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斯密劳动价值论自咬尾巴的谜团,彻底抛弃它
这是有关劳价论系列文章前三四篇的一个整理,为了使看的人一目了然。
斯密定义了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指什么?就是指一种商品能够换回来的其他种类商品的数量。比如一两金可以换回八双鞋,斯密就说,一两金的交换价值是八双鞋,麻烦点说,就是一两金的交换价值是它有购买八双鞋的力(购买力)。
斯密进而认为,一定量某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本质上是能够换购的他种劳动,如,一两金的交换价值是八双鞋,则实质上,一两金能够换回他人生产这八双鞋的劳动量。于是,他在第五章定义价值:一商品的价值是它可换购的、可支配的他人生产他种物品的劳动量。
以上都没有问题。
斯密自问:支配交换价值的原则是什么?用一个通俗的例子看。一两金为什么恰好有八双鞋的购买力(交换价值)?或者,为什么一两金恰好能够换回生产八双鞋的劳动量(价值)?他发现,这一两金也要付出劳动而生产出来,于是他窃喜,认为如果生产这一两金的劳动量刚好等于他人生产八双鞋的劳动量,不就解释了他的问题了吗?于是他把这个猜测(两种物品等劳动量交换)当作一件必然的事情,宣布等价(两种不同物品的劳动量相等)交换原则。
而这个原则是不成立的。
我们从他的第五章价值定义来看。
一两金由某甲生产出来,八双鞋由某乙生产出来。
按斯密第五章价值定义,我们可以说,一两金的价值是某乙生产八双鞋的劳动量,同样也可以说,八双鞋的价值是某甲生产一两金的劳动量。(这里还没问题,因为无需计量劳动量,不用解决不同种劳动在质上的差别化问题,也不用解决劳动量是否可计量)
但按照斯密(第六章),说某甲生产一两金的劳动量等于某乙生产八双鞋的劳动量,问题就出来了。为什么这两个劳动量相等?要害的问题是,是因为一两金的交换价值是八双鞋,所以一两金的劳动量等于八双鞋的劳动量么?如果一两金换到超过或少于八双鞋,也就是一两金的交换价值不是八双鞋,那么一两金的劳动量就要等于超过八双鞋的比如九双鞋的劳动,或一两金就要等于少于八双鞋比如七双鞋的劳动量?
斯密知道他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他就是在用一个具体的交换价值来证明等价交换,而不是证明等价交换原则决定交换价值(这是他后面才做的事情)。
他不傻,他在第六章编了一个原始人交换的例子,来定义他的第二个价值概念:一物品的价值,是生产这物品的劳动量。(原话是,一物品可换购的他种劳动量,取决于生产此物品的劳动量。可以推出,他抛却了第五章定义,而采用了一个新的价值定义)
这个例子我分析过,即便在原始蒙昧的社会,交换也不是他那个例子所能说明的,根本就是一个瞎编的东东(可以参考我的老帖子,也可以看文章后面的反证和正证)。此其一。
斯密紧接着就声称,两个一天的劳动等于两天的劳动。他在这里打马虎眼,混淆事情。问题是,他说的等量劳动,是指同一个人的同一种劳动,还是两个人的同一种劳动,还是两个人的两种不同劳动,他根本就没说清楚,而是用他那个瞎编的例子继续胡混。人们因为知道同一个人做同一种工作,平均来看,两个一天的劳动是可以等于两天劳动的,因而就不假思索地同意他的等价交换原则。此其二。
顺利地自欺欺人到这里,斯密便得出了他的第二个价值定义。他的思路是,既然交换总是两种物品按等劳动量进行,那么,按前面的例子,一两金的价值就是生产一两金的劳动量,同时,八双鞋的价值就是生产八双鞋的劳动量了。他是先有等价交换原则,之后才根据此一原则定义了他的第二个价值概念。此其三。
现在,他(及所有劳价论者)就可以反其道而行之,说,一两金的价值是生产它的劳动量,八双鞋的价值是生产它的劳动量,而一两金的劳动量是N个一天,八双鞋的劳动量是N天,所以,等价了,所以就交换了,所以,等价交换原则就决定了一两金的交换价值就是八双鞋了,价值决定交换价值。此其四。
斯密的推理是贪吃蛇逻辑,自咬尾巴,循环论证的。构成循环论证的关键,就在于他编造了那个原始人交换的例子。把这个例子干翻,他的等价交换原则、第二个价值定义就根本推不出来,因而嗝屁着凉,彻底垮台。
把斯密那个例子干翻,有两个路径。
第一个就是曹恒网友提出过的一个疑问。假定我们同意劳动可以精确计量且不同种劳动可以使用同样的计量单位(比如天、小时等),那么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如果一个人能够用一定劳动量生产了一两金,同样也可以用等量劳动生产出八双鞋,那么,用一两金去买八双鞋,或者用一两金的劳动转而生产鞋子的产量也是八双鞋,交换(前者)与自产(后者)是无差别的,有什么必要交换呢?因为等价交换原则支配的交换是无意义的,人们只需放弃生产一两金,把节约下来的劳动用于生产鞋即可。这是反证法。
第二个路径是正面证明他的例子为虚假。交换是基于比较优势原理,两人两产品时,有四个生产率,只有在两人各自拥有不同的比较优势时,交换才可能发生。而交换前,存在着一个可成交比例的区间,即价值域,成交价格因各种影响其大小的因素而被最终确定,这个要看具体的讨价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成交价格可能等于甲的机会成本,也可能等于乙的机会成本,更可能的是不等于各自的机会成本。在多人交易两种商品时,甚至还可能某些人不得不按照低于自己机会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这是正面证明。
斯密的例子一旦被干翻,劳动价值论的几个核心命题就完蛋了。诸如等价交换原则、一种物品的价值是生产它的劳动量、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又围绕价值波动之类劳动价值论的说法,灰飞烟灭,不再来烦扰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