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优质的团队体系决定了一个公司还能走多远,想单单靠工资留住人才早已不现实。因此,股权激励成为了诸多公司老板留住和激励核心员工的重要手段。
老板们、财务负责人们要注意,股权激励的愿景很美好,但是实操环节中税务风险通常也相伴而至。严重的话,你当初踌躇满志建立起的股权激励计划,很可能成为未来上市的绊脚石!
股权激励中的常见税务风险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股权的来源可以分为两种:公司增发和存量股转让(原股东转让)。这两类不同股权来源,所带来的税务风险也不尽相同。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股权激励中的税务风险:
案例背景:A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29日净资产2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万元。A公司原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决定,拟对技术骨干王先生给予4%的股权激励,王先生出资20万元即可成为公司股东。王先生同意。
风险一:原股东承担更多税款
情况一:如果原自然人股东与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4%的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该如何缴税?
原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500)*4%*20%=12万元;王先生暂不缴税,但将来行权或转让股权时又要缴税。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判断是否有正当理由的依据:
一、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
二、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
三、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
很显然王先生及其所在公司不属于上述三种依据的任何一种(大多数员工都不符合),因此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
风险二:影响公司上市或者挂牌计划
情况二:王先生选择一位A公司原股东代持股权,并且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该如何缴税?
由于原股东代持股份,并未发生股权名义变更,因此暂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公司若短期内有上市、挂牌计划,股权代持会是很大的障碍。
法律依据:17号公告出台前,所有股权激励在上市申报材料的时候,都需要终止以保证公司股权的清晰。新规下,在行权价值、激励计划比例、减持三项条件上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延续上市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但股权代持在上市前仍需要终止。
风险三:无法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
法律依据: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征税,递延至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递延纳税需满足条件如下表所示:
想要享受递延纳税,上述所有条件都必须满足。稍有不慎,被激励对象都要即时面临缴纳税款的风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对被激励对象造成财务负担。
因此,股权激励对于老板或者财务负责人来说,其实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若前期没有规划到位,反而会适得其反。企业务必三思而行,量力而为!这样才能将其功能发挥至最大,真正促进企业发展。