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深圳郭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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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探讨] 自在的交换主体与交换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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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的交换主体与交换品  

    顾名思义,约定俗成的“交换品”概念是指:至少两个以上的交换主体互相之间所交换的至少两个标的。

    与“转移”不同,转移是将一个物品从一处迁移到另一处。而交换特指交换主体将原来拥有的一部分实体输出、给予、让渡给对方,以此为条件,换取原来属于对方的一部分实体,并将其转移到自己之上,成为自己的一部分。所以,既是交换,就会有得有失,而所得到的和所失失去的是两个不同的实体,我们将这两种不同的实体称为交换品。这样,“转移”就成了一种不对称的交换,一种特殊的、极端的交换,或者是一种交换实现的方式。

    这也对交换主体提出一个限制性的规定。因为,交换主体既要参与交换,就必须放弃一部分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这个实体在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实体之后,获得对方的交换品之前这段时间里,必须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原来意义上的交换主体继续存在着。但这对于积累程度很低的初级的物质或元间实体来说,要在原先并不太多的要素中分离出一部分,就会使这个交换主体本身丧失原有的性质,已经不再能够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存在者继续存在了;同样,交换主体也会因获得了新的要素而被改变,也不再能够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存在者继续存在了。所以,交换品影响和改变着交换者自身的性质。只有对于充分积累了的实体来说,两者才可以是相对分离的,交换者虽然通过交换发生了改变,但是,还不至于因为这种改变丧失自己原有的性质或基本存在形式。同理,对于不同积累程度的交换主体来说,因为参与交换而被改变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如,元子被设定为细分的极限,已经没有了进一步的层次,没有了内在的结构,达到了积累程度的下限。这样的交换者,相互发生的交换是什么?他们相互交换什么?当然只能是它们自己,这时,交换主体和交换品之间还没有区别,交换主体就是交换品。反之亦然,相互作用就是相互作用者本身。

    直到不均匀的积累发展到可以将相互作用过程变成间接作用过程的程度,作用甚至作用过程本身都也成为了实体,相互作用和相互作用者不再直接重叠,相互作用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作用才开始发生分离,成了相互作用者之间的作用,相互作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才实际上成为交换过程,于是,相互作用者就成为交换的主体,相互作用也成了交换者之间新的交换品。

    我们知道,有两种可以作为相互作用主体的实体,一种是差别者及其积累形式;一种是差别形式及其积累形式。而相互作用也是由这两种实体构成的。起初,差别形式和差别者之间还没有本质的区别,后来,差别形式也凝结成差别者。比如,时间、空间、能量、状态 ……,都是最初的差别形式以及形式的形式,都逐渐凝集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这个层次的实体可以作为差别者、作用者、交换者,也可以作为差别形式、作用者之间的作用,交换者之间的交换品。

    当最初的相互作用者从环境中,从相对均匀的环境背景中分离、区别出来,它的相对者是环境势态,它与环境势态的交换就是将一种差别形式变换成了另外一种差别形式,于是,差别形式成了双方的交换品。如,一个粒子在一次作用之后,释放了能量,状态发生了转变,转变成了另一种粒子。显然,对交换者发生作用的是差别形式,交换者自身的变化也是差别形式的变化。所以说,继作用者自身作为交换品之后,相互作用及其作用的形式成为交换者之间的又一种交换品。这也就是说,从此,作用者和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形式都成为了交换品。

    虽然,交换主体和交换品之间开始出现了区别,两者开始互为主体,互相是对方的交换者和交换品,但是,这些都还不是我们直观能力所熟悉的领域。

    差别和差别者之间对立统一关系进一步积累、发育,直至形成了物质与元间的高度积累了的对立统一关系,这部分由于充分积累才形成了的实体都同时不同程度地具有物质和元间两种属性。

    对于我们的直观能力来说,我们更方便更直接认知的是那些与我们天然观察尺度相适应的物质实体,是那些物质性更强的实体。以至于直到现在,我们仍然没有足够的勇气和理由把更偏重于元间极端的实体严格地当作实体来看待,对元间性实体的存在充满了疑虑。出于谨慎和迷茫,常将许多宏观的、天然直观视野之外的元间实体作为不可抗拒的、非物质的、形而上的对象,甚至是神仙、上天、造物主的安排,或者称之为自然规律、自然法则,将天然直观视野之内的一些元间实体视为物质的现象和结果,视为从属于物质的物质结构。前者是一种绝对的、无来由的、不可抗拒的作用者;后者则是从属于物质实体的附庸。这两种安排都没有给予元间实体可以与物质实体平等交换的地位。现在,我们知道了这些曾被我们视为绝对的自然规律和物质现象以及我们自己头脑中的思维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东西其实是同一种实体,是与物质实体处于对立统一关系中的元间实体,只不过相对我们的观察能力的视野来说两者的差距很大罢了。

    可以这样说,我们天然观察尺度上的具体的物质实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交换,都是在更大范围的宏观元间实体或势态背景中进行的。首先,是与元间实体背景的交换,之后,才是各自所拥有的物质要素、元间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交换。由于每一种具体的物质实体在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关系中所取得侧重点不同,所发生的交换性质也就有了很大区别。

    正如我们在上一节中所讨论的那样,交换至少可以分解为这样几种典型情形:

    A之a与B之b;

    a之A与b之B ;

    A之a与b之B;

    a之A与B之b 。

    其中,每一种交换品都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我们用大写字母表示物质性更突出的交换主体和交换品,用小写字母表示元间性更突出的交换主体和交换品,其实,这只是区别了交换主体和交换品的层次,突出了他们各自的性质。

    之所以可以把交换品表述为“A之a”或“a之A”,是因为,这个阶段的交换主体都是充分积累了的实体,都已经具有了自己的结构核心,都已经具备了丰富的层次性,不仅每个实体作为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构成这种对立统一实体的两个方面的要素各自也都是层次的,每个层次的要素也都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这样,对于“A之a”或“a之A”就会产生多层次的理解和划分。例如,“A之a与B之b” 的交换,可以解读为A作为一个交换主体,拥有元间性质a, A用自己的元间a去与B所拥有的元间实体b进行交换。这时,A作为交换主体,A将自己拥有的a作为这个交换主体的交换品, A参与交换时,不是用A本身参与交换,而是用自己的一部分内容a参与交换,这种交换的结果不会对A的性质产生重大的影响和改变。从另一个层次看,A之a本身又是一个层次,a自己可以作为这个层次里的交换主体,同时又是上一个层次里的交换品。

    所有实体都具有物质和元间两个方面,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事实还说明,实体有了整体和局部的区别,在相互作用过程中,都不是整个实体同时与对象发生作用,而是自己的某个局部首先开始与对象发生作用,而后才逐渐过渡到更多的局部参与相互作用,这样,就相互作用全过程的各个时间段落来说,每个段落的作用性质有可能是不一样的。极端的说,可能有的区段以元间内容为主,有的区段则以物质内容为主,或者说,有些作用过程里结构性的成分更多些,有的区段里物质的成分相对更多些,结构更单调些。

    那么,对于一个积累程度足够高的交换主体来说,在某一个时段里,参与交换的往往不是自己的全体,而是自己的一部分,或是自己物质分量里的一部分,或是元间分量中的一部分,或是自己所有结构中的某一部分。这样,实际参与交换的不再是交换主体全体,交换主体只是用自己一部分成分作为交换品,交换主体与交换品发生了分离,成为两种相对独立的实体。

    一般地说,交换品作为交换主体所有内容之中的一部分,这部分内容相对交换主体的全部内容有两个极端的情形:

    上限,交换品所占的内容就是交换主体的全部内容,两者接近相等;

    下限,交换品在交换主体全部内容中仅仅占有极限意义上的极少成分。

    实际中,两者的比重处在这两个极限之间的某个具体位置上。

    对偏于下限的交换品来说,首先,尽管这些交换品实现了与交换主体的某种程度上的分离,但是从属于交换主体,是交换主体的一部分,或者属于交换主体的作用,否则,就不是交换主体之间的交换了。因此,交换品与交换主体之间的密切联系是一个基本事实和基本出发点。

    交换品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交换主体的成分和特征,受到了交换主体特征的影响。在与对象的相互作用中,或多或少地将交换主体本身的物质和元间带给对方,也通过自身,将对方的物质和元间成分带回给交换主体;其次,交换品毕竟已经实现了与交换主体的某种程度上的分离,虽然属于交换主体,是交换主体的一部分,但是所占的分量较小,交换品的损益和改变不足以对交换主体本身的基本性质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交换主体通过交换只是实现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差别,并不是它的全部差别及其差别形式。这中交换只是全部相互作用形式中一类特殊形式。

    自在阶段,一个交换品一旦彻底脱离了产生它的交换主体,就蜕变成为另一个独立的相互作用者,成为另一个交换者。然而,从整体上看,并没有新的交换形式产生出来。例如,从一块陨石上崩裂出一些碎片,这些碎片在分离还没有彻底完成之前,仍可以视为是作用主体的一部分;分离之初,还带有作用主体的势力,可视为是作用主体的作用;当其所携带的势力消耗殆尽,就成为一个与原来作用主体平等的另一个作用者。

    自在的实体并不能主动维持自己,并“不在意”自己的得失,因为它还不是一个自我。实体的形成和消失,都取决于其在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偶然遭遇,取决于在交换过程中与势态、与其他实体的契合程度。

    由于普遍联系,任意一个主体的动作和行为都会牵连所有主体,将会朝着更高“混沌”性的方向发展。好在因为相互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才使差别得以继续存在,并且有可能形成不均匀局部的相对凝聚。但是,对于一个封闭系统来说,这样的运动最终将趋向于无差别的、熵无穷大的局面,所有凝聚体将被解散,整个系统趋向于进入差别无限小的极限状态,自在的体系无法主动摆脱这个趋势。

    这种局面直到自为的生命实体出现之后才有了改观,在局部的层次上出现了熵减少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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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相互作用 对立统一 自然规律 交换过程 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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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浪 发表于 2015-12-25 16:32:4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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