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价值论(6)——马克思为什么提出“抽象劳动”说法
上一节谈到,马克思不同于斯密,从一个确定的交换价值,推出其价值概念,逻辑是这样的,生产小麦的同生产铁的进行交换,双方达成了一个交换价值,马克思写成“一蒲式耳小麦=a担铁”(这是从销售麦子的角度看的,如果从销售铁的角度,就是一担铁=1/a蒲式耳麦子),然后再此基础上推论,认为两样不同数量的不同的东西能够交换,应当两样东西具有共同的且数量相等的东西相交换,这才说得通。这种共同的且数量相等的东西是什么呢,就是劳动。于是,马克思在继承斯密的第二个价值定义基础上定义了他的价值,但看上去同斯密略有区别。斯密只是说一物品的价值是生产此物品的劳动(量),马克思则说一物品的价值是生产此物品的抽象劳动(量)。
马克思同斯密的价值定义区别,就在于:马克思用了“抽象劳动”,而斯密只是用了“劳动”。其它是没有区别的。所以说马克思是劳动价值论者,一点都不假。至于他在为了某些地方自圆其说而暂时抛弃劳价论,捣鼓出来“劳动无价值”,“劳动力价值”之类,这只表明他很会诡辩罢了。
我们先看看他是怎么推出“抽象劳动”概念的。
他认为,不同类产品的使用价值,不具备共性(原话是:“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它的天然的属性。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来说,才加以考虑。”),因而不可比(原话是:“作为使用价值,商品商品有质的差别”),因而不能决定交换价值而成为(决定交换价值的)价值。
这里我们简单剖析一下。使用价值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抽象名词,它本来就不区分麦子的使用价值、衣服的使用价值等等,只是笼统地帮助我们区分事物,比如人们说此物有使用价值,那物没有使用价值等等。当人们要强调一物品同他物品使用价值的不同时,我们也只是说,比如,麦子的使用价值不同于衣服的使用价值。马克思在这里犯了一个概念运用上的错误,用不同类事物的使用价值个性差异,否定这些不同类事物的共性——都有使用价值,通俗说,它们都有用。也就是说,不同商品有共同的东西(共性),就是它们都有使用价值。马克思为什么会犯这个错误,是无心还是有意的?肯定不是无意的,是有意为之的。这个问题我在下面再说明。
紧接着,马克思进行了他的奇葩式的抽象过程。他说,把不同类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掉,拿走,扔到九霄云外,商品就只剩下一个共同属性,那就是,商品只是劳动产品。其实,他在这里故弄玄虚,把人们在思维过程中的抽象法,搞得乌七八糟。人们对事物的抽象,其实就是找事物的共性而已,找到了,就用一个抽象名词以名之,仅此而已。如果我们用正常思维来考察马克思的“抽象”过程,其实是这样的:我们先不考虑不同类商品的其它共性,比如先不考虑它们都有使用价值,看看还有些什么共性,发现不同的商品都有一个共性,它们都是劳动产品(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后面再分析)。马克思的抽象法,就是把事物的其他共性比如“用使用价值”这个共性“抽象掉”,然后说商品只有一个共性,就是商品“都是劳动产品”。你说他奇葩不奇葩?
劳动产品也是一个抽象名词,就是说,麦子和衣服等不同的物品,都要经过人类劳动才有。或者说,凡经过人类劳动才出现的物品,是劳动产品;没有经过人类劳动而已然存在的物品,就不是劳动产品。而马克思一直在讨论的是“商品”,商品亦是一个抽象名词,它的本质特征或共性是什么呢?用于交换的物品(劳动产品只是物品的一个真子集)。“用于交换”,这是商品的本质或各种不同商品的共性。所以说,马克思的这个“商品是劳动产品”的抽象,是错误的。马克思在这里有意忽略商品的本质性的共性:用于交换的物品,并奇葩式地“抽象掉”商品的另一共性:都有使用价值,从而得出了他的奇葩式的概念:抽象劳动。
由于使用价值被“抽象掉”了,那么也就是,不同类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也“抽象掉”了,当然,生产这些不同使用价值的不同的“具体劳动”也被抽象掉了,于是,剩下的就是“抽象劳动”。
综上,马克思通过闭口不谈“商品的本质属性是交换”,并且把使用价值的抽象性开除,仅仅赋予劳动以抽象性(他编造的抽象性,即不包含任何商品的具体形式、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不包含任何具体劳动的抽象劳动)。其实,人们早就从思维过程中的正常抽象方法,质疑过马克思:不论生产麦子的劳动,还是生产衣服的劳动,它们的共性就是“劳动”,犯得上还用什么“抽象劳动”以名之吗?质疑者是对的,但是,质疑者没有看穿老马的障眼法,老马所说的“抽象劳动”,不是已经抽象过的日常中的劳动的意思了,它已经不包含任何一个物质原子,也不包含任何具体劳动形式(也就是概念的外延被老马“抽象掉”了),这样,就能有效地开除使用价值在交换价值形成中可能有的作用,以至于包括使用价值是交换的前提也被开除了。简而言之,就是劳动可以“抽象”,而使用价值不能“抽象”,因而完成他的价值定义:一物品的价值是生产此物品的抽象劳动(量)。
抽象劳动 这个概念,是奇葩中的奇葩。如果老马沿用斯密的第二个价值定义,不就得了吗?有人这样想。这样想的人,是双重的不动脑子。马克思用一个编造的(指他的奇葩抽象法)、且在逻辑上是错误的(指他抛弃商品的本质属性——交换)概念,来定义他的价值概念,是有他的谋划的。
前面谈到,他一开始以强调不同类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个性,来否定所有商品的共性——都有使用价值,是有他的考虑的。因为,一旦承认商品都有用这个共性,那么,人们就要寻找“抽象使用价值(按马克思的奇葩抽象法做的抽象)”,进而认定,决定交换价值的是如下的价值:一物品的价值是该物品的抽象使用价值。之所以一蒲式耳麦子=a担铁,是因为一蒲式耳麦子的“抽象使用价值”等于a担铁的“抽象使用价值”,即“等量使用价值交换”。虽然这种价值定义亦是一种天方夜谭,但从与马氏理论竞争的角度,它确实构成威胁,所以老马要首先把使用价值“抽象掉”。
接着,老马估计到人们有可能质疑说,劳动也是有个性的,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亦是不可比的,不可通约的,比如木匠劳动的使用价值不同于纺织工劳动的使用价值,性质不同,如何比较?于是,他开始了第二层抽象,就是把“具体劳动”也“抽象掉”,如同他抛弃使用价值一样,不同点是,他抛弃使用价值是抛弃事物的共性,而他抛弃具体劳动时,他抛弃的是事物的个性。
经过这个双重的“抽象”,老马终于把人们带到他的“抽象劳动”的阴沟里。
不屈服的人,比如黄佶,当然包括俺,诘问马氏门徒(为啥不问老马?因为他去世了,不能回答问题了,更主要的是,他的门徒们自称最正宗,当然就只好问他们了,比如那个专家研究员之类的):“既然马氏定义一物品的价值是生产此物品的抽象劳动,那么抽象劳动量如何计算?”
注:这是个老帖子,但不知道为什么顶不上来,所以再发一次,同谢永侠对抽象方法的讨论贴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