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6738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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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根源——即共有社会变成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 [推广有奖]

251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30 11:37:47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30 05:02
类人猿到底是人还是猿?

今天,咱们讨论的婚姻现象就像这个问题。。。我说是人,而你说是猿。。。到底 ...
哈哈!又要用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了?你不是说我举的那个氏族的例子就是“婚爱共同”吗?而且还是“无性婚姻”吗?怎么,发现自己解释不了了,就想把话收回去了?
那没关系,人都有说错话的时候,收回去也是可以。但你应当明确地表示一下,你当时说错了,现在把话收回去了。不然,我只会当做你继续坚持的你的观点而不断追问的,你用什么“类人猿”之类的问题也阻止不了我的追问。

可即便收回去了,问题却依然存在,因为我举的那个氏族无疑是共有社会,而它的婚爱关系却是讲不清楚的,那么你把婚爱共同当做共有社会的根本原因,把婚爱分开当做私有社会根本原因的观点不就站不住脚了吗?

25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30 17:28:04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30 11:37
哈哈!又要用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了?你不是说我举的那个氏族的例子就是“婚爱共同”吗?而且还是“无性婚 ...
1   我说:“喝足量的农药必然死亡”。。。难道说一个人死亡了,就一定是喝农药了?

    同样的道理,我说:共同婚爱必然共同生活。。。。难道说这些人共同生活了,就一定是共同婚爱了。。。


     ——————你啥逻辑啊!!!

2   我说“共同婚爱就必然是共同的人员关系”。。。。。你就应该举一个共同婚爱的例子,否认这个观点。。然而,你举的是什么样的例子社会????

253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30 22:10:43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30 17:28
1   我说:“喝足量的农药必然死亡”。。。难道说一个人死亡了,就一定是喝农药了?

    同样的道理, ...
1.你不懂什么是充分条件吗?如果有A必然有B,但反过来,B未必都是由A引起,那么A就是B的充分条件。
如果有A往往有B,但未必一定有B,那么A就不是B的充分条件。
你一会说婚爱共同必然人员共同(共同生活),一会又说婚爱共同往往(未必一定)人员共同(共同生活),这不是自相矛盾又是什么?

2.问题在于你把婚爱关系看做共有或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而我所举的例子,你虽然认为是共有社会,但却说不清是否婚爱共同,那不是证明你根本不知道共有或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吗?
你的意思是让我只举能够说明你观点的例子,不能说明的就不举?那还要讨论干什么?

25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30 22:34:4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30 22:10
1.你不懂什么是充分条件吗?如果有A必然有B,但反过来,B未必都是由A引起,那么A就是B的充分条件。
如果 ...
1  喝足量的农药必然死亡,,,,请问:死亡就一定是喝了足量农药????

    ——这能不能反向证明???

     婚爱共同——必然人员共同(这个共同就是一家人的关系)——往往共同生活

2  我说:“婚爱共同必然人员共同”。。。你应该拿出“共同婚爱”的例子来证实或否定这个观点。。

      我说的是有婚爱的社会。。婚爱分开了就是私有社会;婚爱共同了就是共有社会。。。。而你拿个没有婚爱的社会。。。向我发难。。。!!!

255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31 16:44:5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30 22:34
1  喝足量的农药必然死亡,,,,请问:死亡就一定是喝了足量农药????

    ——这能不能反向证明? ...
你的观点是“婚爱共同与否是社会共有与否的根本原因”,是不是?如果不是,那你在“共有社会变成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中扯进婚爱关系纯属放矢的胡说八道。

如果是,那么我举出的例子就是要证明你的婚爱共同并不是你的共有社会的根本原因,即证明你的观点是错误的。难道说为了证明你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只能举能够证明你的观点是正确的例子吗?你这是跟谁学的逻辑?

25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31 17:31:32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31 16:44
你的观点是“婚爱共同与否是社会共有与否的根本原因”,是不是?如果不是,那你在“共有社会变成私有社会 ...
喝药的人······才能讨论“药与死亡的关系”。。。。


有婚爱的社会········才能讨论“共同婚爱与共有社会的关系”。。。。。。


吃了肉的人,,,,才能讨论“吃肉与肥胖”的关系。。。

——————如此简单的道理都不懂。。。


讨论喝药与死亡的问题,你总不能拿一个没有喝药的人讨论吧!!!

讨论吃肉与肥胖的道理,你总不能拿个没有吃肉的人讨论吧!!!

讨论婚爱与社会的问题,你总不能拿一个没有“婚”的社会讨论吧!!!!

25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31 17:49:3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31 17:31
喝药的人······才能讨论“药与死亡的关系”。。。。
你不要偷换概念。你本主题的标题是“私有根源——即共有社会变成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在这个主题的论述中,你十分明确地把婚爱关系的变化当做了“共有社会变成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因此,作为类比,你的喝药与死亡的关系所表达的也只能是“喝药是人由生变死的根本原因”。否则,你用喝药来作类比就是违反思维逻辑的。
因此,为了证明你的观点不成立,我就必须举出一个不喝药也会由生到死的例子。而你竟然要求我一定要举一个喝药的例子,岂不是要求我只能证明你的观点是成立的,而不能证明你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说,凡是你提出的观点,别人只能证明它成立,而不能证明它不成立?那你的观点实在是太经不起推敲了。

25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8-1 04:31:3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31 17:49
你不要偷换概念。你本主题的标题是“私有根源——即共有社会变成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在这个主题的论述 ...
是啊!喝药的人,有生变死,是因为喝药了。。。你拿个没有喝药的人推敲什么!!!


存在婚爱的社会,共同生活是因为共同婚爱········你拿个没有婚爱的社会推敲什么!!!!


吃肉的人发胖,是因为吃肉········你拿个没有吃肉的人推敲什么!!!!

259
wzwswswz 发表于 2016-8-1 10:52:4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8-1 04:31
是啊!喝药的人,有生变死,是因为喝药了。。。你拿个没有喝药的人推敲什么!!!
你是故意偷换概念还是智商太低?
你的观点是“吃肉是人发胖的根本原因”,而不是“吃肉的人发胖”!因此,我们要讨论的不是“吃肉会不会发胖”,而是“发胖的是不是都是因为吃肉”。你连这么简单的两个问题都分不清,这么能搞学术呢?

你如果承认你本主题“共有社会变成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中的“根本原因”四个字是胡扯淡,是用词不当。那么我们可以另作讨论,否则对我所举的例子进行指责就只能证明你根本不懂逻辑。

260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8-1 12:28:26
wzwswswz 发表于 2016-8-1 10:52
你是故意偷换概念还是智商太低?
你的观点是“吃肉是人发胖的根本原因”,而不是“吃肉的人发胖”!因此 ...
存在婚的社会,共有社会是因为共同婚爱。。。但你说的社会是没有婚的社会啊!!!


存在婚的社会,符合婚爱规律。。你说的是没有婚的社会啊!!!


   ——————这点小道理还要纠缠半天、、、
存在“婚”的社会,共有社会变成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是婚爱分开,而你所举的例子是无婚的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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