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本位下,金是看得见、摸得着、不易在自然环境中变质损耗的东西。
因此,一旦货币当局死死绑定纸币与金的关系(即保持两者的比价关系不变),不管经济中是否存在通货紧缩与膨胀,一单位纸币所代表的(对货币当局的)追索权始终对应了既定单位的一种实物(金)。
而信用本位下,信用凭证所对应的追索权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各种信用关系很容易变动,相对而言,波动性较大。
货币当局如果在投放纸币时(甚至是故意)吸收了“不良信用凭证”,就会大大损害自己开出的信用凭证(纸币)的信用,这种做法也与“信用本位”背道而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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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币材选择与货币本位选择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金本位下,币材既可能是金,也可能是合金,也可能是纸,也可能是光电磁介质。
信用本位下,币材既可能是纸,也可能是光电磁介质,也可能是(未必是金的)某种金属或合金。
(前面所谈的“纸币”,只是货币当局开出的信用凭证的俗称,不能只理解为一种特定币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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