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任务是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如何将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在微观上如何倡导竞争,倡导按劳分配,而宏观上寻求整体利益在发展中的统一,从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你的论点,把公有制扔了,相当于费尔巴哈在研究唯物主义时扔掉了辩证法一样,是形而上学观点。
你的任务是不可能实现的,所谓“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首先就必须提高管理者对企业的利益相关系数,也就是说:1、管理者必须对利润有较大的、一定比例的分配权;2、光有这条远远不够,因为余下的利润和整个企业仍然不属于管理者,他们有很大的支配权,侵吞企业资产和利润比起经营好企业更容易获利,这就要求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官员对企业利润有强烈的追求动机、对企业资产有强烈的保护动机,而政府官员对企业的利益相关系数是零,企业利润、资产与他们的个人利益无关,这样做对个人毫无好处,相反,与企业管理者合谋瓜分企业利润和资产获利容易而且相对安全。因而,对国有资产的掠夺与瓜分只会越来越严重。
利益相关系数的法则是:所有者对企业的利益相关系数C1,经营者对企业的利益相关系数C2,部门管理者对企业的利益相关系数C3,普通员工对企业的利益相关系数C4,
C1>>C2>>C3>>C4, 足够大的C1是产生足够大的C2的前提,足够大的C1、C2是产生C3、C4的前提。国家所有制下:C1=C2=C3=C4=0,是不可能变出什么新花样的,就是变出什么花样,那不过是他们瓜分企业资产的新的方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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