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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的内涵和外延
尽管斯密认为劳动是财富(或者说价值)的一般源泉,并认为在先进社会里财富分配从而收入是与劳动艰难状况及其复杂程度成比例的;5但是,他却未能把这一点贯彻到底。他指出在雇佣劳动因资本的积累而出现之后,全部劳动产品并不总是归劳动者所有,“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必须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分享”[1]38——尽管资本所有者几乎摆脱了所有的劳动。因此,在斯密看来,在商品价格里,资本的利润“是一个与劳动工资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并且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1]38显然,这种见解无疑等于在说:利润不是一种资本家劳动的结果。
斯密十分轻率地指出,“除非雇主预期对工人劳动的销售所得比补偿其资本金的数额大得多,否则他是不会有兴趣去雇用工人的;除非他的利润与其资本金的大小成某种比例,否则他是不会有兴趣去投入巨额资本的。”[1]37-38显而易见,斯密所说的只是事物的表象,兴趣本身只能说明投资动机的外在表现,而不会因此而必然地给资本所有者带来利润。这一点斯密应当是清楚的,只不过是,他缺少对问题的深入剖析——尽管他偶有提及。马克思对此认为斯密是“庸俗和荒谬的”,[7] 70-71其追随者则指责他的这种观点“反映着资本家的习惯看法”,[6]115是“剥削者的逻辑”,[8]73从而其结果是推翻了由其自己提出来的剩余价值起源的规律。6对此我们要问,雇佣劳动者是什么逻辑呢?难道说雇佣劳动者认为,资本家为其提供资本是天经地义的吗?
如果说所有者为雇佣劳动者提供资本而不收取任何报酬是应当的,那么后者无偿使用这种资本是否是正当的呢?肯定的回答显然是荒谬的,因此马克思设想了一种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资本——生产资料——的社会生产方式。然而,这种占有是与斯密所描述的社会发展趋势相悖的。斯密认为社会的富裕文明是随着分工的不断发展而实现的,而这种分工是一种人性中某种倾向的必然结果。斯密说:“一个特定的人,例如,他比任何其他人能更快、更熟练地制造弓箭,他就制造弓箭。他频繁地用弓箭和他的同伴交换牲畜和鹿肉。他最终发现,他用这种方式得到的牲畜和鹿肉,比他自己到野地里捕捉到的还多……由于肯定能把自己劳动产品中自己消费不了的所有剩余部分去交换自己所需要的他人劳动产品的剩余部分,这就鼓励了每一个人从事一种专门的职业,并培养和完善他可能具有的从事这一职业的才能或天赋。”[1]14这意味着,分工使每一个人从事他所最擅长的工作或擅长从事某种工作;这种分工的结果是更有效率的,从而是更积极的。那么,是不是人们皆擅长支配资本呢?当然,这个问题的前提是:社会生产需要专门从事支配资本的活动的人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则依据斯密的逻辑,这种支配活动不过是社会职能专业化的一种形式。7 我们仅从现实中人们支配资本或土地所致的不同结果从而其对社会的意义来看,就应当说这种职能的存在是必要的,并且绝不是人人皆是擅长此道的。因此,马克思等人的见解如果不是一种倒退或短视,便是一种保守或浅薄。
斯密显然不认为利润是资本家——确切地说是企业资本所有人——劳动的结果。我们在上一节已经指出,斯密在那种场合下所说的劳动不过是一种个别劳动,而不是社会劳动。因此,无论是他说的资本所有人所几乎摆脱了“劳动”,还是其雇佣的管理者的“劳动”与所监管的资本不成任何固定比例,皆不过是出于一种主观想象,而不是一种社会评价。如果我们接受斯密的稀缺(供求)价值观——更不要说其中暗含的效用乃至边际效用价值观,则任何处于某种交换关系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皆无权也不可能替当事者进行一种客观的判断,也就是无权或不可能对一种劳动进行一种量的从而价值的判断。事实上,即使是一个孤立的当事者,也不可能对所需求的商品进行一种其所包含的劳动量——即社会劳动量——的判断,更不要说是对那种个别劳动量的判断了。社会愈发展,情况愈如此。对于这一点,斯密是非常明了的,他曾说:“确定两种不同劳动数量之间的比例常常是很困难的”,从而商品的价值“是通过市场上的争执和讨价还价来进行的。”[1]25而他早在之前担任格拉斯科大学的教授时就曾指出,消费者是从来不问卖者花了多少费用生产它的。虽然他也认为人们会对不同种类的劳动所需要的艰难和技巧有些认可,并且认为讨价还价只是一种大致的而非精确的计算;但是,这绝不能成为一个研究者贸然而说某种劳动在作为一种社会劳动时,其是多还是少的正当理由——如果不是给定了某些必要的条件的话。情况很明显,斯密的这种见解,虽然至少是在客观上与其稀缺(供求)价值观相统一的,但却是与其劳动价值论相矛盾的。
而即使仅仅考虑那种劳动价值论,斯密的判断也是成问题的,因为斯密未能指出,如果没有形形色色的资本家和管理者的参与,一个企业或社会的生产所受到的影响是否也是与其所用的资本同样的不成比例;相反,他的分工说却可以为我们提供另外的例证。我们所看到的社会现实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世界逐步进入至金融资本主义时代,投资风险巨大,优秀的职业经理人炙手可热。如果说一个自由的市场至少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达到最有效的资源配置的话,那么金融资本家和职业经理人等的存在,从趋势上或积极的方面来看,至少在生产效率上就绝不是无足轻重以至如斯密所说的那样是与其所支配的资本不成比例的。在这一点上,我们显然可以回归至奈特。
对于地租,其见解同样如此。斯密指出,如果说地租是地主为改良土地而投入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则只能说是部分情况如此;而对于那些未改良或不能改良的土地,地主也会要求地租。甚至即使这种改良是由佃户的资本来进行的,当续签租约时,地主一般也要求增加相应的地租。斯密还说:“地租作为为了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自然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完全不与地主为改良土地而可能投入的资本成比例,或完全不与地主所能收取的成比例,而是与农民所能支付的成比例。”[1]114
看来地租存在的原因并不在于使用资本进行改良,而是因为私人所有权。尽管他认为“在许多场合下普通土地地租至少可以部分归因于地主的重视和经营”,[1]6 03但是显而易见,这种地租似乎也是与劳动毫无关系的——至少是不成比例的。因为他还认为 ,“在许多场合,地皮租及普通地租都是所有者不需要劳神费力便可获得的收入。”[1]602-603
不消说,土地所有者的劳动状况依旧是基于作为研究者的斯密的主观想象,而不是基于一种社会评价。在此我们的问题类似前述则是:社会生产需要资本(生产资料)和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吗?对此,一方面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奴隶的解放所带来的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提高;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再对照考虑一下公地悲剧的问题。于是,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应当说,至少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的进步,始终是与私人所有权的不断深化和落实相伴随的——那些试图消灭私人所有权的运动无一不是以失败而告终的。即使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认为“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10]219私有制就会存在;甚至在他们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的最初阶段,其分配原则也必须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11]12这意味着,私人所有权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从而至少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不言而喻,至少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私人所有者对资本和土地的占有是必要从而合理的。斯密恰恰就是赞赏这种私人所有权的,8而情况也正如他所描述的:“我们期望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的利益的关切。我们不是向他乞求仁慈,而是诉诸他们的自利心;我们从来不向他们谈论自己的需要,而只是谈论对他们的好处。”[1]14
显而易见,人们的实际所得,在私人所有权一定的情况下,往往是随着其对资本和土地的支配行为在社会过程中的相对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私人所有权只是人们取得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换言之,私人所有权只能保证人们具有取得收入的权利,而不能保证有取得收入的现实。斯密无疑是非曲直观察到了这种现象,所以才指出土地产品的价格总是要首先“支付劳动和补偿使这些产品进入市场所必须运用的资本及其一般利润”。9[1]128利润的情况也是如此,私人所有权并不能保证其必然获得利润或获得多少利润,它显然因为资本总量和支配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如每一个人所具有的他自己的劳动所有权并不能保证其获得工资或获得多少工资一样;他的实际所得,必须是因为其劳动对社会需求的现实满足,而不是因为其所有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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