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深圳郭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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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个体需求的极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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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需求的极限  

    个体的需求可以被分为对于自己内在世界的纯粹元间需求品的需求和对于外在世界需求品的需求这样两大类。

    每个成年个体的大脑是一个类似我们在第四个普遍相关模型中所描述的体系,所谓内在世界的纯粹元间需求品只是这个大脑中神经元不同的联系和凝结方式,是对象化了的纯粹的元间实体。由于个体大脑神经元数量和连接数量的有限性,人能够产生出来的元间实体的规模、数量、形式数、复杂程度最终都只能是有限的。所以,个体的人自己通过内在途经生成的元间需求目标是有限的,需求对象和需求者处在这同一个集合中,只是相互都把对方作为了对象,两者都是有限的。因此,个体大脑能力的极限就是其内在元间需求的上限。

    如果一定要勾画出个体对于外在世界的需求上限,最极端的表述应当是这样的: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利获得这个世界上的任何需求品。这世界上所有的需求品、每一件需求品、都应当属于所有人中的每一个人。

    “一切需求品”不是“一切”。能够作为需求品的实体首先是能够被作为需求者需求标的实体,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需求者和需求对象两方面的制约。

    首先,需求目标与需求者本身的需求能力相关,是需求者本身能产生什么样需求的问题。这其中,作为意识人的需求者本身是一个由许许多多概念实体组成的复杂需求主体,同一个个体,潜在地拥有许许多多不同的需求,因此,从深层次说,每个概念的实体就是一个需求的主体,就是一个需求者;

    其次是找到、生成、获得这个对象,从而实现这个需求。

    尽管所有需求者产生出来的需求标的多如牛毛,所能够实际实现的需求也汗牛充栋,但是,相对于这个世界的“一切”来说,仍是有限的。至少,在某个时期里,“所有的需求意念”和 “所有需求者”是一个有限值,“所有需求品”是一个有限数量的集合。那么,要想实现每一位需求主体都获得每一件需求品,可将前一个集合以及这个集合中所有的要素与后一个集合以及这个集合中的每一个要素逐一对应或映射,将所有需求品的全体以及这全体中的每一件需求品均等地分配给全体需求者以及每一位需求者。显然,这就是这个有限定义域中需求实现的最大极限。

    所有的需求都只能处在这个极限的范围之内,根据不同限制条件取一个有限的、特定的位置、性质、状态或量值。

    对于物质需求品来说,并不是所有需求主体的需求目标都相同、都同时发生,并不都同时指向同一个需求对象,实际的需求实现只是这个极限范围中的一小部分。在这一部分实际可能实现的需求对象中,可分为物质的需求品和元间的需求品这样两种类型。由于物质的唯一性,只能把同一种东西分给不同的人,不可能把同一件物品同时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更不要说同时分配给所有的人。唯一的一件物品只能共有,不能分有,所以,在同一时间区间里,只有一部分物质需求品可以被一部分需求者实际占有,其余需求者不能立即实现自己的需求。

    对于元间需求品和元间需求者来说,有三种极端的情形:

    1、直接与物质载体相重合的元间需求品,其本身同时也是物质需求品,受到了物质唯一性的限制;

    2、具有唯一性的纯粹元间需求品;

    3、不具有唯一性的纯粹的元间需求品。

    除了具有唯一性的元间需求品之外,由于元间的同一性允许元间需求品的可无限复制性,一个元间需求品可以同时被无数人所拥有,所以,在上述的第3种意义上,个体的需求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达到或接近实现的极限,在此范围内,“按需分配”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现实意义。

    所谓“元间需求品”和“物质需求品”都是简化的、极端的表述方式,实际的需求品都处在这两种极端之间的某个具体位置和状态中,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这两个极端状态的性质;实际的需求品都处在唯一性和可无限复制性这两种极端情形之间的某个具体位置,随着元间需求品与其物质载体关系的不同,纯粹元间需求品的唯一性程度的不同,受到的限制程度也有所不同。

    此前,我们关于个体需求极限的讨论中隐含着这样一个假定:需求和需求对象的数量、性质都是事先规定好了的,两者的关系是相对静止的,放在那里等着我们从容分配。事实不都是这样,既然个体以其他个体、以群体相互作为生存条件,相互作为需求实现的条件,那么个体间、群体间、个体与群体间不可避免地出现物质需求品的交换、元间需求品之间的交换、物质需求品与元间需求品之间的交叉交换。个体需求在增加和实现的同时,需求对象被改变,需求对象的改变又反过来改变了需求目标,同时也就改变了需求者自身的性质。需求对象和需求的实现两者都是对方变化的原因和动力,两者密切相关,构成一个共同发育进化的反馈链条。这样,就要重新认识个体需求。也就是说,应当把个体需求放在整个世界范围的大框架下来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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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可避免 许许多多 限制条件 多如牛毛 大脑神经 神经元 极限 规模 模型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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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浪 发表于3楼  查看完整内容

2001年, 郭绍华在其出版的《物质与元间的世界》一书中,考察了这个观点后,认为这五种对象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差别”和“差别者”,除了纯粹差别之外,具体的差别都具有差别形式,于是,用“元间”一词定义了“差别形式”。 比如,现代汉语常用的“空间”、“时间”概念里,“间”字被用来表示“维度”和“间隔”的意义。实际上,这种用法不仅准确,而且其深刻程度超过从英、德文翻译过来的本意。这两个概念在汉语意义中 ...
沙发
水浪 发表于 2016-5-6 09:21:4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好的思路!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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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水浪 发表于 2016-5-6 09:23:5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2001年, 郭绍华在其出版的《物质与元间的世界》一书中,考察了这个观点后,认为这五种对象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差别”和“差别者”,除了纯粹差别之外,具体的差别都具有差别形式,于是,用“元间”一词定义了“差别形式”。

       比如,现代汉语常用的“空间”、“时间”概念里,“间”字被用来表示“维度”和“间隔”的意义。实际上,这种用法不仅准确,而且其深刻程度超过从英、德文翻译过来的本意。这两个概念在汉语意义中可以理解为:空间和时间本身都不是可以单独存在的独立实体,都是两个差别者之间的间隔,都处在两个差别者之间的间隔之中,是这种间隔的具体形式。这样,时间和空间就都可以被理解成元间的一种具体形式。
       差别只能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只有处于差别之中才会有差别者。所以,差别与差别者是对立统一的。当差别者充分积累、凝聚形成物质时,差别就同时都具有了差别的形式。这样,物质和元间就是任何事物的两个要件,没有结构的物质和没有物质的结构同样不可想象。物质和元间是对立统一的。
       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是具体世界的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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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6-5-7 08:38:0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感谢版主的理解和支持!

差别者有两类,
一种是可以积累成为物质或者还没有被充分积累的具体差别者,
一类是当元间实现抽象之后的纯粹元间差别者,比如两个数字,相互是差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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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6-5-7 08:38: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感谢版主的理解和支持!

差别者有两类,
一种是可以积累成为物质或者还没有被充分积累的具体差别者,
一类是当元间实现抽象之后的纯粹元间差别者,比如两个数字,相互是差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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