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leigz 发表于 2009-8-24 17:34
1、主观评价本身就是主观的,是“随他”的。把他作为一个观察的对象,我们只能根据他的活动的外在表现来推断他的评价结果,而不能推断他的原因。比如裁判给跳水运动员打分,如果裁判给两个运动员都是80分,我们就说,他对两个运动员的主观评价外在表现是一样的,是相同的,是相等的,而内在原因可能完全不同。在我们的例子中,如果他对2斤大米的评价是70分(或者任意单位),那么,他对4斤梨的评价也是70分(或者任意单位)。在这里,单位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相等。
2、交换是因为相等?马克思本身就走进了误区。在这里可以先不谈。
我认为可以说交换是因为某种相等,但不是劳动价值相等。而是边际效用相等,不是交换者之间的边际效用相等而是不同的物品对于每一个交换者的边际效用相等。但这个相等是按规则计算出的,不能用2斤大米=4斤梨这样的等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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