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不是说宋朝就没有“豆腐渣工程”,那个时候肯定也发生过桥梁、城墙、楼房、仓库因建筑质量不过关而突然倒塌之类的事故。不过,为了对付此类“豆腐渣”,宋人发展出一套相当完备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这才是我想重点说的,因为对于今人来说,这套制度也不无值得借鉴之处。
现在,当人们说起中国古代建筑史时,有一部宋人著作无论如何都是无法绕过去的,那就是成书于北宋元符三年(1100)的《营造法式》,由时任大宋“中央工程院”(将作监)总工程师的李诫编撰而成,并于崇宁二年(1103)刊行。
所谓“营造”,是工程建筑的意思,“法式”,即规则、标准的意思。这部《营造法式》实际上就是宋朝的公共工程建设标准,对土石方工程(壕寨)、石方工程(石作)、大型木料工程(大木作)、小型木料工程(小木作)、泥水工程(泥作)、制砖与制瓦工程(砖作、瓦作)、装修工程(雕作、彩画作)等13个工种的选料、规格、设计、施工、流程、质量,都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其中木料与砖的规格都实现了模数化。宋朝建筑物的斗拱通常由上千个构件组成,榫卯复杂,必须一一对榫精准;宋朝修建城墙的用砖,往往由不同的窑厂烧制。如果不对木料、用砖的尺寸加以标准化,很难想象一项大型工程能够顺利完工。材料的模数化,则不但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还能够保证施工的质量。
对于建筑物的质量而言,地基是极关键却又容易为人疏忽的一个环节,许多建筑物之所以在地震中倒塌,跟忽略了地基质量不无关系。因此,《营造法式》对修建城墙、房屋的地基建设标准也提出严格规定:“凡开基址,须相视地脉虚实。其深不过一丈,浅止于五尺或四尺,并用碎砖瓦石札等,每土三分内添碎砖瓦等一分。”如果选址临近水边,则不但要深挖,而且开挖面必须更大,并钉立木桩加固:“凡开临流岸口修筑屋基之制:开深一丈八尺,广随屋间数之广。其外分作两摆手,斜随马头,布柴梢,令厚一丈五尺。每岸长五尺,钉桩一条。梢上用胶土打筑令实。”这样才可以防止发生塌陷。
总而言之,从质量管理的角度来说,《营造法式》的发布,相当于给宋朝的公共工程建设制定了一个ISO质量标准,工匠如果严格按照《营造法式》的要求选料、设计、施工,不难建造出可抗击“××年一遇”的地震的工程。宋朝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也可以依照《营造法式》的标准,对竣工的公共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因此,宋ZF对建筑质量不过关的工程,也常常以“不如法”“不中程”来表述。这样的用词表明宋ZF已经确立了一套验收工程的国家标准。
上面所说是宋朝工程质量监控体系的其中一项制度:公布“营造法则”,设立公共工程建设标准。此外,宋ZF还对公共工程实行“保质期”制度,即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在若干年限内如果发生破裂、损隳、泄漏、垫陷等质量问题,则追究设计方、施工方与监修者的刑事责任。这个“保质期”一般是五年,重要的工程是八年。
宋仁宗天圣年间,朝廷听闻各地“修盖舍屋”,“多不牢固”,便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添差监官点检,须要牢固”,并重申一道立法:“今后所修舍屋、桥道,旧条:若修后一年垫陷,原修都料(工程设计者)、作头(工头)定罪,止杖一百,二年内减一等;未满三年,又减一等。监修者又减一等。如岁月未久,具名闻奏严断。虽差出改转,及经赦恩,亦仰根逐,劾罪以闻。今差监官点检催促,须是尽料修盖,久远牢壮。今后应修盖舍屋、桥道等才了,书写记号板讫,如修后未五年垫陷,并以前条年分下逐年递减一等断遣,遇赦不原。”
——意思是说,房屋、桥梁等公共工程,如果在完工后一年内发生垫陷,负责该工程的设计者与工头,将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如果是两年内发生垫陷,刑罚减一等;以此类推,直至满五年。监修者受到的责罚比设计方、施工方又减一等。这些罪罚不得赦免,即使相关责任人已调离原职位,也不得免于追究。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五年的“工程保质期”只是针对“垫陷”之类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并不适用于恶性的建筑事故。如果发生倒塌之类的严重事故,问责将不受五年保质期之限,惩罚无疑也会更加严厉。如宋真宗时,由于对“天雄军修城不谨,战棚圮”事故负有责任,一个叫作贾继勋的官员被开除公职,流放汝州;另外两名官员被削职,发配许州、滑州服役。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如果一个公共工程在使用多年后才发生事故,宋ZF又如何确认当初的设计方、施工方与监修者是哪些人?这个问题不难。因为宋ZF还对所有公共工程建设推行“物勒工名”的制度。
所谓“物勒工名”,是指国家强制工匠在他们制造的器物上刻上自己的名字,一旦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即按名字追溯制造者的责任。据说早在春秋时已经有了“物勒工名”的制度,《吕氏春秋》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以情。”当时的兵工厂,都要求工匠在所造兵器上勒刻名字,作为对兵器质量的担保。宋ZF将这一制度应用到工程营造中,景德三年(1006)六月,由于“近日京中廨宇营造频多,匠人因缘为奸利,其频有完葺,以故全不用心,未久复以损坏”,宋真宗下诏申明一道法令:“自今明行条约,凡有兴作,皆须用功尽料。仍令随处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验。”即要求以后凡兴建公共工程,必须保证质量,竣工后在所修建筑物上找个地方,标明建造的时间、施工的工匠与监工的姓名。我注意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也开始标明设计方与承建方的名称了。这既是国际通行惯例,也算是对“物勒工名”传统的继承。
还有一点我想补充说明:在宋代,“物勒工名”传统已开始演化成“商标”形态。这是因为,“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开始只是强制性的责任认定,但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它使一部分优秀工匠的名字脱颖而出,成为获得广泛信任的品牌。当品牌形成之后,拥有这一品牌的工匠就会一改被动的“物勒工名”,而主动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留下独有的标志,以便跟其他人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于是“商标”便产生了。今天我们从出土的宋代铜镜、银铤以及宋版书籍上,都可以看到制造者留下的标志。这些标志,通常都是工匠出于防伪、宣传品牌之考虑而主动留在产品上的,并不是为了应付官方的强制“勒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