,关于这个过程的簿记,买卖的行为,却不会在商品所在的使用价值上面发生作用”⒀。这段话大致可以这样理解:作为生产过程一部分的储存劳动,是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将有各种后续的劳动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发生作用,因而这种储存活动能使商品价值增加;而商业活动中的储存、买卖时间、簿记不过是产品变为货币的过程,不属生产过程,没有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发生作用,其后也不会再有使使用价值发生变化的追加劳动,因而不能使商品价值增加。这是令人困惑的,为什么作为生产过程一部分的储存劳动本身并没有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发生作用,能使商品价值增加,而与之在内容、形式上可能没有任何区别的商业储存活动却不能使商品价值增加?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否意味着创造价值的劳动一定要作用在使用价值上?什么样的劳动才是作用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还是没有明确的答案。…无法枚举全部的论证,但是从头到尾(自122页至127页)仔细研读本章我们都找不到有说服力的论证,其贯穿到底始终一致的逻辑是资本家投资的“目的”,或换言之是否是“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的继续”(因为劳动是否属生产过程,其依据就是资本家投资的目的,我们不知道这种目的是不只是马克思的一种猜测)。这样一来,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要视资本家生产的目的而定,也即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在这里,客观价值论蜕变成了主观价值论,这是马克思将劳动价值对象化于商品的逻辑必然。因此,商品价值论的实质就是一种主观价值论。因为除此之外,我们找不到,也想象不出,有什么客观的依据能使我们明了,为什么产业工人的劳动能够“凝结”或者“物化”在商品中,而商业人员的“买卖时间”与“簿记”劳动却不能“凝结”或者“物化”在商品中。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七章“商业利润”一节,马克思举例说明了产业资本对商业资本利润的让渡。为分析方便,不妨原文照引(第315页): “假定在一年的时间里,整个社会预付的产业资本为720c+180v=900(比如说以亿元为单位),剩余价值率为100%,不变资本价值在一年内全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这一年内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额(亦即生产价格总额)则为720c+180v+180m=1080。其中剩余价值为180,利润率则为180/900=20%。为了把这1080的商品销售出去,在流通中还必须追加一定数量的商业资本,如果必须有100商业资本投入流通,这样社会上的资本总额就变成900+100=1000。由于商业部门纯粹买卖行为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总额还和从前一样,是180。这样,在商业资本家参加剩余价值分配后,就使利润率由原来的20%下降为180/1000=18%。按照这个平均利润率,产业资本家得到900×18%=162利润,商业资本家得到100×18%=18的利润。”⒁ 先要指出,上述例子在计算上有不应有的省略。因为按马克思的观点,商业工人不创造价值,商业工人的工资也来源于例子中180的产业利润,即参与产业工人剩余价值分配的是三者而不是两者(其实还包括其它各种商业费用支出,这里省略)。为便于正确计算出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商业工人的所得的利润或工资(设分别为x,y,z),假定商业资本家所“分得”的利润与商业工人的工资相等。这样就可以列出三个方程: (180-z)/1000=x/900=y/100 (1) x+y+z=180 (2) y=z (3) 计算可得:x=1620/11≈147.27 y=z=180/11≈16.36 这样的计算似乎很能自圆其说,但仍然取代不了应有的逻辑分析。也来打个比喻说明这个道理,两蓝子分别装有4个苹果共8个苹果,甲乙二人各分一篮中4个苹果,而如果硬要说乙篮的苹果不是苹果,他们两人其实各只得2个苹果,而且乙所得的2个苹果是甲从自己的篮子中取出来让给乙的,这样在计算上也丝毫不存在问题。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如果按商业创造价值的观点来设计例子,同样能进行计算并得到满意的结果。只需将上例后半部改成: “商业部门从产业部门购买产品,经过商业人员的各种劳动,创造了40的价值(20可变资本,20剩余价值)。这样,整个社会的利润变成180+20=200。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产业部门的利润率、商业部门的利润率三者分别是200/1000,180/900,20/100,三者相等,均为20%”。 我们看到,这种改动不仅在计算上不存在什么困难,反而更省事,勿需有产业部门向商业部门让利的这一脑筋急转弯。而且还可以作一定假设后进行进一步分析: 若产业部门生产的产品数量为100,则产业部门的产品在出售给商业部门时,单位产品的价值为1080/100=10.8;经过商业部门,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时,单位产品的价值上升为1120/100=11.2。若以产品数量表示价值,则全体资本家所剥夺的最终产品的数量为a=100×(180+20)/1120≈17.86;产业资本家所剥夺的最终产品的数量为b=100×(180/1120)≈16.07,商业资本家所剥夺的最终产品的数量为c=100×(20/1120)≈1.79产业工人劳动力价值的最终商品数量为d=100×(180/1120)≈16.07,商业工人劳动力价值的最终商品数量为e=100×(20/1120)≈1.79。 而按马克思利润让渡理论的论断,上述结果变成:a=100×(x+y)/1080≈15.15,b=100×x/1080≈13.64,c=100×y/1080≈1.52,d=100×180/1080≈16.67,e=100×z/1080≈1.52。 两种观点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助于我们判明两种理论的真伪性。我们看到,在商业活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下,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16.07单位商品,而在商业不创造价值的观点下,却是16.67单位商品。事实肯定是,养活工人的基本消费品不会因理论的不同而改变,由此可以断定,必定是其中一个观点的错误。这只能是马克思的错误,因为,谁能保证,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总量所对应的商品数足够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与商业工人的生存需要(如上述计算所得到的1.52单位的产品足够养活全部商业工人吗)?而如果商业是创造价值的,则意味着,商业工人越多,商业创造的价值就越多,全社会商品总价值也越多(尽管商品数量没有变化),商业工人分配的商品所占比例也相应越多,价值转移论所面临的难题也就自然化解。 上述计算还让我们有一个新的发现,那就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比马克思所分析的要更高。当然,例子的改动只是针对马克思的推导而设计,有一个隐含的假设,即全社会仅有产业及商业两个部门。实际上,资本家、产业工人、商业工人不仅要参与产品形态与商业形态的价值分配,还要参与其它形态的价值分配,如医疗、旅游、保健等;反过来,其它行业也要参与产品形态与商业形态的价值分配,这就是“劳动的社会分工”。 为什么马克思会得出商业活动不创造价值的结论?或者说,为什么马克思没有看到商业部门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创造?难道就不能这样来看待商业活动,即将商业看成是以产业部门产品为“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生产的行业,由于竞争,商业部门同样要遵循单位商品价值最小化的生产原则?(实际上,与马克思同时代的S.P.牛曼曾提到过这一观点,但没有引起马克思的重视。见《资本论》第一卷第148页)虽然这样看问题仍然没有摆脱产品价值论的影响——没有必要将价值强行对象化于一定的形式中,劳动就是价值,不在乎劳动有没有“婆家”。 这可能既与马克思所处的特殊时代有关,又与马克思分析问题的具体方式方法有关。从时代背景来看,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可能商业活动量较小,商业人员付出的劳动并不十分引人注目,因此商业的价值创造问题被马克思所忽略;从分析问题的方式方法来看,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分析问题的路径选择。考察马克思的分析过程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总是将价值分析与具体有形的商品捆绑在一起进行的。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时,是从商品入手的,并给出了一堆这种选择的理由。完全没有必要强调这种理由,条条大路通罗马,从大海里取一滴水与从江河里取一滴水来分析水分子的结构,得出的结论不会有什么区别;相反要引起研究者注意的是特定的路径选择可能带来的局限性。重商主义选择商业入手来研究经济,就得出了商业是财富唯一来源的错误结论。二是马克思使用的一个关键公式W-G-W’对资本运动规律的高度抽象性。公式中的G应该是商品变为货币前商品的总价值(即社会总劳动),包括商业活动创造的价值在内,而不应只是产品的出厂价值,马克思对此没有加以分析;三是,在很多时候,特别是关于剥削问题的分析时候,马克思往往以商品的数量来代表价值作分析,如多少数量的产品是工人劳动力再生产之必须,多少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这样的分析方法本身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却容易让人不自觉地偷换概念或者产生概念的混淆(即将价值概念与商品概念混淆)。事实上,马克思在对商业创造价值问题的分析中,正是犯了这样的错误,如他认为产品从产业部门生产完毕其价值就固定下来不再变动,视产业部门产品的价值为社会产品的最终价值,这样就将社会总价值量与产业部门全部产品的数量等同起来(价值=产品),此时,劳动价值论已让位于商品数量论(或称产品价值论)。按产品价值论的推理,必然得出商业部门不创造价值的结论,因为,若承认商业部门创造价值,就会出现全社会价值量与商品数量不相等,从而价值不够分配的问题;进而只好用利润让渡理论或价值实现理论进行自圆其说。然而,商品价值论所包含的内在矛盾——产品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冲突,却又使商品价值论陷入另外一种理论困境,即按这一理论逻辑,必然得出这样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荒唐结论:同种劳动,有的创造价值,有的却不创造价值(如货物运输创造价值,旅客运输不创造价值),即劳动既创造价值又不创造价值的结论③。马克思理论的这一失误与重农学派如出一辙。马克思对重农学派否认工业创造价值的观点曾加以批驳,但认为重学派将商业与农业区别对待(即商业不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一种进步,而后者恰恰也不是一种站得住脚的观点。由于商业活动并没有对产业部门提供的产品作任何形式的改变,似乎商业人员的劳动没有得到“物化”,因此,商业活动不创造价值的观点更具有迷惑性,更容易形成人们对价值观念模糊的认识。 ……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20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