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备受诟病的斯密两种价值规定的另类解读——学与思(34)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斯密,价值规定
后人对斯密的重大批评大多是说他有两种“矛盾”或“混乱”的价值规定。这种对斯密价值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大部分是认可和继承了李嘉图和马克思的一些观点。我认为关于斯密有两种“矛盾”或“混乱”的价值规定,是人们对斯密价值理论的某种误读——混淆了价值定义与价值如何衡量和表现的问题。其实所谓斯密的两种“矛盾”或“混乱”的价值规定完全可以看成是斯密关于如何衡量表现商品价值问题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的表述。斯密关于如何衡量表现商品价值的一般的普适的观点应是“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而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这要在商品交换成功以后才能知道,交换前是无法确定的;而“耗费劳动”只是“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在简单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的表现。
的确,斯密是提出了两种价值规定,即耗费劳动决定价值和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决定价值。这两种价值规定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条件下是显然不相等的,但两种价值规定适用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在实质上可以看作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其中“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所表达的是斯密一般普适的观点(适用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并且在斯密的著作中是反反复复地谈论着的。当这个一般普适的观点应用在原始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商品经济初级阶段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的特定条件下时,处于交换中的一个人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就会特殊地同他实际付出的“辛苦和麻烦”(耗费劳动)是一致的,就会特殊地表现为人们所理解的斯密的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规定。因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经济的简单活劳动和简单商品交换条件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低,社会经济基本处于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状态。只要生产出使用价值,就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此时生产结构比较简单,人们的劳动也是简单的活劳动(即忽略了低水平的智力劳动和社会性潜劳动的作用与贡献),且商品交换范围(市场)狭小,产品的供需比较稳定并容易达到一致(即在此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下不存在生产过剩问题),此时所有的劳动产品一般都可以通过交换转变为商品,因此实际耗费的活劳动就都是对社会有效用劳动,可以全部表现为商品价值(即表现为“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不存在私人劳动的社会有效性(即向有效社会劳动转化)的复杂问题,此时所耗费劳动就表现为“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但这也并不是表明商品价值就是由生产领域中的耗费劳动所决定。商品价值仍然是由交换领域中所“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表现的!因此在这里并不存在斯密对商品价值有两种并存的规定,存在的只是商品价值在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也就是斯密注意到了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商品交换具有不同的特征(表现形式),这是斯密比其后人实事求是和高瞻远瞩的地方。当然,斯密是从“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第41页。]以及“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同上,第43页。]等等的另一种角度得出这种认识的,即斯密是从产品的归属和分配去说明商品价值规定,即他把商品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看成是同时同一的过程,而不是像劳动价值论者那样只是从生产领域中来说明价值决定的。斯密的不足地方在于说不清楚他的“另一个因素决定”或“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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