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特点”与“产权实质”探析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 教传福)
(一)研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于这个问题,限于文章篇幅,这里暂不多讲。总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为基础。而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论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还是在我国,其实践的历史,相对于资本主义垄断私有制发展的历史而言,还都比较短,远没有资本主义垄断私有制发展的历史长和成熟。至今,我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的“必然王国”。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大党,我们自己不重视马克思主义研究,不按照实践的发展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前进,我们的工作还能做得好吗?我们讲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旗帜,不就成了空话吗?”(《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81页)
同样的道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为基础,我们自己不重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我们还怎么坚持社会主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呢?
本文试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特点”与“产权实质”,做如下探析:
(二)关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特点”和“产权实质”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有制、股份制、“空有制”及“两权分离”的区别)
1、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所谓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一定社会化(即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基础上,由“意识已经成熟”的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通过对资产者的暴力剥夺和掌握国家政权后的其它形式的改造而确立的,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对社会基本生产资料的一种“同共所有”与“共同占有”(占据、使用)的“统一”。
2、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特点”与“产权实质”
——“广大劳动者群体” ,对社会基本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与“共同占有”(占据、使用)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最本质的特征。它具有如下几个方面区别于私有制、股份制、“空有制”及“两权分离”的特点:
一是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必然是一个“劳动者群体”,而决不是如私有制的“所有者主体”是“一个一个私的个人”。否则,它就不叫公有制或不是公有制了,而是私有制了。
二是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与其所有的客观对象(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者群体”中的“每一个体”,都对“群体”所有的客观对象(即公有财产、 资产、生产资料)享有着一份人人平等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支配权、受益权和处分权,但又不能具体地量化到人头上。如果可以量化到每一个人头上,那它也就不是公有制了,而是成了股份制或依然是私有制了。
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是个“劳动者群体”,这并不否定“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即“每一个体”,对公有制的财产、资产、生产资料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支配权、受益权和处分权。(上面已经强调,这里我们再次特别地重复强调)只是“群体中的每一成员”或“每一个体”,他们各自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支配权、使用权、受益权及处分权等的行使,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少数服从多数。由此可见,讲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产权不明晰”、“产权虚置”,是“空有制”,是“所有者主体缺位”,所有这些都根本不能成立。一些人之所以得出上述种种错误的结论,原因就在于他们都是用私有制的观念或私有制的价值判断标准,来看待和评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四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广大劳动者群体”对公有财产、资产、生产资料的一种“共同所有”与“共同占有”的“统一”,这不仅表明“每一劳动者个体”都是公有财产、资产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人人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时也表明他们又都是公有财产、资产和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人人享有平等的占据、使用、经营等权力)。
一句话,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者已不再是旧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的单纯的“直接生产者”(对私营企业中的生产资料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经营权),而是集“所有者”与“经营者”和“直接生产者”的“三重身份于一身”了。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还讲“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两权分离”),这在本质上已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实际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客观本质了。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它已不是“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继续分离”,而是“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一种“历史性的回归”(向劳动者的回归)和“统一”了。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下,每一劳动者个体,对公有生产资料都是享有着“平等的所有权”、“平等的经营权”和“平等的占据、使用权”。无论哪位经济学家,无论谁,如果否定劳动者个人对公有生产资料所享有的这种“平等的所有权”、“平等的经营权”与“平等的占据、使用权”和“平等的支配权、受益权、处分权”等,都是绝对地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实际的。如果劳动者个人对公有生产资料不享有“所有权、经营权和占据、使用权”及“支配权、受益权、处分权”,那还何谈他们是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呢?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特点”和“产权实质”,虽然还可以从多方面和多角度去加以探讨和揭示(这是由它本身所具有的客观复杂性所决定的),但是,把握好如上这几个基本点,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它表明,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同志式的、彼此相互负责的、等价的相互交换其劳动产品(交换劳动)的关系。
3、研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特点”与“产权实质”,必须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典型形态。它不仅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的共同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和共同道德,及一系列社会主义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的培育和发展的基础。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的“产权特点”和“产权实质”,得以清晰地阐述和很好地说明,整个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特点”和“产权实质”,也就等于全部地得到了解释和说明。
——那么,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产权特点”与“产权实质”是个什么样子呢?
首先,什么是“产权”呢?简而言之,就是组织法人或自然人对于社会财产、生产资料,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所享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的总称。即“财产权利”的简称。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的“产权特点”与“产权实质”的一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法人(各级政府法人)、企业法人(集体法人)和劳动者个人(自然人——无论是“社会人”、“集体人”、还是“企业人”)三者的“共同所有”与“共同占有”的“统一”。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财产、资产就其“实物形态”(物质形态)而言,可有如下两种分类:一是“自然资源性资产”和“非自然资源性资产”(即“人工再造性资产”)的分类;二是“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分类。无论哪种分类,其“产权特点”和“产权实质”都是如上所述。但我们这里重点讨论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中的“经营性资产”,即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国营企业)资产”的一系列产权问题。
——社会主义国有(国营)企业的实体存在和产权(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支配权、使用权、受益权与处分权)本质,反映和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企业(集体)和劳动者个人(无论是“社会人”、“集体人”还是“企业人”)三者利益的根本一致,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又相互矛盾、相互制约、对立统一,共存于或共处于每一个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国营企业)的实体之中。用一句非常形象的话来说就是:在每一个国有企业(国营企业)的动脉血管、静脉血管和毛细血管中所拥有的血和从中所流出的血,都是国家、企业(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者根本利益一致的血!盈则共荣,亏则共损。……
——要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国营企业的“产权特点”和“产权实质”,如下的几种分析角度和方法是必要的:
(1)、我们可以从国家组织系统中的各级政府法人的角度,去看或分析社会主义国有制(全民所有制)中的国家各级政府法人的“所有”与“占有”特点。……
(2)、我们可以从国有(国营)企业法人自身的角度,去看或分析国有(国营)企业自身的“所有”与“占有”特点。……
(3)、我们还可以从每一劳动者个人(无论是“社会人”,“集体人”,还是“企业人”)的角度,去看或分析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每一劳动者个人对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与“占有”特点。……
——只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特点”和“产权实质”,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正确地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各种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才能真正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构建起真正平等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换句话说,也只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才能是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社会,从而也才能更有利于构建现实的和谐社会和未来的和谐世界。
——不懂得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构建永久性社会和谐的关系,就不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4、研究“理想状态”的“公有制社会”,并不妨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为主导的前提下,允许、鼓励、引导、扶持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并存,以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来多方面地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5、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公有产权”,具有着不同于以往一切私有制的“私有产权”的“排他性”。同时,它又具有着其自身所独有的“容他性”。
——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的“排他性”是,它“排斥任何个人的私有和独占”。即如果某物为“公有”,那它就“排斥任何个人的私有和独占”。
——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的“容他性”是,“每一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产权的实质都是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共同所有”与“共同占有”的“统一”。其各自权利上的区别,也只是管理、劳动的社会分工和企业内部分工责任上的区别和企业收益分配上的区别。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公有产权”,是“容他性”与“排他性”二者兼而有之;是“容他性”与“排他性”二者的“对立统一”或“辩证统一”。
——有关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的“各级政府法人”的“分级所有权”(责任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的“相对独立所有权”(责任所有权)的“容他性”、“排他性”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的研究和说明,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
——“国家”是个“组织”,是个“系统”,是个“有机体”。它不是个“无机”的“抽象物”。国家所有权“不能独立于各级政府法人之外和之上”,“也更不能独立于全国人民之外和之上”!
6、对各种反对和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错误认识、错误观点的批评和批判:
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不明晰论”。
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虚置”和“所有者主体缺位论”(即“空有制论”)。
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效率论”。
驳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腐败滋生源论”。
驳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全民所有制)与商品市场经济“天然不相容论”。
驳“所有制手段论”和“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论”。
马克思讲过:真理象燧石,你越是敲打它,它就越会放射出更加耀眼的火花。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执笔人,美国的第三任总统老托马斯· 杰斐逊也写过这样一段关于真理的名言:“真理是伟大的,只要听其自行发展,它自然会得到胜利。真理是谬误的真正有力的对手,在它们的斗争中,真理是无所畏惧的,它只怕人类加以干扰,解除它天赋的武器,取消自由的引证和自由的辩论;一切谬误,只要大家可以自由反驳,就不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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