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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商品化理论新探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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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涵义*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点
秦凤白
摘要:市场经济总是同一定社会制度相结合即一定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具体的市场经济。具体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具体市场经济,必然打上具体社会制度的烙印,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属性!资本主义制度的烙印是劳动力的商品化,社会主义制度的烙印是劳动的商品化!即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点是劳动力的商品化,而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点则是劳动的商品化。
关键词:市场经济 劳动的商品化 劳动力的商品化

邓小平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的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的创始人,坚持原则而又灵活善变,脚踏实地而又高屋建瓴,继承前人而又突破陈规,在其耄耋之年,以一个无产阶级政治家的无比的理论胆识,果断地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这一英明论断,在众说纷纭中一锤定音,犹如一股春风,拨迷雾见青天!顿时,理论界耳目一新,实业界欢天喜地。此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神州大地上,生机勃勃,春意盎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则是理论经济学中的全新概念。本文试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点的角度,简要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的内在涵义。 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两个基本概念结合成一个新概念时,原来的两个基本概念必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各自原来的内涵都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而相互联系、相互部分包含,形成一个结合点。正是由于此结合点的存在,新概念才得以建立。反之,如果新概念建立,则一定存在此结合点。不同的基本概念间形成的结合点不同,建立的新概念则不同;反之,如果建立的新概念不同,则形成的结合点也不同。 举例来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是由“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两个基本概念结合而成的。“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所有制决定并实现为按资分配的方式,按资分配的制度通过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的商品化内化于市场经济的生产要素之中。这样,“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通过劳动力的商品化这一结合点有机结合在一起而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的建立,一方面使“资本主义”深深地打上“市场经济”的印记——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说法足以证明这一印记;另一方面,它又使“市场经济”的内涵发生深刻的变化——在古代市场经济(对应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的商品化为劳动者的商品化(奴隶社会奴隶为商品)或者部分劳动者的商品化(封建社会部分农民卖身为奴);而在近代市场经济(对应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的商品化则为劳动力的商品化(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为商品)。劳动者的商品化转变为劳动力的商品化(一字之差),意味着深刻的变化——人的进一步解放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巨大历史进步性。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日千里的飞速发展,使得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及其后继者认为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似乎有先天的不解之缘,从而把市场经济甚至市场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特产,市场成黑市,谈市色变!邓小平理论的创始人,其伟大之处就在于,敢于用强硬的双手将表面上水火不相容(一般人看来)的“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揉合为一,从而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点又是什么? 现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定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并通过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调控的经济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经济关系市场化,同时又具有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 根据上述逻辑学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是由“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两个基本概念结合而成的。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而成的,那么其结合点与“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结合点——劳动力的商品化一定不同!至少一定不完全相同!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消费资料分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分配方式是所有制的实现,而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最终要通过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的商品化来实现,即人的因素的商品化是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最终表现。因此,“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外在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必须内化于市场经济的生产要素之中,形成不同于劳动力的商品化的某个人的因素的商品化的结合点,从而使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经济关系市场化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这个既不同于劳动力的商品化、同时又属于人的因素的商品化的结合点,到底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这个既不同劳动力的商品化、同时又属于人的因素的商品化的结合点就是——劳动的商品化!这是因为,生产要素包括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两大方面,其物的因素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或者物力和财力,而人的因素从其内涵由大到小依次包括劳动者、劳动力和劳动三种类型。既然这一结合点不是劳动力的商品化(理所当然更不可能是劳动者的商品化?!),就只能是劳动的商品化! 需要指出,上述结合点——劳动的商品化,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条件的。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为商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难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仍然为商品(但非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和劳动都为商品! 应当看到,在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股份制企业)的飞跃性发展,使得资本主义产生了公有制的萌芽!因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也产生了不占主体地位的劳动的商品化! 现行许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体系时都有劳动力市场的说法。依据上述分析过程,笔者认为,如果其劳动力市场指以私有制为条件,那无可非议!但如果同时指以公有制为条件,则值得商榷! 市场经济总是同一定社会制度相结合即一定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具体的市场经济。具体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具体市场经济,必然打上具体社会制度的烙印,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属性!资本主义制度的烙印是劳动力的商品化,社会主义制度的烙印是劳动的商品化! 总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点是劳动力的商品化,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点则是劳动的商品化。这样探赜索隐,或许才能够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涵义!

*本文成稿于1999年1月,发表于《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0 15:51: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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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化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混合所有制企业 理论 劳动 商品化

和光同尘!和谐同美!
沙发
qinfb 发表于 2005-12-10 14:1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劳动商品化理论新探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必然性*
秦凤白
摘要:劳动的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基础和前提;劳动是一种原始性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的使用价值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的价值则等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价值分配,即按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分配,劳动者的工资本质上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其形式则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力、劳动与价值一致而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通过市场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交换,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劳动人民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劳动 劳动力 劳动的价值 劳动的商品化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现代市场经济。简单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经济关系市场化,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第二,所有制结构上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分配结构上按劳分配为主体。第一个基本特征要求,所有经济活动主体都通过市场发生联系,一切经济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全部生产要素都成为商品进入市场,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促使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第二个基本特征要求,在所有制结构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必须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分配结构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但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基本特征的经济形态,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里出现一个问题:经济关系市场化与按劳分配能否兼容?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够兼容?这个问题表面上似乎不存在,其实不然。经济关系市场化,要求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中一切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都成为商品即商品化。一切物的因素的商品化,要求物力和财力的商品化或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商品化,它们都能够存在;人的因素的商品化,则要求劳动力的商品化或者劳动的商品化。劳动力的商品化意味着个人消费品在劳动者之间按照劳动力价值的大小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即劳动力的商品化与按劳分配不能够兼容。劳动的商品化则意味着个人消费品在劳动者之间按照劳动的价值的大小进行分配,这与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即按劳分配能够兼容,但只能够与其在理论上兼容。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观点,人的劳动没有价值或价格,不能够成为商品。劳动的商品化只是一种虚拟存在,更谈不上与按劳分配在实际上兼容。这就是说,经济关系市场化与按劳分配的兼容,必须以劳动的商品化为条件,但劳动的商品化却不能够存在! 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历史的选择,历史的必然!世界当代史表明,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上效率最高的经济运行形态。只有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促使我国国民经济高速、高效而高质地发展,从而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的现代化进程。而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关系市场化与按劳分配必须兼容!在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最能动的因素,人的因素的商品化推动物的因素的商品化,人的因素的优化配置促使物的因素的优化配置。既然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不容许劳动力的商品化,那么人的劳动就必须商品化!如果人的劳动也不商品化,即作为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人的因素的两方面(劳动力和劳动)都不能够商品化,都不能够优化配置,就不能够推动和促使其物的因素的商品化和优化配置。这样,经济关系市场化就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够真正建立。因此,劳动的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具有客观的必然性!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必然性,要求我们应当而且必须突破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重新审视劳动力和劳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区别和联系,同时仔细分析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过程,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 下面,从劳动的价值的分析开始,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二、劳动的商品化 劳动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即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使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以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狭义的劳动即人的劳动,就是人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的体力与智力活动,特指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体力性活动。通常所说的劳动即指狭义劳动,本文以下所探讨的正是这种狭义劳动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首先发现和证明了生产商品的劳动包含着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为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建立奠定了科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劳动的二重性论断同时也奠定了劳动的价值的理论基础。那么,什么是劳动的价值呢? 本文所说的劳动的价值,是指劳动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非指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劳动的价值即人的劳动的价值,就是人的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劳动的价值量,决定于个别私人劳动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敏锐的经济眼光区别了劳动力和劳动两个概念,对此进行了精辟的科学分析,使剩余价值理论完整、准确而无可辩驳地建立起来,从而彻底揭穿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奥秘。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不是商品,没有价值和价格。为什么呢?第一,劳动是价值的实体,是价值的内在尺度,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劳动量。如果劳动是商品,劳动的价值量应由劳动量的大小来衡量,这无异于劳动衡量劳动,完全是同义反复。第二,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是劳动力的流动状态。当工人出卖劳动力时,劳动尚未发生(尚不存在);当劳动实际开始时,它已不属于工人。工人无法出卖一个事前不存在、事后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第三,如果劳动是商品,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剩余价值就无从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不能存在;如果是不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就被否定。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都是不可否定的。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点不能成为劳动是否为商品、是否有价值的理由。第二点和第三点,虽然是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不是商品的主要理由,但这两点理由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已不复存在。为什么呢?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事物,具体的事物都是具体性与抽象性的对立统一。具体性包含着抽象性,抽象性存在于具体性之中,没有具体性就没有抽象性。人的劳动作为具体的事物,也是具体性与抽象性的对立统一。劳动的具体性包含着劳动的抽象性,劳动的抽象性存在于劳动的具体性之中。劳动的具体性是第一位的,没有劳动的具体性,就没有劳动的抽象性。任何劳动的产生都起始于某种具体性(指向某种使用价值),离开指向的具体性(目的性),劳动就无从产生。劳动的价值即具体劳动的价值,是指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劳动。绝非自我定义,同义反复!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无法使自己的劳动具体存在(劳动只能依附于生产资料而存在),也就无法出卖自己的劳动。因此,只能首先出卖劳动力,而后进行劳动。劳动开始时,已经依附于资本家私有的生产资料而不属于自己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首先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分工协作地进行劳动,而后进行劳动的交换。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联合劳动的过程就是劳动者联合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具体存在并且属于自己。这样,上述第二点理由就被排除。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按资分配的条件下,劳动者劳动的商品化要么违反价值规律,要么违反剩余价值规律。但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劳动者劳动的商品化既能够与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产生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存在一致,同时又遵循(不仅仅不违反)价值规律。至此,上述第三点理由也不复存在。 上述分析,说明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可能性,下面进一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现实性。 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资本的循环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资本的循环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两者却具有相似的外在形式,都可依次划分为三个阶段:购买阶段 ——企业组织购买生产要素;生产阶段——组织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售卖阶段——组织售卖商品。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劳动力或劳动)的购买都表现为两种方式:直接购买与赊欠购买。直接购买是指买者(企业)购买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时,直接支付给卖者(劳动者)一定量(相当于劳动者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工资)。赊欠购买是指买卖双方(企业与劳动者)首先缔结契约(或签订合同),卖方根据契约(或合同)预付出自己的个人劳动力(或个人劳动);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以企业联合劳动组成部分的形式,通过市场交换,迂回曲折地实现为社会劳动;买方(企业)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划分为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与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两大部分,根据社会劳动——联合劳动——个人劳动之间的比例关系,支付给卖方(劳动者)一定量(相当于劳动者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工资)。上述两种关于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的购买方式,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现实存在的。只是因为前后两者的生产目的不同,前者(资本主义)的购买对象是劳动力——劳动力的商品化,而后者(社会主义)的购买对象则是劳动——劳动的商品化。 上述分析,将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与货币(物化劳动)的交换过程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劳动(活劳动)与货币(物化劳动)的交换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经过社会主义生产而实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商品与货币(都为物化劳动)的交换,进而实现社会主义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交换,满足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物质需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业中,劳动者的劳务(劳动服务)商品化——劳务的价值就是劳动者在劳动服务过程中耗费的劳动的价值与耗费的物质资料(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价值之和,从而实现服务产业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劳动交换,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劳动人民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既具有价值,同时又具有使用价值。劳动的使用价值即人的劳动的使用价值,就是人的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属性。人的劳动作为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而劳动过程的结果就是劳动产品。在劳动过程中,人的劳动的价值转移而凝结在商品之中(活劳动转化为物化劳动),成为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所以劳动的价值就等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商品的价值则等于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总劳动(活劳动与物化劳动之和)的价值。劳动的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而劳动的价值等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关系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操作实施的理论依据。 劳动作为一种原始性商品,其价值特征与其它商品不同。其它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物化劳动(价值与价值实体分离),而劳动的价值则是指包含在这种具体劳动中的抽象的活劳动(价值与价值实体同一,马克思关于劳动不是商品的三点理由中因此而否定劳动具有价值)。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这种原始性商品,不能刻意要求其价值为物化劳动,否则劳动就会失去自己的特质(能动性),从而也就会失去其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能力。如果真是这样,世界可能就会面目全非了! 下面分析劳动与劳动力的关系。劳动与劳动力既有严格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是劳动者创造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聚合状态);劳动即人的劳动,是人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的体力与智力活动(流动状态)。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也是劳动力的耗费过程。不同的人在同一种劳动过程中,常常表现出大小不同的劳动能力。那么,劳动力的大小由什么决定?又由什么衡量呢?劳动力的大小决定于先天和后天、主观与客观等多种因素,在先天因素近似相同的条件下主要决定于后天的劳动学习和劳动实践,而衡量劳动力大小的标准还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这就是说,劳动不仅是劳动力的使用和耗费过程,而且是劳动力的表现和量度过程。一个人具有多大的劳动力,就能够支付出多大量的劳动;反之,一个人能够支付出多大量的劳动,就具有多大的劳动力。劳动力是潜在的劳动,劳动是显现的劳动力。两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但其表现形式相同。正因为如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但却可以迫使工人为其最大限度地劳动。虽然劳动与劳动力的表现形式相同,但两者价值的大小(注意: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的价值只是一种虚拟存在)却可以不同。这又是为什么呢?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其活动的最终基础为物质基础,其最终支持力为物质支持力即物质能量(物质能量只是人的各种活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人的劳动力的实际发挥与劳动力的大小,都要受到主观和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在主观因素(意识)和客观因素(历史、道德等)一定时,人的最大劳动量主要决定于人的劳动力的大小,最终主要决定于必需生活资料所发挥的物质能量。劳动力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劳动力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主要决定于必需生活资料的价值量即生产必需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量,最终主要决定于生产必需生活资料所耗费的物质能量。劳动力最大发挥时所付劳动的价值量,决定于这种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活劳动量,最终主要决定于必需生活资料所发挥的物质能量。因为生活资料所发挥的物质能量远远大于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耗费的物质能量,所以劳动力最大发挥时,劳动的价值量远远大于劳动力的价值量。也正因为如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才能够用较少量的物化劳动换取较多量的活劳动,资本主义剥削的奥秘也正基于劳动与劳动力关系的微妙。 澄清劳动与劳动力的关系,对于我们深刻认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劳动商品化的意义 劳动的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又赋予按劳分配新的涵义。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笔者认为社会主义产品经济应称之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同),分配的结果只能取决于交换的结果而非生产的结果 。按劳分配不可能完全依据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按照劳动的数量(时间长短、强度大小等)和质量(复杂程度、熟练程度等)分配相应的个人消费品,而只能按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大小进行分配。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只能按劳动的价值分配(并不排除一定条件下按劳动的价值分配与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一致性)。 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的形式相同(见上文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的购买),劳动者的工资都等于劳动者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但其本质不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非劳动)为商品,劳动者的工资本质上是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但形式上却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非劳动力)为商品,劳动者的工资本质上是其劳动的价值或价格,但形式上却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私营企业与外商独营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为商品,劳动者的工资是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在中外合营(合资、合作)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和劳动都为商品,劳动者的工资是其劳动力与劳动的价值或价格之和。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份制——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将成为多种所有制特别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股份制企业中劳动者的人的因素商品化与其工资本质的问题,应当根据其股东与劳动者的具体关系而具体分析。在公有制型股份制(股东均为国家或集体)企业,与上述公有制独资企业相似,劳动者的劳动为商品,劳动者的工资是其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在私有制型股份制(股东均为私营业主或外商)企业,与上述私营或外商独资企业相似,劳动者的劳动力为商品,劳动者的工资是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在混合所有制型股份制(股东为国家或集体、私营业主或外商、普通劳动者三者,或者此三者中任意二者)企业,与中外合营(合资、合作)企业相似,劳动者的劳动力和劳动都为商品,劳动者的工资是其劳动力与劳动的价值或价格之和(在国家或集体控股企业,劳动者的劳动为主要商品,劳动者的工资主要是其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在私营业主或外商控股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为主要商品,劳动者的工资主要是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形式相同,但其本质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追求并资本家私占剩余价值(G——W——G′),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则是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交换(活劳动——货币——物化劳动,La——G——Ld)。如果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使得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力、劳动与价值脱节而对抗,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使得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力、劳动与价值一致而统一。 在不同形态的人类社会中,人的因素的商品化的具体内容不同,表现出一定的对应关系: 社会类型 原始社会 → 奴隶社会 → 封建社会 → 商品类型 无商品 → 劳动者 →部分劳动者 → 资本主义 → 社会主义 → 共产主义 劳动力 → 劳动 → 无商品 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人类在根本上受制于大自然而人身极不自由,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人是大自然的奴隶,某些人甚至成为大自然的牺牲品或者“大自然的商品”;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常常成为奴隶主随意买卖的商品;在封建社会中,农民人身依附于地主土地,只有极为有限的自由,部分农民在一定条件下被迫卖身为奴而成为商品。上述关系清楚地表明人的因素的商品化与社会发展的渐变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因素的商品化的程度逐渐变小。这一关系可以使我们深刻地认识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解放,从而深刻地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下列结论:劳动的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基础和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的劳动是商品,两者辩证统一,劳动者联合劳动的过程就是劳动者联合体共同占有即公共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劳动是一种原始性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的使用价值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的价值则等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和耗费过程,同时又是劳动力的表现和量度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价值分配,即按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分配,劳动者的工资本质上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其形式则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力、劳动与价值一致而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通过市场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交换,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劳动人民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的商品化及其意义已经有了比较全面而深刻的认识。现在,让我们将目光重新转移到劳动的价值的概念上。上文分析马克思提出的否定劳动商品化的三点理由时,指出其第一点不成其理由,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此点分析的错误?笔者的答案——马克思的三点分析无可辩驳——何以理解?不可理解? 首先说明,马克思的三点理由,第一点为逻辑性理由,第二点和第三点为历史性理由。笔者提出的三点理由与其对应。笔者认为,价值的本质(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意味着,一种物品的商品化是其具有价值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劳动产品不是因为有价值才成为商品,而是因为成为商品才有价值。一种劳动产品是否成为商品,从根本上说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马克思正是从现实出发,区别了劳动与劳动力两个概念,尔后敏锐地发现: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买卖的对象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你给钱我为你劳动,你为我劳动我给钱,两厢情愿,自由买卖),实际上则为劳动力(所给钱只是应给钱的一部分),即是工人的劳动力(而非劳动)成为商品。马克思然后在“劳动力是商品”的客观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寻找其历史根源(第二点和第三点理由),并进行逻辑论证(第一点理由)。马克思的逻辑论证是为其具体历史条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具体客观存在(劳动力是商品)寻找其逻辑支持,达到历史与逻辑的一致,从而使其理论分析无可辩驳!第一点理由论证本身不涉及客观历史,表现为“纯逻辑分析”。但从根本上说,是在历史大前提下进行的逻辑论证,并非“纯逻辑分析”。与此相应,笔者的三点理由也是针对具体历史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未真正建立,但已初具端倪)下的具体客观存在(劳动是商品,虽然程度很小,却已显而易见)进行的理论分析,由于第一点理由论证本身也撇开了历史大前提(本文只能在此处涉及这一历史大前提,如果在第二部分涉及,一定会被认为是“历史干涉逻辑”!),所以就出现了上述“形式矛盾”——劳动不是而且不能是商品与劳动是而且必须是商品的“矛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不但发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不是商品,而且进一步预言了未来的社会主义(建立于资本主义基础之上)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更不可能是商品,因此在进行上述第一点逻辑分析时撇开了历史大前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现实的变化,马克思终于发现了新的具体条件下新的具体问题——劳务的商品化问题。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在严格区别服务性劳动与生产性劳动的基础上,开始深入研究劳动本身的商品化问题(这一问题与上述工资的本质和形式问题以及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形式和本质问题宜另文详析,此处从略)? 依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商品的价值”这一概念应当定义为“包含或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人类劳动(活劳动或物化劳动)”,以求得与“劳动的价值”概念的一致(逻辑与历史的一致)。 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不仅在于它本身有一套完整而准确的科学理论体系,而且更重要地在于它有一把锐利的剑——具体地分析具体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利用这把锐利的剑剖开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奥妙!邓小平理论的创始人也正是手持这把锐利的剑,刻画出了“一国两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蓝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空前浩瀚、无比艰巨的系统工程!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只具基本框架,但我国改革开放的前后历史的鲜明变化,已足以说明市场经济的巨大威力!实践的发展需要发展的理论,理论的发展需要发展的实践。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紧握马克思主义这把锐利的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开拓,奋勇前进!这既是未来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召唤: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笔者只是一个哲学爱好者,本文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哲学思考。只在经济关系简单化和经济活动抽象化的基础上,提纲挈领地分析论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存在的必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否与变化的现实一致而统一,则有待于实践的发展和检验。 一得之愚,冒昧提笔,敬请诸位学者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本文成稿于1997年7月,发表于《社会科学评论》2005年第2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0 15:54:2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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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思木 发表于 2015-6-1 21:58:5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qinfb 发表于 2005-12-10 14:11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必然性*
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条在于劳动的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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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思木 发表于 2015-6-27 20:13: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醒思木 发表于 2015-6-1 21:58
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条在于劳动的商品化
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条在于劳动信贷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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