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已经确定了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这18亿亩耕地“红线”,最为关键是各省级政府的真正落实。
日前,为检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情况,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下称《方案》),该《方案》强化了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
这是中央政府第二次启动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考核,第一次考核是在2008年6月。早在200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但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屡有推迟,直至2008年6月,该项检查才首次启动。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6年9月,国务院决定把批次建设用地(也即“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农地转用审批权下放,实行耕地保护的“省长负责制”,并把某省“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作为考核内容。一旦本省实际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超过年度用地计划,省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将要被“问责”。
《方案》规定,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在安排2009年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方案》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纠正,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对整改不力的地区,《方案》明确,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据《方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等将围绕各省“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占补平衡”三项指标,检查各省级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
上述指标主要包括:各省耕地保有量变化、基本农田面积变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完成补充耕地计划情况、及落实2007年耕地保护目标所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以耕地保有量变化指标为例,《方案》指出,要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检查各省份2008年耕地面积(包括基本农田)变化情况,重点检查“自然灾害损毁、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补充耕地”数量,并要各省分析说明其耕地面积净增减情况及原因。
《方案》还要求,要重点检查2008年依法审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同时,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补充计划指标,各省份2008年实际补充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方案》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将以日常监管信息为基础,并结合各省份自查情况,研究确定抽查的重点地区。而中央层面的抽查将在5月中旬前完成。
“中央抽查”权重增加
《方案》明确,中央将按省级政府自查、中央部门抽查、国土资源部日常监管4比3比3的权重,对各省份耕地保护执行结果综合打分。这比2008年首次检查时更为强化中央部门的抽查。
2008年第一次检查时,当时确定的考核原则是以“省级政府组织自查为主”,而且主要以考核某一省的“耕地保有总量”。而此次检查则提高了“中央部门地方抽查”的权重,这将直接影响中央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的考核结果。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黄鹤图告诉《财经》记者,2008年首次考核时曾发现,在一些省份中,中央所抽查的市、县实际上已超标用地,但由于考核主要是考核耕地总量,因此省级政府就声称,虽然一些市、县有超标,但该省有的市、县用地指标还没用完,因此从全省看,该省的耕地保有量并无问题。
这使中央对各省级政府的考核很容易流于形式。有鉴于此,此次检查《方案》要求,中央抽查应在综合评分中占有30%的权重。中央部门在实地抽查中,应根据所抽查市县的耕地保护现状来衡量各省级政府的耕地保护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